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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变更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欧元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2:34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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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军 副教授



在国家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行政规划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行政规划可以较好地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但伴随着行政规划的充分应用,对行政规划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亦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包括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变更和废止程序。本文所要探讨行政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益维护的问题。
一、对行政规划变更不服的法律救济程序缺失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理论界立足不同角度,对行政规划的类型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行政规划的约束力来划分,例如德国行政法将行政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调控性规划和命令性规划;日本行政法将行政规划分为拘束性规划和非拘束性规划。所谓拘束性规划是一种是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此类行政规划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效力,如根据拓宽城市道路的规划而作出拆迁房屋的决定。非拘束性规划是不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这种类型的行政规划主要为资讯性计划和影响性计划,如“西部开发战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此类行政规划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对行政主体还是具有拘束力,此类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实施。从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文所探讨的是有直接拘束相对人的拘束性规划。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及社会发展本身的不可知性,已存在的行政规划可能需要及时的变更。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规划变更权做出必要的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则行政规划则变得毫无意义,受行政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无从谈起。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例来看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救济缺失。广州市桥虹花园建成于1996年,是一个别墅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54567平方米,一共有200余栋,业主大都为民企老板,按照原有的规划,小区内大概有8000多平方米的物管房、园林、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用地。2003年11月26日,原开发商将29栋待建别墅用地和部分花园用地等共8110.8平方米,出售给广州市番禺友谊有限公司。友谊公司在取得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区分局等部门发出的相关证件后,于2004年7月开始拆除上述用地的园林和物管用房,用于兴建商铺和住宅,现已建成。小区的业主们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维权。2004年12月,业委会主任陈先生将番禺区规划局告上了越秀区法院,三个月之后,法院判决番禺区规划局在2004年发给友谊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两个证被撤销,工程曾经一度停工。但在去年10月,友谊公司再度开始施工。2005年11月初,陈先生再次起诉番禺区规划局。在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规划局有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职权,友谊公司也是按照规划局的要求办理手续,因此业主们要求撤销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不充分,驳回了陈先生的要求。[1]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受规划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桥虹花园业主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行政机关未经告知和听证程序就做出了变更行政规划的决定,但令人感到不合理的是,此案件暴露出出我国现行法在行政规划立法及对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受行政规划变更行为实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得到有效地维护。
(一)我国现行行政规划变更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专门的行政规划立法。只是在《土地管理法》、《预算法》等法律文件中有零散的关于行政规划的规定。针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城市规划程序,以《城市规划法》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规划变更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对于规划程序仅规定规划的制定程序。城市规划制定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第11条至22条,其分别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划制定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和条件、规划的种类、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及调整城市整体规划时的备案和审批制度。第28条规定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公布。城市规划制定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从价值取向而言,过分侧重行政效能,强调对行政主体意志的维护,而忽视个人意志的表达和财产权的维护,体现出浓厚的管理模式色彩。而行政规划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冲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情形下,对可能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发生在规划机关与公众之间、公众与公众之间的冲突而言,行政规划制定中理应有提出异议程序、听证程序等程序,以保障所有与规划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机会参与规划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各种合法利益都能在最后的规划裁决中得到合理考量和安排。二是这种制定程序的规定几乎等同于内部审批制度,而行政规划程序的性质应是外部程序。虽然也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的内容,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约功能微弱,将理应是外部程序的行政规划程序实际规定为内部审批程序,这与现代行政中加强公众才参与尤其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的要求相去甚远。
