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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1:11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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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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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以来,各行组织了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自查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缺乏管理。有些地
方的凭证印制厂家不确定,印制质量不高,造成缺号,给金融机构以后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二是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领用手续不严密。一些行重要空白凭证放置散乱,领用时没有详细登记,在表外核算中记帐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帐实不符。
由于管理松懈,有章不循,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现象严重,资金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有的内外勾结,利用重要空白凭证开具假存单或承诺书,诈骗银行资金,造成极大损失;有的金融机构利用重要空白凭证搞帐外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经济犯罪。为防止今后
再发生上述问题,防范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各行要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认识
重要空白凭证是资金结算、信用保证的重要工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因此,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各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合法印制、妥善保管、合规领用、准确核算。
三、狠抓制度落实
各行要加强事后监督和检查,会计主管要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事后监督人员要把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帐实核对,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强化内部控制,坚持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要增强内部人员的制度观念,提高内部人员职业道德,切实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
有价单证管理。
四、认真追查丢失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
关于丢失、被盗重要空白凭证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出了《关于对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使用专项稽核情况的通报》(银发〔1997〕189号)。各行应对本行丢失和被盗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认真的追查,同时要找出丢失、被盗的原因。各行要将追查情况及时上报人民
银行总行,其中商业银行由各家总行查清后上报,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追查情况由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查清后上报。上报时间截止至1998年3月31日。



1997年12月3日
  调解以其独特有效化解纷争的价值功能被广泛应用于诉讼外及诉讼内全过程。达伦多夫理论、韩非子的“铁三角”(势、法、术)理论、《孙子兵法》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也被广泛应用于调解之中。“调解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能力,一门艺术,一类文化,一种哲学和一份情感。”因此,应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追求法理情的交融与互动,实现调解与判决两种结案方式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协调。

  首先,要正确把握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其次,调解与判决功能不可偏废。“调解优先”并不否认判决功能,调解和判决均是法定结案形式。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诉讼历来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最强有力、最常用的途径,审判的本质就在于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与纠纷。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应成为法院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就当事人而言,诉讼当下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应是通过解决纠纷创设一种规则指引和规范行为,即“在个案解决中确立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应尽可能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费少、精神压力小、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已被实践证明是化解纷争、实现双赢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应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三全调解”即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要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

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司法实务中,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司法调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如缺乏庭前调解程序规定、调解原则规定不合理、个别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个别法官“以判压调”强迫调解。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调解程序规范,立法规定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制度,完善自愿原则。同时,应建立其他配套制度,包括:(1)建立诉讼费用的补偿、惩罚机制。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方案,在案件审理结束法官在决定诉讼费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2)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可赋予法院在认为案件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调解有不正当的企图时终止调解的权力,以便有效地对调解进行司法控制。(3)制定具体的罚则。在当事人选择接受调解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可以给予一定的制裁。在调解之前可以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事项,不服从该命令也可给予处罚,从而确保司法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