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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2:26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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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为加强农技推广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引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民科学种养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11年15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8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和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建设,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员,在关键农时、关键技术生产环节集中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展示和培训,指导科技示范户推广应用。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农民选择应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

  附件: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第一部分150个主导品种

  水稻(30个)

  一、长江流域

  (一)Y两优1号:适宜在海南、广西南部、广东中南及西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以及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和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二)新两优6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丰两优香一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四)中嘉早17:适宜在江西、湖南、安徽、浙江、湖北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五)中早39:适合浙江省作双季早稻种植。

  (六)株两优81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江西全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早稻种植。

  (七)湘晚籼17号:适宜于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八)珞优8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九)淦鑫203:适宜在江西平原地区、湖南以及福建北部、浙江中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十)丰源优299:适宜在湖南省稻瘟病轻发区作双季晚稻种植。

  (十一)天优华占: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二)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三)川江优527:适宜在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省平坝丘陵稻区、陕西省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十四)云光17号:适宜云南省海拔1400米以下籼稻区种植,稻瘟病常发区慎用。

  二、东南沿海

  (一)天优998:适宜在广西中北部、广东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二)培杂泰丰: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

  (三)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四)南粳44: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五)宁粳3号:适宜江苏省沿江及苏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六)武运粳21:适宜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七)秋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区作晚稻种植。

  (八)淮稻9号:适宜江苏省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

  (九)宜优673:适宜福建省稻瘟病轻发区、广东省粤北以外稻作区作晚稻种植,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三、北方平原地区

  (一)津原D1:适宜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冀东及中北部的一季春稻区种植。

  (二)宁粳43:适宜宁夏引黄灌区中等肥力田块插秧种植。

  (三)辽星20:适宜在辽宁省沈阳以北中熟稻区种植。

  (四)松粳12:适宜黑龙江省第一积温带插秧栽培。

  (五)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中早熟稻区,吉林省四平、吉林、辽源、通化、长春、松原等中晚至晚熟平原稻作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稻区种植以及辽宁省的东部及北部中早熟稻区种植。

  (六)龙粳21:适宜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插秧栽培。

  (七)龙粳26:适宜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上限插秧栽培。

  小麦(24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百农AK5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二)济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安阳和濮阳及江苏省北部中高水肥地块种植。

  (三)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四)西农979: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五)郑麦366: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六)周麦2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及山东省菏泽地区高中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七)皖麦52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地区中高肥力地块早中茬种植。

  (八)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中北部、安徽省北部、江苏省北部、陕西省关中地区、山东省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九)师栾02-1: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中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山西南部中高水肥地种植。

  (十)烟农19:适宜山东省亩产400~500公斤地块、安徽和江苏两省淮北麦区、山西南部、北京郊区中水肥地种植。

  (十一)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

  (一)扬麦16:适宜江苏省淮南麦区和上海市麦区种植。

  (二)郑麦9023: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省麦区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

  (三)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省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四)鄂麦18:适于湖北省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麦区种植。

  (五)宁麦13:适宜在长江中下游冬麦区的江苏和安徽两省淮南地区、湖北省鄂北麦区、河南信阳的中上等肥力田块种植。

  三、西南地区

  (一)川麦42:适宜在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河南南阳、湖北西北部等地区种植。

  (二)内麦836:适宜在四川、贵州中部和西部、重庆东部、云南中部田麦区、甘肃徽成盆地川坝河谷种植。

  四、西北地区

  (一)宁春4号:适宜在宁夏山川水地、内蒙古河套灌区及延山井灌区、土默川井灌区、甘肃、新疆、山西、陕西、广西等地区种植。

  (二)新冬20号:适宜南疆早熟冬麦区种植。

  (三)新春6号:适宜在新疆、内蒙古等有水浇条件的春麦区种植。

  五、东北地区

  (一)克丰10号:适宜黑龙江省北部麦区。

  (二)垦九10:适宜在东北春麦区的黑龙江省中北部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盟等地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三)龙麦30:适宜在黑龙江省东部麦区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岭北旱作小麦区种植。

  玉米(26个)