规划的变更必然涉及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规划变更程序缺失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如上文提及案例,小区规划变更必然导致物管房、园林、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用地使用权的丧失,这对利害关系人影响甚大。因此除非规划变更的内容极其微不足道外,规划变更应遵守与规划制定相同的程序。但由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缺失规划变更程序的缺失,只是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此条文表述中,也缺失对变更程序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规划变更缺乏法律制约,这既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下,规划变更使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损情形下,在立法上明确对规划利害关系人损失予以补偿。诸如《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期待利益在实体法上也得不到保护。
(二)对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行政诉讼中法院司法审查主要限定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依赖于立法对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而实现法院对规划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法律对规划行为作出合理的规制。
但是在在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规划变更程序情形下,法院能否依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来审查行政规划变更程序合法性?这一问题必然涉及“法定行政程序”的理解问题。我国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国家,在诉讼中强调严格适用法律,禁止法规造法,但当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则将司法审查活动至于尴尬的境地。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涉及了“法定程序”,但都没有对“法定程序”的内涵作出统一的立法规定或司法解释。由于缺乏有关“法定行政程序”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待“法定行政程序”上意见不一致。在司法审查层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在司法审查中,法官能否在制定法缺失的情形下,从宪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甚至判例和法理中寻找“法定程序”中的“法”,“法定程序”的“法”能否既包括行政程序内的任何成文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果也包括在内,则对受被诉具体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关国家关于行政规划变更行为的立法、司法审查及补偿
(一)关于行政规划变更的立法
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则具有实施效力,规划制定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实施该规划。但由于规划本身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政策性,根据情势所需,变更、废止已确定的规划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制规划的变更、废止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立法来看,立法者考虑到规划的变更,将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产生新的影响,一般要求行政主体应重新进行规划确定程序,但如果该规划的变更并非重大实质性变更且未涉及他人利益,或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可免除新的规划确定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例如, [2]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76条规定“(1)已确定的规划在完成之前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新的规划确定程序。(2)规划确定机关可省略规划确定程序,如果规划的变更无关紧要,且未损及他人利益,或当事人已对变更表示赞同。(3)在第2款或其他规划出现无关紧要变更的情况下,规划确定机关展开规划确定程序的,无需听证程序,也不需将规划确定决议予以公布。”又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草案》(1983年)第1125条规定“计划完成前,计划应予变更时,应为必要的新计划确定程序。但轻微之计划变更,则可省略新计划确定程序。”韩国《行政程序法草案》(1987年)第57条规定“变更已确定之行政计划时,新的行政计划应经确定程序,但实质的内容无变更时,不在此限。”[2]
其次是重视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规划中运用,对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规划行为加以限制和要求行政机关对基于信赖而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自20世纪50年代在德国行政法中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出现以来,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承认,并加以运用。所谓信赖保护“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种行为(法规、政策或者行政处理等)而对一定的事实或行为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作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序的保护”。[3]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以行政行为形式作出的行政,其中止或变更可以按照行政行为的废止规则进行。亦即因行政计划而受益之人民,对于该行政计划之存续已产生信赖,且于衡量比较废止该行政计划(即中止和变更两种情形,都是终止原行政计划向后的效力)所可维护之公共利益后,其信赖较值得保护时,则该行政计划即不得任意依职权撤销。德国法上的信赖保护方法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存续保护方法主要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规划变更。如前文所述的案件,按照原规划,园林、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用地为业主的生活提供便利,业主在购房时已将这种预期利益也计算在内,在事实上房价本身也包括这种预期利益,因此规划的变更构成了对公众信赖利益的侵犯,同时变更的结果在原有的土地上建商铺和住宅,其牺牲的利益并不大于其保护的利益,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按照德国法,针对这类的行政规划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信赖保护原则,可提起排除违法变更请求。财产保护针对合法的行政规划变更行为。基于更大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正当的事由,变更已制定的行政规划,由行政机关补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以兼顾公益和私益。针对行政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财产保护一方面允许行政机关变更原行政规划,但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对私人因信赖原行政规划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依德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规划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行政机关提供补救措施和过渡措施的请求。其要求行政机关在变更规划时,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为利害关系人适应新的情况,提供调整的时间和条件,并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必要的计划变更得以执行;另一方面有关公民的利益得到考虑。”
