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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张小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3:54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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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中,证人证言均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证和物证因罗马教会法传统更显得重要,但证人的作用并没有被忽视;在普通法系国家,证人是司法程序的中心,甚至有‘无证人,无诉讼’一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本文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视角,立足审判实际,结合新刑诉法中证人保护法规,提出证人保护制度的一些构想,希望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所参考。

  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新举措与不足

   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在证人保护制度上不在是空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

  (一)细化证人保护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此项法律条款的出台,细化了证人的保护措施,也为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反复质询创造了条件,让当事人的权益更能得到及时维护。

  (二)明确证人经济补偿。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此项法律条款的出台,从经济补偿方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更有效地维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出庭及直系亲属有权拒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此二项法律条款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并对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出庭做了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强了亲情维护。

  (四)规范证人询问程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此款从制度层面,细化了证人询问制度,杜绝了其他人对证人的干扰。

  综上,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保护主体而言,在新刑诉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究竟应由哪一个机关接受申请,哪一个机关具体实施,公、检、法三机关具体职责如何,如何避免三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而且,现在公、检、法三机关既无专门的机构又无专门的人员和经费来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我们很难期望三机关会迅速、有效地开展证人保护工作。同样,在新刑诉法中也没有规定,当司法人民没有实行证人保护制度,会有什么责任后果,这些都严重影响证人保护制度的落实。

  其次,证人保护对象的单一。在新刑诉法中,将证人及其近亲属都纳入了证人的保护对象范围,值得肯定。但是,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精神依托会对证人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从这方面而言,证人保护对象显得很单一。另外,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保护对象只限于证人,对证人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没有规定,形成了证人近亲属保护的刑法真空,造成证人的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而求诉无门,也使得打击报复证人近亲属的不法分子常常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给证人作证带来非常大的心理负担。

  第三,证人的财产损失补偿。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是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的补助应该向公、检、法哪一个司法机关申请?什么时间申请?司法机关以什么标准给付?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向公、检、法三机关任一机关申请保护后,被申请机关无不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有效的保护证人而致使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被申请机关虽然已经尽最大努力保护但是出于证人自身原因而致证人遭受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二、完善刑诉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不但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目的的需要。英、美、法等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现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谈几点自己粗浅的想法。

  (一)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机关,美国在司法部专门设立了证人安全处。专门负责《证人安全方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多机关保护产生的缺点是职责不明,三机关相互推委,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我国应效仿国外通行的做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同时又能缓解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二)规定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法律应规定证人保护制度的启动程序,这是证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可依证人主动申请,也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证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是书面的,在某些危急情况下,证人的口头申请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但司法机关应作好相关的记录。在保护程序启动后,司法机关针对具体的案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实施保护行为,直到危险解除。

  (三)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分类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从目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看,当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案件都采取证人保护措施。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中对证人保护案件范围明显过窄。为此,笔者认为,应在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性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证人的重要性以及其面临危险的程度等为依据,从证人是否需要专门保护措施上,将需要保护证人的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一般案件采取一般的保护措施,特殊案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这样通过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措施,构建起我国严密的证人保护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对于实施人身伤害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比较严密的人身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对于涉黑、涉恶、涉毒等案件的证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如隐名作证、远程作证,对证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同时,公、检、法三机关应注意对所有证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向外界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至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需要查实证人身份的,应当秘密进行,辩护律师在查实过程中获知的证人信息不得告知被告人。

  (四)适当放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对象。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的对象应适当放宽,当然也不宜过宽,保护范围过宽会加大司法成本。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将保护对象界定为: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与证人有特定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如恋人、与证人订有婚约的人以及其他在身份或者生活上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

  在此,还需论及的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近亲属的解释不一,对近亲属的界定,应从何种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笔者认为,从保护证人的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于近亲属的界定都显得过窄,为了充分保护证人,对于近亲属的界定应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五)细化经济补偿标准。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因作证产生的费用可以按其作证所在的诉讼阶段由其分别向该机关申请,建立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设立证人出庭作证基金,从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可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证人提前预付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这样司法机关在对证人进行补偿时就行之有据,便于操作,同时也可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

  (六)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减少畏惧心理,进而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增强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他们由变被迫作证变自觉作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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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7.19 -- 实施日期:2003.06.17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地方立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提出意见,现将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在网上登载,供广大市民查询。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注:截至2003年5月31日,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27项)
  
  1、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8、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9、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1、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6、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2、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4、 北京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5、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6、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8、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3、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5、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7、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38、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1、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3、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4、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45、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6、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修正

  4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4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0、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51、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52、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3、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6、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7、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58、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 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60、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1、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2、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6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4、 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66、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68、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0、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71、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2、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3、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4、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5、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6、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78、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9、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80、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1、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8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3、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4、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5、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6、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7、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8、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9、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2、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修订

  93、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5、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6、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7、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8、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9、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0、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1、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10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3、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0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10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07、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9、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10、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1、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2、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3、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114、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1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117、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8、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9、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20、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1、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3、 北京市公园条例
  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24、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修正

  125、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修正

  12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198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81〕鲁法研字第15号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年9月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是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规定,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这三个批复与《联合通知》并不矛盾,仍应继续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