  一、黄淮海地区

  (一)郑单958:该品种适宜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浚单20:适宜在河南、山东、河北中南部、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以及内蒙≥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三)鲁单981:适宜在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苏、山西运城夏播区种植。

  (四)金海5号:该品种适宜在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播种植,叶部病害和黑粉病高发区慎用。

  (五)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省夏玉米种植区、内蒙古≥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以及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种植。

  (六)中科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七)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八)沈单16: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九)苏玉20:适宜在江苏沿江沿海和苏皖淮河流域地区种植。

  (十)纪元1号:适宜在天津市作夏玉米品种推广利用。

  二、西南地区

  (一)川单418:适宜在四川、重庆、贵州、湖南、云南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

  (二)东单80:适宜在辽宁、吉林晚熟区、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春播和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广西的平坝丘陵和低山区种植,注意防治地下害虫。

  (三)蠡玉16:适宜河北、陕西、安徽、河南、北京夏玉米区,吉林中晚熟区及内蒙古≥10℃活动积温3000℃以上地区种植。

  (四)正大619:适宜在广西玉米主产区推广种植。

  (五)贵单8号:适宜在贵州省的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的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在丝黑穗病常发区慎用。

  (六)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七)成单30: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和底山区种植,与麦苕间套种或净作均可。

  (八)中单808:在四川盆周山区种植。

  三、北方地区

  (一)郑单958:适宜在我国黄淮海夏玉米区和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审(认)定规定的区域内中等以上肥力地种植。

  (二)吉单27:适宜在吉林省东西部等早熟区及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种植。

  (三)辽单565:适宜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通辽地区本玉9号品种种植区域和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审(认)定确定的区域种植。

  (四)龙单3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五)绥玉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下限及内蒙相关区域种植。

  (六)兴垦3:适宜在辽宁东部山区、吉林东部中晚熟区、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内蒙古赤峰地区四单19品种种植区域种植。

  (七)哲单37: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种植。

  (八)农华101: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山西中晚熟区、辽宁中晚熟区、吉林晚熟区、内蒙古赤峰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山东、河南(不含驻马店)、河北中南部、陕西关中灌区、安徽北部、山西运城地区夏播种植。

  大豆(18个)

  一、东北地区

  (一)华疆4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五积温带种植。

  (二)垦鉴豆27(疆莫豆1号):适宜在黑龙江垦区四、五积温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10℃的积温在2 200~2 300℃的地区春播种植。

  (三)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四积温带春播种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10℃活动积温2200℃以上的种植区春播种植。

  (四)北豆1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新疆北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部和南部地区春播种植。

  (五)登科1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三积温带下限和第四积温带、吉林东部山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南部、新疆北部地区春播种植。

  (六)合丰50: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和第三积温带上限、吉林省东部山区、内蒙古兴安盟中南部、新疆北部昌吉地区春播种植。

  (七)合丰55: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八)绥农28: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九)黑农48号:适宜在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种植。

  (十)中黄35:适宜在吉林中晚熟区,辽宁锦州、瓦房店和沈阳地区,内蒙古东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甘肃中部春播,北京、天津、河北中部和山东北部地区夏播种植。二、黄淮海地区

  (一)冀豆17:适宜在河北中北部(张承中部以南)春播,河北南部、河南中部和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和山东济南周边地区夏播种植。

  (二)中黄30:适宜在辽宁省中部和南部、河北省北部、陕西关中平原、宁夏中部和北部、甘肃中部、北京等地区春播种植。

  (三)徐豆14:适宜江苏、安徽的淮北地区以及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四)菏豆13:适宜在山东省西南部、河南省南部、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五)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低山、丘陵、平坝地区春播,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六)皖豆28:适宜在山东西南部、河南南部、江苏及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夏播种植。

  三、南方地区

  (一)南豆12:适宜在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种植。

  (二)天隆1号:适宜在重庆、湖北、安徽三省沿江地区,江苏,江西南部,湖南北部,四川盆地及东部丘陵地区春播种植。

  棉花(14个)

  一、长江流域

  (一)中棉所63:适宜在湖北,湖南北部,四川盆地,河南南阳,江苏、安徽淮河以南(盐城除外),浙江沿海的长江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二)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湘杂棉10号:适宜在湖南省棉区种植。