(二)关于行政规划变更的司法审查
有关国家不仅在立法上明确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司法审查中充分应运。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但基本内容则大体相同,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其所包含的告知权(notice)以及陈述并得到倾听(hearing)的权利构成了许多国家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率先明确规定的,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十四条条“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有效实施。美国法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融入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中,同时制定了统一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英美国家的法官们常常能够援引“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就保护公民权的问题作出判决,并依靠其判例规则所产生的约束力,构成了保护公民权的严密体系。大陆法律国家如德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颁布影响参与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应给参与人陈述对有关决定为重要事实的机会。”法国通过部门法和判例喜爱能够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在这些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均承认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衡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司法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的重要依据。
在确立可以依据行政程序原则进行司法审查的同事,这些国家还在具体诉讼制度上,给予相应的保障,德国在此方面最为完善。在德国,根据各种行政规划的的形式和内容,判断公民的信赖状况,并赋予不同的计划保障给付权。具体包括:计划存续请求权、计划执行请求权、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以及补偿请求权。[4]计划存续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持计划,反对计划的变更和废除。但是原则上不承认一般的计划存续请求权,否则个人的信赖利益就会始终优于变更计划的公共利益,只有在里外或者计划的做出采取了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形式的情况下,才存在计划存续的请求权。计划请求权的目的是计划的遵守和执行,反对行政机关采取违法计划的行为。但是,正如不存在一般的法律执行请求权那样,一般的计划执行请求权也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执行计划义务为其本人的利益存在时,公民才享有计划执行请求权。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是针对计划的变更和废除。已经按照计划采取了相应的处置,因计划消灭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此采取过渡措施或者适应性帮助。但是,不存在抽象的过渡性措施请求权或者补救措施请求权,它在法律上不可能得到实现,可诉的请求权必须充分确定。补偿请求权的目的是因变更或者不履行计划而产生的补偿或者赔偿,适用国家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原则。
(三)因行政规划变更而受到损失的补偿
对因行政规划的变更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采取的信赖保护方法主要是财产保护,即在符合信赖保护条件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信赖利益损害的补偿措施不限于直接的金钱补偿,还可以是其他的具有财产意义的补偿方式, [5]例如日本《土地法》上的“换地、开造耕地、开造宅基地、代为实施公事、代为迁移等”,德国法上的过渡措施,例如,补贴的取消应当及时提前通知,或者采取逐步的方式,而不能采取立即和全面的方式。与交通计划变更有关的企业家,根据原来的交通计划享有有利的交通条件,可以得到财政上的过渡帮助。另外,英国法上有强制卖出制度。根据1971年《城市计划法》的规定,公民的土地或房屋因受公共机构执行计划的影响而不能合理地有益利用时,可以请求执行计划的机构购买公民因此而不能利用的地产。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扩大了强制卖出的范围,包括已经宣布但尚未执行的计划所产生的损害在内。例如某一土地已预定作为公路或公园使用,所有者因此不能在市场上出卖该地时,或只是在极不利条件下才能出卖该地。如果土地所有者需要出卖该地时,可以请求执行计划的机构按正常价格收买。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计划机构拒绝购买的理由,例如执行计划的机构可以公开声明该地不在征购范围内,或声明该计划在15年内不会执行等而拒绝购买。[5]
三、行政规划变更的利害关系人维护权益的途径
(一)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理由是: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如前文所述本文所探讨的规划是指直接有拘束相对人的拘束性规划。问题是这种有直接有拘束相对人的拘束性规划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实务中,执法机关往往将行政规划理解为抽象行政行为,这种判断主要来自规划的政策性成分、自由裁量因素以及调整对象的众多等考虑。笔者认为直接有拘束相对人的拘束性规划是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很多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政策性成分、自由裁量因素,至于调整对象的众多则更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行政行为的影响的对象可以具体确定,则人数众多的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前文所述的案件,小区的规划就有直接拘束相对人,受其直接影响的有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因此受其变更影响的小区业主可以对规划本身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在行政规划的基础上产生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则受行政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如小区业主可以对是在行政规划行为的基础上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上文所述,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审判人员往往将行政规划行为理解抽象行政行为进而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在实务中权益受到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对规划本身提出行政诉讼,而只能针对规划行为衍生的行为提起诉讼。如前文案件,只能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诉讼只可能推翻有关的规划许可行为,而不能推翻规划许可行为所依据的城市规划行为本身。
在现有的立法层面,受规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亦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为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对规划变更行为的审查都需要合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对规划变更行为既缺少实体性规定,也缺少程序性规定。对与因规划影响而获得补偿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在实务中,也存在在公法层面得不到有利救济而求助于私法救济的情形,如在小区业主在购房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容积率、绿化率等,同时明确规划的变更情形下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规划的变更而由小区业主承担的风险。
