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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2:42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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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废金属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废金属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废金属资源,规范废金属流通经营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回收、利用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废金属,是指在生产、生活、流通、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金属废次材料、边角料、灰渣屑、旧金属原材料,报废的机电设备器材、产品、汽车、拖拉机,废旧金属器皿、工具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废金属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废金属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废金属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废金属综合管理部门应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五条 中直、省属和市属企业产生的废钢铁实行调拨计划和市场调节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按年度编制下达调拨计划,企业对废钢铁利用有余部分应首先完成调拨计划。
对完成废钢铁调拨计划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废金属实行市场调节,产生资源的企业可将废金属直接销售给有废金属经营权的回收企业或到废金属专业市场内销售、串材。
第六条 企业应执行计划部门下达的废金属计划,认真做好废金属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废金属回收、利用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实行专业经营。凡符合本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统一规划设立的废金属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及回收网点、熔炼厂点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市属金属回收机构和物资回收机构,须经其主管单位或所在区、县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放《辽宁省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废金属回收经营业务。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废金属经营,可到指定的专业市场内经营,进场经营的业户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经营手续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到计委、公安和工商机关办理,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享受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本市下岗、待
业人员和冶金企业安排富余人员进场经营。禁止外埠单位和个人在专业市场外设立回收站点,从事废金属经营活动。
(三)凡从事废金属加工的企业,须持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计划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废金属加工经营业务。严禁个体经营者从
事生产性废金属加工业务。
严格限制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冶金等大型企业周边设置废金属收购站(点)和熔炼厂点。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报废的汽车、拖拉机及其六大总成(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报废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按照就地回收的原则,持申请报废的批件到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严禁收购单位以收款代车(含六大总成)的形式,为报废单位出具收车报废证明。
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拖拉机及其六大总成,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设备应及时解体,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销售。
禁止出售报废车辆或将报废车的部件拼装整车转卖。
第九条 严禁农村、城镇街道代购站(点)收购生产性废金属,并不得从事废金属销售活动。
第十条 以废金属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不得直接进入工矿企业自行回收废金属,产生废金属的企业不得将废旧金属直接销售。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废金属原料,应到具有废金属经营权的回收企业或废金属专业市场采购或用其产品进行串换。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等专用金属器材实行定点收购。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收购铁路、石油、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市政公用和军用设施等专用的金属器材。
第十二条 废金属回收、加工单位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从业人员担任,禁止转包、转让给个人经营,两证一照的经营地点、范围和负责人必须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三类废旧物资流动回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流动回收人员回收废金属的范围仅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自有生活物品、包装物等。
第十四条 对废金属回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凡运输废金属出市的,须持回收企业专用销售发票或合同文本等证明文件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未持《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准承运,废金属管理部门不予放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废金属综合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未完成市调拨计划的企业,直接销售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收购、加工或者经营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报废车辆定点收购单位,以收款代车(含六大总成)的形式,为报废单位出具收车报废证明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废金属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到产生资源的企业回收废金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外运废金属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废金属价值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六)为未办理外运证明的企业或业户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承运费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回收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三类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收购除城乡居民自有生活物品、包装物以外的废金属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购生产性废金属的,处以二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收购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定点收购、转包他人或两证一照的经营地点、范围、负责人不统一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金属加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城镇街道代购站(点)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从事废金属销售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6〕74号文)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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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输赢活动的,都是赌博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禁止或取缔。
第三条 禁止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经常查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严格掌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指导查禁赌博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严禁赌博的宣传教育,认真查禁赌博。
第六条 各级治保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检举赌博的活动。
第八条 对虽有赌博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本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除依法处罚赌博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规劝制止、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规劝制止和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加赌博,半年内个人输赢额在五百元以上,或一次输赢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从中渔利,一年内累计获利在三百元以上,或一次获利一百元以上的;
(三)引诱、教唆他人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给予行政拘留、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和因赌博受过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或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参加赌博,并阻碍查禁工作的;
(五)用公款、公物进行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债全部废除。追索或偿还赌债的,除没收偿还的赌债外,要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因参加赌博活动受到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赌博的人员,凡主动坦白,决心悔改的或有检举揭发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凡为参赌人员说情的,执法人员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8年6月3日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更新速度相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数量也逐年增加。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全民、集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厂、点)。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本系统企业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
理办公室。
二、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和国内贸易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的条件包括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
等。
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颁布并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成立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参加的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和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登记。
三、严禁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厂、点)。根据“九五”汽车更新规划,我国平均年更新数量约为30—40万辆,而目前全国现有的汽车报为回收拆解企业(厂、点)的拆解能力已大大超过报废汽车拥有量。
四、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厉查处倒买和倒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买卖报废车中的行贿等问题,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予以罚款、取消经营资
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贸委要积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内贸(物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