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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8:30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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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规划和建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310号)的要求,自治州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正式建成运行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行后,为确保州直各县市能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州政府办公厅与伊犁移动公司合作建设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短信平台,2008年9月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州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的短信提醒发送。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公文短信系统),根据《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文短信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短信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短信平台系统所有应用单位。
第四条 公文短信系统依托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横向联接自治州各领导机关办公厅、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驻伊单位。
第五条 公文短信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短信平台系统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短信平台系统。
第七条 应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政府短信平台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另需指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日常接收处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单位的具体管理者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的移动短信终端,各单位给予每月补助不得低于50元通信费。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口岸)、各部门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各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公文短信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二条 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厅为应用单位配备的新疆天山通手机,号码不得自行办理销号、停机等业务,不能出现欠费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应用单位违规操作,利用公文短信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恶意短信群发等行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的具体管理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的人员,报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和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并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登录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密码等信息,由州政府办公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设置、维护。各应用单位应将有关信息视为秘密信息,妥善使用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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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2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农业部党组2009年中心工作,我部制定了《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政〔2009〕2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YZCFGS/200903/P020090302513814916781.ceb
农办政2号附件.doc



附件:
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认真落实部党组的工作部署,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断加强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努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

一、深入研究重大理论问题
(一)组织开展农业产业稳定发展问题研究。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在深入研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调动地方抓粮积极性问题。密切关注油料、棉花、生猪等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推动各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关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问题,及时提出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组织开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研究。深入研究如何实现“两个转变”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按照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要保证经营者效益的思路,密切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地方经验,探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确保经营制度的稳定。
(三)组织开展农民增收问题研究。紧紧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内需的重要契机,深入研究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分配格局、有效刺激农民收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途径和办法。
(四)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研究。密切跟踪关注农民工就业形势变化,研究如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研究如何通过发展县域经济、振兴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农村基础建设规模,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强化农民工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研究提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组织开展农业组织化问题研究。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调研力度,为及时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和创造法制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研究。引导资源要素在城乡、工农之间合理配置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要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及时提出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的有效途径,推动城乡各产业有机联系、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产业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对策措施。
(七)组织开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深入开展出台政策与制定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有效途径问题研究。围绕农业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关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涉农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二、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七)推动完善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及时开展中央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调研,了解各地相关配套政策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文件精神的反映,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从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平衡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角度,研究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探索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农业产业支持保护力度的有效途径和可行办法。密切跟踪农业农村经济的运行情况,调研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模式和好经验,研究提出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的政策建议。
(八)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农民工就业。开展农民外出就业监测调查,充实调查内容,完善指标体系,提出上半年和全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加强农民工流动的临时性监测分析,及时反映农民工就业状况,发现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积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深入分析宏观形势变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系统总结农民增收的特点和经验,探索促进农民增收的规律,推动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协调部内司局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总结各地在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各地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继续开展农民收入监测分析,上半年分析农民现金收入、年底分析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时效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十)推动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开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等方面的成功实践,研究分析问题,力争在加强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确定支农贷款比例等方面取得进展。参与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系统总结各地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完成农业部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推进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结各地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做法与经验,开展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探索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办法与途径,提出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工作,加强跟踪研究,及时提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政策建议。发挥体制改革综合部门作用,统筹协调部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兽医管理体制和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务院综合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将农业部门各项改革纳入国家总体改革规划中,取得相关政策支持。
三、推进农业立法进程
(十二)继续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围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审议工作,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制修订进程,争取年内出台;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制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需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修改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围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出台6件规章。
(十三)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引导、支持地方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四)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通过开展督导活动,推动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研究制定《2009-2013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项目支持。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市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提高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与部内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对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举办两期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继续开展执法培训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做好部内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审验和发放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十六)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做好部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继续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农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规范农业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十七)做好农业法制宣传工作。推进《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确保农业系统“五五”普法取得实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普法活动。
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学习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促进工作思路拓展开阔,努力提高服务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能力水平。
(十九)加强调查研究能力建设。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深入基层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增强对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特点与规律的认识与运用,特别是要对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基本问题、基本思路有准确的把握,提高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服务农业农村工作大局的能力。
(二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基本准则。要提高法制工作能力,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要善于把握时机,使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能力建设。农业政策法规工作涉及面广,要善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对外交往和统筹协调能力,善于借用外脑,建立健全内外部互动配合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职工。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和所有制限制。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到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呈办手续。其中,中国籍职工,由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发《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就业、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工作条件、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八条 下列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规定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按照中国政府关于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六)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企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保税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外迁等特殊情况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本办法第八条(一)、(五)项情形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应聘的职工或按第八条(三)、(四)、(六)项规定和第十条(一)、(二)、(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
;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企业对按第八条(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本人平均实得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企业开除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大连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
企业停产期间,应按月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的70%。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分别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 1%和25%提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向市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企业应按中国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企业确因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保税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