(二)完善现行法,充分维护行政规划变更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法,主要是在程序上加强对行政变更的法律约束。首先在宪法或在今后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次在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上,明确规定“变更已确定之行政规划时,新的行政计划应经确定程序,但实质的内容无变更时,不在此限。”同时完善规划的制定程序,包括规划公开制度、咨询委员会制度、听证制度、协商制度等。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行政主体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变更行政规划,但应对受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在其次在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有直接拘束相对人的拘束性行政规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借鉴德国的立法体例,赋予利害关系人有规划存续请求权、规划执行请求权、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以及补偿请求权。



注释:
[1]曹晶晶:“桥红花周公共园林变商铺业主告规划局市政府”,载搜孤新闻中心2006年05月22日发布。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500、568页。
[3]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4]苏苗罕:“行政计划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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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洪水河防洪应急预案是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河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河道防汛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增强防汛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保证防汛指挥系统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河道安全而预先制定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灾害)的主要内容包括: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其他不可预见事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水河流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洪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所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汛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1适用时机
本预案适用于河道遭受大洪水、超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考虑申请启动本预案:
(1)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
(2)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
(4)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5)上游溃坝;
(6)战争或恐怖事件及其它不可预见事件;
(7)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启动本预案的。
2启动程序
根据工程特点、面临的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险情,报请市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防指”)批准,然后启动本预案。
(四)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洪减灾的现代化水平。
  2 防汛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5严格服从上级防汛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
  6采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保水库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7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在确保重点城镇安全的条件下,在规定的防洪标准内,保证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水库不垮坝。超标准洪水时,采取相应对策,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五) 防洪重点
  一是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
  二是洪水河宗村以下河段;
  三是有防洪任务的支流。
(六)术语
  突发事件:指洪水河遇到超标准洪水、地质、地震灾害,洪水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堤防溃堤或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二、流域概况和工程概况
(一)洪水河流域基本情况
  洪水河是海河流域漳卫河水系汤河的一条支流,发源于安阳市区西南浅山丘陵区,自西向东从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穿过,在文峰区高庄乡的汪流屯入汤河支流羑河,全长31.95km ,流域面积232 km 2,其中山区面积108.66 km2,占46.9%,平原面积123.24 km2,占53.1%。流域范围涉及安阳市龙安区、开发区、文峰区等,京广铁路、107国道和京珠高速公路穿河而过。
  洪水河流域上宽下窄,呈葫芦形。上游宽约13 m,中间9 m,下游仅3 m左右,流域地势自西向东倾斜。京广铁路以西地势较陡,坡降约1/250—1/423,过京广铁路后,地势逐渐趋向平坦,坡降约1/481—1/2036。洪水河较大的支流有:张北河、活水沟、郭里沟、白沙河。
  洪水河现状除中州路以上按50年一遇标准治理外,下游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1m3/s,只能满足除涝标准。河道过水断面小,堤防残缺,堤上违章私搭乱建,河滩上耕种庄稼,主槽内树木丛生,致使水流排泄不畅,进一步降低防洪标准;并且河槽上下游断面不规则,宽浅、狭窄不一致,水流不畅,稍遇大雨,山洪暴发,加上集流迅速,洪水极易泛滥成灾。
  洪水河是安阳市西南部丘陵地区、京广铁路以西城区及开发区部分洪涝水的主要排泄通道,是安阳市城市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洪水河的防洪直接关系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彩集团、安阳卷烟厂等重点大型企业,还有五中、安阳工学院、安阳师院及中棉所等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安全,一旦出现险情社会经济损失必将十分严重,并且威胁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洪水河工程基本情况
1河道及堤防
  洪水河历史上是一条山洪排水沟,1957年挖沟排水,两侧修小堤高约1m左右,堤距50m。1963年流域发大水,1965年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进行治理。
  目前洪水河黄张村以上10余公里,经复核其现状已满足泄洪要求。2002年,结合107国道改线,完成洪水河与107国道交叉改线工程,该段自赵张村(洪水河桩号1+100)经广王坟村南至红旗纸箱厂东南向东,在宗村西北、活水沟入口上游入原河道(洪水河桩4+250),改线段长2815m。该段河道已按50年一遇洪水流量651m3/s进行扩挖治理,左岸堤顶超高1.5m,可过100年一遇洪水。中州路桥以下河段堤距40—50m,河底宽10—30m,河中仅少许流量,水深1.2—1.8m,口宽3—5m,河道泄流能力仅为135—260m3/s,仅能满足除涝标准,且堤防残缺不全,河槽极不规则,若遇大雨或山洪爆发,集流迅速,洪水将会泛滥成灾(见表一)。
