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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需要明确五个问题/孙春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9:57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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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是该规定仍然原则粗疏,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层面进一步明确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公诉案件和解的基本原则,防止制度走偏

虽然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坚持的双方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但是对于该制度实施必须坚持的一些关键性原则,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不得以和解不成,作出对加害人不利处理的原则等均未作出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和偏差,甚至导致和解制度的滥用。

对于一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为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有必要确立统领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以有效引导、指导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和解应当遵循以下六个基本原则:双方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国家专门机关中立原则;不得以和解不成,作出对加害人不利处理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二、明确公诉案件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

关于公诉案件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学界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说”、“审判阶段说”、“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说”、“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说”、“刑事诉讼所有阶段说”的争论。从修改后刑诉法第279条的规定看,公诉案件和解适用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阶段,而不适用于立案阶段,因为第279条只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也即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无权自行处理,只能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检察机关从宽处理。该条规定自然不包含立案阶段。公诉案件和解也不适用于刑罚执行阶段,因为第279条只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措施,而不是“从宽处罚”,因此该条规定排斥刑罚执行阶段。

那么,审判阶段的和解,是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还是仅仅指一审?笔者认为,二审、再审程序中不能进行和解。二审和再审程序主要是法律审程序,对法律问题本身不允许变通、和解。二审和再审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对一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允许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进行和解,无异于允许对法律问题进行协商、变通,这是法律稳定性和严肃性所不允许的。再者,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设置和解环节必将摧毁一审和解的稳定性,最终将损害和解制度本身。

但是,在侦查阶段,一般要控制适用和解制度。因为在侦查阶段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使未暴露的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如果在侦查阶段过早适用和解,就会放松对侦破案件的追求,丧失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动力。因此,要加强对这一环节适用和解制度的监督。另外,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检察机关办案期限较短,一般也应当控制适用和解。

三、明确与其他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确保诉讼程序之间有效衔接

作为特别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其他特别程序相比,缺乏特别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单独适用能力不强,依据不足。它的实施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需要借助其他诉讼程序,嵌入其他诉讼程序中去完成。但是,依赖其他程序实施时,与其他程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有效衔接,尚不清楚。比如,诉讼程序进行中,一旦出现和解情形,是否应当中止已经进行的程序,启动和解程序,如和解成功,原有程序不再进行;如和解不成功,则恢复原有程序,不明确。因此,应当明确其与其他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以便有效衔接。

笔者认为,一是应当明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如出现和解情形,相应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另行启动和解程序,和解成功并作出处理的,相应的诉讼程序终止。和解不成功的,相应的诉讼程序恢复进行。二是应当明确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受相应的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的限制,以防止无原则的纠缠和反复,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应当明确和解程序结束、相应司法处理生效后,出现当事人反悔、和解协议变更或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心和解等法定事由后,诉讼程序应当回转,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四、明确和解协商的一般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虽然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看,具体的和解协商的程序和过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己来把握,似乎不在法律考虑的范围,但是从规范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制定这方面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当事人合法有序地进行和解。有必要对和解的启动方式、启动程序、和解方式的选择(是自行协商还是委托第三人促和)、如系第三人促和如何委托、当事人双方如何进行和解协商、和解的内容、和解内容的履行(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还是其他形式)、和解后如何提请司法机关审查、和解后反悔或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等作出细致规定,以便当事人进行和解时参照适用,避免走弯路。

五、明确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监督权,确保制度公正

尽管按照刑诉法第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似乎包含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从立法技巧看,检察机关的监督需要刑诉法具体的规定作为支撑,如修改后刑诉法第289条就明确授权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并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否有权监督不明确。

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诉案件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依赖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既然对侦查、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公诉阶段和解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那么自然有权对公诉案件和解予以监督。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程序上是否合法,也包括和解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具体而言:(1)对侦查阶段和解的监督。凡是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将和解协议、被害人申请和处理建议等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侦查机关有擅自对不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适用和解、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等违法情形,应当行使法律监督权,责令纠正。公安人员在和解过程中如有滥用权力牟利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和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随时可以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控告。(2)对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借鉴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通过人民监督员对因和解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察人员在案件和解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3)对审判阶段和解的监督。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公布影响判决的和解因素,在裁判书中列明案件和解的过程和情况以及采信的情况,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审判阶段违反法律规定的和解有权提出抗诉或提请纠正。审判人员在案件和解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无效和解的撤销权。为了防止在和解过程中出现以钱买刑、花钱赎罪、被害人漫天要价、威胁、利诱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权力对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促使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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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有效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使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及《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实际,现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签证管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范围

1.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均按本办法执行。

2.施工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二、工程签证领导机构

1.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挥长、总工程师及市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工程签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签证管理工作。

2.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建设单位所属的工程管理部门、计财部门、拆迁部门及设计单位等若干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程签证程序

1.施工单位经与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核验,认为确需发生工程签证时,必须在工程签证单中填写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签证单应附所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图纸、说明及预算书等。

2.工程签证单首先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主管签名,预算书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和预算员印章,一式三份,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签证记录,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者,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或者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的,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累计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3%时,工程签证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

四、工程签证具体要求

1.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具体要求如下: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

2.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为加快工程签证的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在二日内将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4.工程签证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进度,随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签证问题。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事。

5.对于在工程签证中,顾全大局,主动承担合同外小型项目任务的施工单位,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在年度内通过评比,对先进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建设单位在执行中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市计划和财政部门。


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
  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卡片正面和背面均采用浮雕底纹,内有行业徽标和“从业资格证”字样;底纹采用彩虹印刷技术,颜色从左到右为浅蓝色渐变为浅红色再渐变为浅蓝色。
  5.卡内数据格式。卡内数据格式将按部在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过程中下发的《IC卡从业资格证数据格式要求》执行。
  (三)视觉防伪。IC卡从业资格证及广东省拟于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均采用视觉防伪图案,广东省于2009年1月1日前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无视觉防伪图案。
  (四)视觉防伪图案的识别。在一般光线下,适当倾斜卡片,便会观察到卡片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行徽图案,用左眼和右眼分别观察,卡片上行徽图案将呈现不同颜色;平视卡片表面时,行徽图案呈现红色,将卡片旋转90度(垂直方向)时,行徽图案呈现绿色。
  二、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使用和检查行为
  三个试点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与纸质证件同为有效证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不得以无纸质证件为由进行处罚。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后,应当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将处罚记录抄告道路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向部公路司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沟通交流有关重大问题。
  (二)试点单位要加强与相关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通报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给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带来不便;试点省份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试点单位,做好对持电子证件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处罚结果抄告工作。
  (三)试点单位要尽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互联网查询系统,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免费、便捷的查询服务,为获取道路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鉴别证件真伪提供支持。
  (四)试点工作期间,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获取电子证件的同时,仍有获取纸质证件的需求,试点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予以满足。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部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全国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
从业人员从业大类 代码 从业人员从业小类 简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J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W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驾
道路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 装卸
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人员 押运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X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
质量检验人员 质检
机动车维修机修技术人员 机修
机动车维修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电器
机动车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钣金
机动车维修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涂漆
机动车维修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技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P 理论教练员 理论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教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教
道路运输经理人 M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管理人员 企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人员 站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驾管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 维管
机动车检测企业管理人员 检管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Q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考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教学负责
道路客运乘务员 乘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结算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业务员
注:多个大类并列用一个空格隔开,多个小类并列用斜杆“/”分开,例:J-客运/货运 W-危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