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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44:30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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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领导各族人民解放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发展,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面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省、市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市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省、市国家机关作出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作出适当的安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比照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扶持。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资金投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列入对口帮扶协作重点,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帮扶工作。
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激励型财政机制等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予以支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二条 因税收减免等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国道、省道的建设和改造资金,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筹措。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县通乡镇公路和乡镇通行政村公路的建设与改造资金补助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规划、立项和协调资金进行建设。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小水电。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的水电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自治县财政返还库区维护基金和水资源费,返还比例应当高于本省其他地方。
第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各项支农项目资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林种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对民族自治地方为维护生态平衡而开展的生态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规划、立项和安排资金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环境保护,对因执行上级政府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指导,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等特色旅游事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寄宿制教育,适当提高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对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教师的福利和生活待遇,鼓励优秀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任教,提高当地教育水平。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实行单独划线、投档,择优录取;报考省内其他高等学校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事业,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普及科技知识,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自治地方创办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第二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加强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加强民族体育队伍和体育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职业技能培训指标和资助贫困家庭子女进入技校学习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就业。
第二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养,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省、市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
第三十条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组织其他地区的教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对口支援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到发达地区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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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你们《关于呈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的报告》(兵劳社发〔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兵团从2001年7月1日
起,为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5
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
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