洪水河基本情况表(表一)
桩号距离
(km)河底宽
(m)比降河口宽过流能力
(m3/s)存在主要问题0+000~1+0001025~401/23043~130397~2001+000~4+2502815281/29045651未护砌(改线段)4+250~5+8001552~301/42332~92150~748有堤不连续5+800~7+8502053~271/48143~136250~261有堤连续7+850~10+950312~171/64855~138141~162左有堤、右堤不连续 10+950~12+7001752~61/102954~69141~162有堤不连续12+700~15+9503253~101/135842~138141~162有堤连续15+950~21+650575~111/203643~116135~162有堤但不连续
2 水库
  五十年代末,在洪水河流域上游修建了8座小型水库,分别为:张北河水库、大屯水库、徐家河水库、白龙庙水库、西上庄水库、楼庄水库、北大岷水库、张王闫水库,总库容在7034万m3。这些水库主要是汛期拦水兴利,大都标准低,一遇超标准洪水,水库即漫顶垮坝,给下游河段造成威胁(见表二)。
洪水河流域小水库情况表(表二)
名称位置流 域面 积
(km2)库 容
(万m2)堤 坝 情 况长
(m)宽
(m)高
(m)结 构竣工时间张北河水库张北河村西南7531802444195均质土坝1958白龙庙水库白龙庙村西南60500300984均质土坝1958徐家河水库后庙村东南2077023031325均质土坝1958西上庄水库西上庄村南16330213521427均质土坝1958楼庄水库楼庄村南29823213521065均质土坝1958 大屯水库大屯村南125991605131均质土坝1955北大岷水库北大岷村2630136均质土坝张王闫水库张家庄447618均质土坝
(三)水文及测报
洪水河流域位于河南省北部,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处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特殊。冬季因受蒙古、西伯利亚高气压控制,天气寒冷、干燥、多风沙;夏季由于冷暖气团交接而多暴雨。多年平均气温13.6度,月平均最高气温26.9度(7月),实测极端最低气温-21.7度(1951年1月12日)。全年无霜期200天,日照累计时数2338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3%。冬春多北风,夏季多南风,最大风速22m/s(1954年6月21日)。多年平均降雨量565mm,降水年内分布极不平均,汛期6—9月份降雨量占全年的70—80%,且年际变化大,年最大与最小相差2—4倍,而且有连续干旱与连续丰水的特点,易形成大洪水。从地理位置来看,河道从山区向平原过渡地带短,上游山丘地区易形成暴雨中心,每遇暴雨,山洪直泄市区,预见期短,防御难度大,易造成洪涝灾害。洪水河流域设有彰武、安阳、马投涧三个雨量站,雨量观测时段一般为2小时,经审查雨量观测精度可靠。
(四)工程安全监测
  水库工程安全监测项目有雨量、水位、流量(入库、出库)、渗流、变形等项目。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监测包括水位、流量、含沙量、河势演变、险工变化、堤防隐患等项目。目前,洪水河全段没有水文测站,只在洪水河宗村闸门、黄河路桥头设有两个可视遥测站点,适时动态监测洪水河水位。为确保京广铁路安全,在六孔桥处增设水位观测点一个。
  河道上闸门的安全监测主要有:检查机电设备转动是否正常,阀门启闭是否灵活,要注意观察闸门两侧有无漂浮物,每当闸门启闭期间,要清除出口淤积泥沙;要检查混凝土底板和翼墙有无裂缝、渗漏、剥落、冲刷磨损和腐蚀;用块石护砌的地方应注意块石有无松动,塌陷隆起或人为破坏现象。
  堤防安全监测重点是堤身和堤基,对堤身和堤基的裂缝、渗水,危及堤身安全的较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洪水调度方案
1水库调度方案
 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具体按相应防洪预案执行。
2河道洪水调度方案
防御标准内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河道洪水位达到(宗村闸水位74m,六孔桥水位71.5m,黄河路桥水位68.5m)时,确保安阳市中州路上游左右堤防安全,中州路下游以下确保左堤安全。为此汛期必须做到:打开开发区至文峰区境内的拦河闸(杜官屯闸、中所屯闸、大官庄闸、汪流村闸);以利洪水顺利下泄。关闭市区防洪闸(铁西排洪闸、彰德路桥下游排洪闸)防止洪水倒灌。
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
  当洪水河六孔桥水位超过71.5m洪水水位时,要搞好张北河、白龙庙、徐家河等8座小型水库优化调度,要最大限度拦蓄洪水,根据下游河道水情,适时掌握水库开闸时机。加强市区段防守,确保左右堤防安全。当河道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时,市城防指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市防指会商意见执行。
(六)历史洪水
  11963年洪水
  1963年洪水是洪水河流域近几十年来最大一次洪水,安阳市西部山区降雨量达600mm,最大三天降雨量近400 mm,洪水河上游小水库决口,八府庄西北弯道处左岸决口,洪水直泄市区漫入铁西沟过铁路桥,归入洪水河下游。铁路桥下游南北两堤均决口,杜官屯至汪流屯决口17处,铁路桥各交通道路水深1.5m左右,南关12个仓库进水。加之龙泉水库大坝漫顶,金线河下游泄水不畅,两股水流汇合致使铁路东区内水深1m有余。
  22000年洪水
  2000年7月,上游来水形成洪水河市区段洪峰流量约210m3/s,不足10年一遇,洪水河多处出现险情,部分河段水位超出桥面,使107国道中断,同时给安阳市防洪造成了很大威胁。
三、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
(一)重大工程险情
1出现重大险情的主要因素
(1)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的8座小型水库防洪标准低、质量差、隐患多、遇有大水或地震、地质灾害,有漫堤决口的隐患,给下游河道造成洪涝灾害。
(2)河道出现重大险情的因素
  河道防洪标准低,目前河道宗村闸以下堤防残破、不连续、河槽淤积不规则,仅满足除涝标准,遇有大水,洪水将会泛滥成灾。洪水河较大支流张北河、郭里沟,在规划的南水北调总干渠以西尚有沟形,总干渠以东都是顺地面漫流,一遇较大洪水,洪水就沿街道穿流,严重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区六孔桥及下游建筑严重阻水,如遇大水,直接危及两岸安全。
2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部位、程度
  根据形成重大险情的因素,洪水河流域出现重大险情的种类有:水库漫顶垮坝、堤防出现渗水、脱坡、管涌、漏洞、跌窝、裂缝、坍塌、崩岸和漫溢等类型;
  主要部位:洪水河流域上8座小型水库,河道为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如果出现上述险情,水库将危及水库流域范围内的乡(镇)及村庄,河道将危及宗村以下段市区两岸,特别是开发区段的主要企业、居民小区和学校。
(二)流域内水库大坝溃决
1导致水库大坝溃决的主要因素
  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存在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输水管淤塞严重,已不通水;二是库内淤积严重,堤顶有种粮及建房现象;三是大坝背水坡排水渠道破坏严重,个别水库大坝背水坡基下建有养鱼池;四是溢洪道阻水严重,设施老化,影响行洪。
2可能发生的水库溃坝形式
  水库溃坝的主要形式有漫坝溃决、管涌溃决。
3水库溃坝洪水对下游的影响
  据统计,洪水河流域内8座小型水库总蓄水量达7034万m3,由于多个小型水库分布在同一条河道的上游、中游、下游,而这些水库又都存在质量隐患,一旦一座小型水库垮坝,往往造成连锁反应,导致几座小水库连续垮坝,将影响25—30个行政村,加之这些支流河道进入市区后,没有沟形,顺坡漫流,威胁市区安全。
(三)河道堤防决口
1导致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
  主要因素:一是河道堤防防洪标准低,仅满足除涝标准;二是河道中下游阻水建筑较多,河道狭窄,排洪不畅;三是洪水河宗村闸以下段,两岸堤防残破不连续。
2河道堤防决口形式
  从堤防决口的主要因素分析,决口主要形式有壅水漫堤和堤防坍塌、崩岸等。
四、险情监测与报告
(一)险情监测与巡查
  洪水河汛期主要对水库各关键部位、启闭设施,河道堤防、涵闸、排水沟;特别是对险工险段及正在建设的河道治理工程巡查。
1工程险情监测、巡查
  水库险情检测与巡查按水库防洪预案执行。
  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特别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汛前、汛中、汛末对河道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当河道达到或接近正常水位,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当河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水位涨幅或降幅超过60cm/h、水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相应增加巡查次数;当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穿堤建筑物及涵闸的检查:闸门是否损坏、漏水;涵闸是否发生严重的位移、变形;与土堤结合处是否有集中渗漏。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由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2监测、巡查人员组成及监测、巡查结果上报程序