  (四)苏杂3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中高产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黄淮海地区

  (一)鲁棉研28号: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北部和中东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麦田春套种植,山东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二)中棉所70:适宜在河北中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和东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三)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四)中棉所50:适宜在河北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山西南部夏播种植,应严格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五)鲁棉研21号:适宜在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冀棉958: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山西南部,陕西关中春播种植。

  三、西北地区

  (一)新陆早33号:适宜在新疆南、北疆早熟棉区和甘肃河西走廊早熟棉区种植。

  (二)新陆早42号:适应在北疆、南疆等早熟棉区种植。

  (三)新陆中35:适宜在南疆中熟棉区种植。

  (四)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在西北内陆棉区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油菜(10个)

  (一)中双11号:适宜在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二)中油杂12号:适宜在长江中游区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种植。

  (三)华油杂13号:适宜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生产上适当推迟播期,防止早花早苔。

  (四)宁杂11号:适宜在长江上游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大部份地区以及陕西汉中及安康地区和江苏淮河以南地区种植(直播或移栽)。

  (五)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六)秦优七号:适宜在黄淮、长江流域冬油菜区及新疆自治区种植。

  (七)油研10号:适宜在贵州、四川、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九省(市)和江苏、安徽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冬油菜区种植。

  (八)蓉油16:适宜在四川省及江苏省淮河以南、安徽省淮河以南、浙江省、上海市的冬油菜主产区推广种植。

  (九)沪油杂1号:适宜在长江中游、下游的湖北、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的油菜主产区种植。

  (十)湘杂油753:适宜在湖南省种植。

  马铃薯(2个)

  (一)冀张薯8号:适宜在河北省北部、山西北部、内蒙古全部地区及西北地区及东北一作区种植。

  (二)鄂马铃薯5号:适宜在湖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南部的西南马铃薯产区种植。

  畜牧(14个)

  (一)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二)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冬季需加以适当的保温措施,夏天需加以适当的降温通风措施。

  (三)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

  (四)乳用水牛

  1.槟榔江水牛:适宜在云南、广西、广东、贵州、湖北等南方地区种植。

  2.摩拉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3.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

  (五)西门塔尔牛: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六)牦牛:

  1.九龙牦牛:适于在饲草条件较好,海拔3500m以下的整个牦牛养殖区推广应用,有人工授精条件的地区更好。

  2.大通牦牛:适宜在我国的青藏高原及其毗邻高山地区。

  (七)夏南牛:适宜在河南、山东等中原区域养殖。

  (八)杜泊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九)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德国肉用美利奴:北方气候干燥地区,适于舍饲半舍饲和围栏放牧等各种饲养方式。

  (十一)奶山羊

  1.萨能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2.崂山奶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十二)北京鸭

  1.Z型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2.南口1号北京鸭:全国各个区域。

  (十三)黄羽肉鸡

  1.京星: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

  2.岭南黄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

  3.粤禽皇鸡:适合全国(西藏除外)饲养,尤其适合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消费市场。

  4.苏禽黄鸡2号:最适合长江中下游以北、大众消费水平不高省份推广的新鸡种。

  (十四)蛋鸡

  1.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2.京粉1号蛋鸡配套系:适合中国粗放饲养环境。

  3.农大3号小型蛋鸡配套系:适宜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山地、林下散养适宜于冬季气温较高的区域。

  渔业(12个)

  (一)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二)虾

  1.中国对虾“黄海2号”: 适于山东、天津、河北、江苏等沿海可控水域养殖。

  2.杂交青虾“太湖1号”: 适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工可控的淡水池塘养殖。

  3.南美白对虾SPF:适于全国沿海地区养殖,经淡化后可在盐碱地及淡水水域养殖。

  4.罗氏沼虾“南太湖2号”: 适合水温连续90天达22℃以上的地区养殖。要求养殖用水为淡水或盐度在3‰以内的咸淡水。并要求在人工可控制的水体中养殖。

  (三)罗非鱼

  1.奥尼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2.“夏奥1号”奥利亚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3.尼罗罗非鱼:适于池塘、海水、湖泊围栏、稻田、网箱以及工厂化流水养殖。适宜水温为10℃以上,4℃以下会冻死。

