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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案三十五 山城色魔被逮捕/周闻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19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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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案三十五 山城色魔被逮捕

检察官忠告:不要随意让陌生人进家门

△周闻胜 冯俊侠

8月中旬,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区内一片欢悦气氛,人们奔走相造,程保臣系列强奸、猥亵妇女案被警方一举侦破且程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至此,这位在1998年就开始作案,连续作案长达六年,涉嫌强奸、猥亵妇女达35人的色魔露出了现形,长期困扰在山城妇女心中的阴翳被一扫而光。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程保臣现住该县城关,以木工为业,因在结婚时怀疑妻子非处女,也许是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平衡,便萌生了罪恶念头,把目光投向年龄小的,有可能是处女的女性公民。他常常以探访、找人或租赁房屋为借口进入居民住宅,如遇女性公民一人在家,便伺机作案。最近几年,他作案几近疯狂,似有性变态。特别是今年,几乎不分白天和黑夜,碰到了“对象”,便忍不住,就想去掐脖子……感到很剌激。开始时还担心把对方掐出个人命来,到后来就只想作案成功,所以下手比较重,不让她们反抗,不管“对象”死活,反抗越厉害他掐得越狠,到了不能自拔的地步。那么,本案为什么久久不能侦破呢?程保臣为何能长期逍遥法外呢?办案人员介绍,一方面程保臣知道这是重罪,他很狡猾,作案即逃,善于打“游击”,平日里道貌岸然,一副正人君子形象,在邻里中口碑好,因此屡屡逃避了打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受害人因顾虑名声,受侵害后不报案或不及时报案,以致警方只知有“幽灵”在山城实施罪恶,但却理不出线索,贻误了侦破时机。直到2003年,相继有四位受害人向警方报了案,并描述了作案男子的特征。侦查人员很机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程保臣与系列强奸案的男子特征相似,经慎密侦查,此案遂破。这说明,对性犯罪人,女性公民必须抛弃传统观念,敢于站出来,指正犯罪,就能使警方及早破案,使自身权益得到捍卫。
这起案件能够引起人们思考的问题很多,许多教训值得吸取,特别是对女性公民,提出了一个怎样预防和制止性侵犯的问题。对此,我们向女性公民提出三点忠告: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让陌生人进家门。该案中,95%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随意让程进了家门,以致使程某有机可趁。2004年7月3日,程保臣骑自行车来到王红红(化名)家,以租房为借口,与红红聊天,摸清了红红家人各自卧室的方位。第三天夜里程便拿了一卷电线,翻墙进入红红家里,先把红红父母的卧室门反锁住,然后进入红红卧室……幸亏红红机智,大声喊叫,程慌忙逃跑。从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是:女性公民一人在家遇陌生人要求进家门时,一定要弄清对方身份,一时弄不? 宓模?痪???颐拧?BR>其次,要及时报案,这是警方及时侦破案件的关键。如前所述,该案有四名受害人及时报了案,虽然只占16%,但为警方提供了迅速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程保臣才得以入法网。
最后,要机智面对性侵犯人。今年6月某日,程保臣采用惯用伎俩到了妮妮(化名)家,见妮妮一人在家,便以赁房为名带她到了一间卧室,随起歹意……妮妮虽然害怕,但猛生急智,称:“我后面住的是警察,我一喊他就过来”。程一听,赶紧出门骑自行车跑掉。这说明,女性公民在受到性侵害时,不要慌张,要机智勇敢,采取智谋克敌制胜。

通联: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周闻胜 邮编:474750
联系电话:0377-8275381 手机:1383774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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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其完好畅通,维护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现代化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和机械应悬挂安全标志,养护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过往车辆发现安全和警示标志,应当避让。

  第七条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拦截车辆;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放牧、堆放和弃置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取土采石、种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养鱼、灌溉、排放污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四)损坏、移动、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侧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九)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的机具进入高速公路;

  (十)车辆滴漏、散落物品和拖刮高速公路路面;

  (十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标志灯、标志牌、广告牌,张贴宣传物品;

  (十二)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超过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经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第十条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赔偿费。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的通行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凡进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服从监督检查,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未按照标准维修养护高速公路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二)、(四)、(五)、(六)、(七)、(八)、(十一)项行为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三)、(九)、(十)项行为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限车辆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通行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给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阻碍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高速公路,是指按国家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修建或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防护构造物、绿化设施、排水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里程牌、标志牌及专用房屋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海大道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8〕76号)和《黄海大道路政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林资发[2003]208号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1] 2号文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指地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及其各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和意见,在党组或党委讨论确定拟定人员之后,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第三条 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
  (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的申请审核文件;
  (二)拟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材料不完备的,应告知上报单位限期补齐;材料完备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予以答复。必要时可派人到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后,再予答复。
  第五条 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并将有关文件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备案。
  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调离决定,除报所在森工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既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应同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报告。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第八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下一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水平和业绩,可向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批评和升职、免职等建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