  监测、巡查人员以各责任段人员为主,结合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查组,巡查组要熟悉河道堤防情况,了解河道特点、堤防薄弱地段,做到全方位的巡查工作,对河道的重要部位要认真、仔细的观察、检查,认真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及市城防指。
(二)险情上报与通报
  汛期发生险情时,各区及沿河堤防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各防汛值班室和市城防指逐级汇报,方式以电话、传真的形式为主。当险情不断扩大时,市城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关注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同时做好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当遭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市城防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同时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河道应急调度与措施
(一)流域内水库应急调度
  进入汛期后,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要按规定安排专人值班和报汛;同时各水库所在辖区防汛部门应及时到位,做好测流工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提供进出库流量数据;各报汛点要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防办报告雨情、水情;各防汛负责人到水库现场了解自己的防区和任务,落实防汛抢险具体措施。
  当水库预报上游将出现洪水时,要加强监视和防守,防汛队伍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变化,随时投入抢险,同时将汛情报告各区防指、市城防指和市防指。由市防指和市城防指适时发布紧急信号,各级政府迅速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防汛队伍全力抢险,确保水库安全。若遇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险情,防汛队伍全力抢护,并利用大坝防御超标准洪水,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河道应急调度
  1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警戒水位(见表三),且预报洪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城防指向沿河相应各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巡堤查险命令,沿河各区防指根据分工组织防汛专业队伍上堤查险,对防洪工程进行严格、细致的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沿河闸门要关闭并由管理单位派专人看护,防止洪水倒灌。
表三洪水河警戒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30六 孔 桥710黄河路桥6752当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水位达到相应河段保证水位(见表四),由市城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立即到达所分管岗位,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出动,沿河群众上堤抢险防守,并做好预备抢险队的组织调集工作,同时向当地驻军通报防汛抗洪抢险情况,请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准备工作,并全面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对所辖河段险工险段进行严密监视,依据制订的防护方案组织抢险物料,及时对险情进行处理;对涨水、落水阶段的险情变化进行监测。

表四洪水河保证水位表
位置水位(m)宗 村 闸740六 孔 桥715黄河路桥6853当预报洪水河各水位观测站将出现超保证水位时,市城防指及时上报市防指,并由市防指发布紧急汛情命令,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到达指定堤段,组织抢修险工险段,对可能出现漫溢堤段,备足物料,加修子埝。必要时由市防指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武警或请示调用当地驻军部队参加抢险,同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力量全力抢险,按照批准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做好分洪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转移分洪区群众。
  4当预报洪水河中州路河段达到74m水位时,由市防指发布分洪命令,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警装置等手段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按已定路线、方式做好滞洪区群众撤离、财产转移工作。同时,要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全力抢险,力争减轻滞洪区洪涝灾害损失。洪水过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做好退水处理、救灾、防疫、恢复生产等工作。
(三)人员应急转移
  当上游水库泄洪或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洪峰从上游水库至安阳市区时间很短。如上游洪水继续加大,洪水将形成立波,迅速向下游推进,其破坏力甚强。因此,当接到转移命令后,各区各单位立即传达到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转移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转移地点以就近高地、楼房为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防汛指挥机构及职责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流域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共同领导,在本地区行使防汛指挥权。
  ② 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防汛指令,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工作,做好防汛全面工作。
  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防洪法规的要求,督促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④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 市城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洪水河市区段防汛工作。
  ② 制订有关防汛抗洪政策制度等,负责组织制订洪水河城区防汛工作方案,遇特大洪水应急预案以及洪水调度方案。
  ③ 督促沿河各区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努力增加防洪投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④ 检查督促沿河各区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
  ⑤ 了解沿河各区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督促沿河各区制订防洪工程及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督促应急度汛工程建设、防汛物资储备、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按要求清除违章建筑、行洪滩地植树和其他阻水障碍。
