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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慎行/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20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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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慎行

在我国驰名商标被异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最近多家媒体就驰名商标异化问题采访本人。驰名商标异化有三宗罪: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长蒋志培博士在一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研讨会上表示: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权利,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蒋博士只提到了两宗罪:1、误导、欺骗消费者,2、地方政府作为政绩盲目追求,还有第三宗就是攉取地方政府的高额奖励。当然也有少数企业将其演化为竞争的手段,商业上的竞争可以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运用驰名商标制度进行商务竞争这反映了我国企业的成熟,表明其对驰名商标制度的了解,其本身无可厚非,并且应该值得称赞的。

当驰名商标在我国被异化为一个荣誉称号,一个可以获取高额现金奖励的资源时,就会变得奇货可居,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去得到。驰名商标申请在我国有两条途径:1、行政认定,2、司法认定。行政认定可以通过商标争议和异议案件来申请,也可以通过地方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商标争议或异议案件申请必须要有合适的可供争议或异议的商标,这样的目标商标是很难找的,所以一般通过地方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申请,过程一般先由地方再往上递交到国家局,其过程比较长,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认定困难一些,要求可能会高一些。

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并没有严格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身就陷入混乱。国家工商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虽然对认定的要求有一些粗略的规定,但是并不能量化。行政认定实际上完全由国家工商局掌握标准,相对会规范一些。虽然司法认定的依据基本与行政认定一样,但是各地方的法院可以更加灵活掌握标准。而司法认定直接通过个案就可以认定,显得便捷一些和容易一些,现在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利用,其操作过程也被人们异化了。行政认定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排除会存在权利寻租可能,司法认定被暴还存在做假案件。司法认定可以在两类案件中申请:1、域名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案件。找个人制造一些侵权产品,成本可以控制到很低,而申请个争议域名,成本只有几十元,几乎没有成本。这样做假在理论上也没有风险,因为原告与被告实际都是一个人,更有甚者,被告直接虚拟,这样避免了原被告之间天然的对立冲突。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主要由被告认可,所以甚至证据都可以是虚假的。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当成没有风险的天堂,这个想法是非常危险的。任何做假的行为都会有法律上风险,这种风险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2007年6月8号的知中国识产权报商标周刊的头版头条报道《我国首例驰名商标认定再审案6月5日安徽宣城开庭,汕头康王三件驰名商标或将“摘牌”》,据报道某商标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涉嫌造假,被提起再审,潜在的风险对驰名商标而言,可能被取消“驰名商标”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制造虚假的证据,对于承办律师而言将面临巨大的职业风险。这个案件提示大家,申请驰名商标要慎行,一定以事实为依据,否则潜在的风险任何时候都可能爆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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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准的预算造价5%或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六)资金使用和决(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工程管理备案

  1、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凡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的,应当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机关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八)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九)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

  (六)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审核费用由编制、代理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七)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商所的顺利推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商人事部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工商所现有正式人员进行一次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等的全员培训,努力使广大工商所人员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达到与国家公务员相适应的素质要求。
具体任务是:
(一)对承担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骨干队伍进行培训;
(二)对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进行过渡培训;
(三)对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公务员考录前的培训。
二、原则与方法
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工作。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过渡或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步骤与分工
(一)骨干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班子的工作人员;(2)相应的骨干师资。
2、培训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骨干的培训。这一工作要在1996年10月前用三个月时间完成。
(二)过渡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工商所的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2、培训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于1997年5月底前完成。
(三)考录前培训阶段
1、培训对象主要是符合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已在工商所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
2、这一工作可与过渡培训同时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于199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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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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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 骨干培训 | 过渡培训 | 考录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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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职位分类 | 24 | |
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 | 30 | 120 |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 30 | 120 |
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 | 30 | | 120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教程 | 30 |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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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44 | 240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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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面授和辅导的时间,骨干培训不少于72学时,过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考录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五、教材建设
培训教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事部统一组织编写,纳入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其中,过渡培训教材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考录前培训教材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共科目》、《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教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负责做好教材征订工作,确保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用书需要。
六、组织领导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加强对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经费、设施、师资、场地及时间等方面给以保证。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好本地区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先培训后推行,认真严肃,规范有序,扎实有效,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