  (四)鲫鱼

  1.异育银鲫“中科3号”:适宜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可控水体内养殖。

  2.湘云鲫2号:适于可控的淡水水域养殖,可进行池塘养殖、水库养殖、湖泊养殖、网箱养殖、稻(莲)田养殖等。

  (五)鲤

  1.津新鲤:适于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养殖。

  2.松浦镜鲤:适于淡水池塘、稻田、网箱养殖。

  (六)斑点叉尾鮰: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七)团头鲂“浦江1号”: 适于全国可控的淡水养殖水域。

  (八)大黄鱼: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九)半滑舌鳎:全国沿海地区均可养殖。

  (十)杂交鲍

  1.杂交鲍“大连1号”:适宜在渤海、黄海海域以及福建和广东北部海域养殖。2.杂色鲍“东优1号”:最适生长水温为22-28℃,适宜推广养殖区域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等省区。

  (十一)杂交海带“东方3号”:适宜在山东、辽宁、河北等北方沿海地区。

  (十二)坛紫菜“申福1号”:适宜在闽、浙、粤三省沿海地区。

第二部分80项主推技术

  综合技术(8项)

  (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2.微量元素肥料施用技术

  3.温室吊袋式二氧化碳施肥技术

  (二)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1.西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2.东北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3.华北地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4.黄土高原旱作区抗旱节水农业技术

  5.全膜覆盖双垄集雨保墒技术

  (三)水肥一体化技术

  (四)秸秆还田快速腐熟应用技术

  (五)新型包膜缓控释肥施用技术

  (六)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1.人工释放天敌控害技术

  2.害虫诱杀技术

  3.生物农药应用技术

  4.蝗区生态控制技术

  (七)毒饵站灭鼠技术

  (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

  农机主推技术(5项)

  (一)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耕整地、播种(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1.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2.机械化深松技术

  3.“两深一精”和镇压机械化技术

  4.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5.双季杂交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6.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7.等离子体种子处理机械化技术

  (三)机械化收获技术

  1.玉米联合收获机械化技术

  2.油菜机械化分段收获技术

  3.薯类(马铃薯、木薯)收获机械化技术

  4.花生收获机械化技术

  5.茶叶收获机械化技术

  (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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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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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4]108号

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委:

经验收专家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已较好地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组建任务,基本实现了预期组建目标,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及辐射扩散能力,达到了验收标准。经研究,同意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以优秀成绩通过验收,并将其正式命名为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上海市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验收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新起点,请你们继续完善其建设,使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运行阶段发挥出应有作用。请将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等及时报我部,并接受我部组织的运行考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6〕34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铜仁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行署)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对所属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署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市、特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五)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每年十二月份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半年,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七条 行署、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抽查单位。
行政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一至两次,每年的六月或十二月进行。
行署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决定其他执法检查。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督促执行或限期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署、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方案、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的行政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行署各工作部门需以行署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经行署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行署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行署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行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知其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废止。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依法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资格予以清理确认,严禁没有执法资格的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需要委托执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并将委托执法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任何未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上岗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严禁行政机关的非国家公务员上岗执法;严禁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外的工勤人员、协勤人员上岗执法。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执法。上岗执法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以政府(行署)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必须将有关案卷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方可作出。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处罚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各部门已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执法监督机构汇报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汇报。
第二十条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行署)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署各工作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在铜仁地区内兴办的企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十五内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署在执法检查或备案审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程序违法,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责令相关部门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署责令其限期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行署各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署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行署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决定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撤销,必要时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责令其所属行政机关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故意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及其他不良执法行为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其他违背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
第三十条 行署、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二)建立不良行政执法档案,作出相关记录;
(三)勒令离岗培训,集中进行法制教育;
(四)收缴、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建议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机关;
(六)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行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干涉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暂扣或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四)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或毁灭执法证据的;
(六)其他拒绝监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要求报送备案审查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拒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备案审查的,行署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及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的执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由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暂扣或收缴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