  ⑥ 及时了解汛情,指导督促沿河各区及早作出部署,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⑦ 指导沿河各区在发生洪涝灾害后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和水毁工程修复。
  ⑧ 研究和推广先进防汛科学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⑨ 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洪水河沿河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①龙安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以西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右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②开发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京广铁路桥至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洪抢险、危房检查、迁安救护等防汛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③文峰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洪水河跃进农场东侧向东的河堤防护,保证标准内洪水正常行洪;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确保左岸安全;负责文峰区辖区内的堤防抢险、排水沟渠清淤、排涝、危房迁安救护的组织、落实、检查、督导工作;负责本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及抢险物料的储备工作。
  (4)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
  各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对所分工的防洪工程负责,并负责组织领导汛前检查、抗洪抢险及防汛物资供应等各项工作。
  (5)防汛人员岗位责任制
  洪水河流域内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汛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并及时发布防汛信息。各级防汛指挥部,一般内设水情、调度、工程抢险、通信、后勤等职能机构,并建立不同岗位的责任制。
  (6)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各部门职能建立有关部门的防汛责任制。
2防汛专家组
  为了满足防大汛的要求,市城防指组织水利、交通、国土、气象、水文、城建、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市防指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二)抢险队伍
  洪水河防汛抢险队伍主要由洪水河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三支队伍组成。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相结合、军警民联防的原则。
1专业抢险队
  专业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平时进行工程维修养护,汛期进行防汛。主要职责是负责巡堤坝查险、工程监测、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调抢险队处理。当河道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时,应昼夜上堤检查。
2群众防汛队伍
  群防队伍担负着堤防防守、巡堤查险、工程抢险及运送抢险物料等任务。
  防汛队伍由我市各区防指责任人组织,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党团员为骨干组建基干班、抢险班、运输队、护闸队等。 6月15日前落实防守堤段、险工和涵闸工程的具体防守位置;6月30日前水利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沿河道每个乡镇组建一支民兵专业抢险队,队员从一线防汛队伍中选拔,组成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能打硬仗的防汛抢险机动队伍。该队伍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组织、管理、培训和调度,协助河道专业防汛队伍参加防汛抢险,作为防御较大险情的突击力量,并做好紧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城市、重点目标受到洪水威胁时,由市防指负责协调,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有关各区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
(三)抢险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阳市防洪应急预案》和《安阳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各区、各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本级防汛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要保证质量,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各区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储备的物资,情况紧急时,要服从同级防汛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区、乡(镇)政府或办事处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清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2防汛物资调运
  具体调运程序:当某地发生较大洪水,各该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该区防指向市城防指提出防汛抢险物资支援申请,市城防指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调令,就近在第一时间将抢险物资运往抢险现场。如果市区大范围普遍发生了较大洪水,市区筹备的常用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城防指紧急在社会上筹集。同时,市城防指向市防指提出支援申请,调运急需物资支援。
(四)通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汛期及抢险指挥主要以有线电话、手机、传真等方式为主。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预警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其它保障措施
  1物资运输保障
  物资运输由交通局负责,公安局负责交通运输和物料的安全保障。汛前登记的运输车辆及指挥车辆要集结待命,并根据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提供的路线,随时准备投入抢险,要确保物料迅速、安全、准确地送达指定地点。
  2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保障
  防汛医疗救护及食品安全保障由卫生局负责,抢险期间医护人员要组成救护小组上堤巡护,并组织好机动医疗救护队,备好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护和防疫工作。
  3安全保卫保障
  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安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公安人员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保障抢险通道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防洪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不法行为,要坚持抢险通道执勤和堤防险段执勤,确保防汛干部群众安全和防汛指挥机关的安全。
(六)宣传报道
  当上游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洪水河遭遇超标准洪水,市城防指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防指、省防指。
  当上游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洪水河遭遇标准内洪水,市城防指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当上游水库或洪水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市城防指不定期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七、《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建立安阳市洪水河防洪应急启动机制,应急启动行动分为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市城防指负责洪水河洪水的调度,洪水河的主要支流、上游水库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城防指直接调度。市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出现超保证洪水,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上游水库发生垮坝;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主持会商,市城防指成员参加,并报市防指,由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三)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洪水河河道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持会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洪水河上游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洪水河流域内发生洪涝灾害;
  (4)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局领导)主持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
  (2)沿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城防指。
(五)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及其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洪水河水位观测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洪水河主要堤防出现险情;
  (3)洪水河主要支流出现较大险情;
  (4)洪水河流域内水库出现险情;
  (5)洪水河流域内发生局部暴雨;
  (6)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通知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城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并通报市城防指成员单位,同时通知洪水河堤防责任单位和重点保障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
  (2)沿河相关各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城防指。
(六)指挥和调度
  1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城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洪水河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洪水河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七)应急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同意,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9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关于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列入招投标事项的精神,我市规划新建加油站的经营资格须进行招投标。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前提

第四条 未列入《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加油站不得建设,凡列入《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3年-2005年)的新建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各镇区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好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并报请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新建公路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其沿线规划的新建加油站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七条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参照镇区的办法执行,以下条款不作另行说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新建加油站经营资格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镇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六个单位派人组成。其中:人大1人、纪委1人、经济贸易办公室2人、城建规划办公室1人、国土分局1人、财政分局1人,日常工作由经贸办负责。

第四章 标的和标底

第十一条 标的为特许经营期限内每一年加油站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含适当的年度递增),其特许经营期限以取得的国土使用期限相同。中标人从中标之日起,加油站筹建期为一年,在筹建期内营业的,从营业之日起缴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在筹建期满后才营业的,则从筹建期满之日起,缴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根据所设加油站的具体情况,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研究设立标底,并报请镇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招标人

第十三条 各镇区成立的加油站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第十五条 招标人需按以下程序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2、投标须知。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格式、方式、地点、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3、中标后签定的合同文本;
4、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自行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召开开标会议,并组织加油站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定合同。

第六章 投标人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只有中国石油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独资或控股的企业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按以下程序投标
(一)向招标人申报资格审查,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参加踏勘现场;
(四)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否则为废标);
(五)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出席开标会议;
(七)接受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

第七章 开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标底之上,价高者中标。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二)投标人已交投标保证金却没有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按中标价格每年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所得按市占50%、镇占50%分别归入市、镇两级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