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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6:11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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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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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政审和审批程序管理的几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政审和审批程序管理的几点意见
(1983年12月29日)

 

  随着我与各国青年、学生组织和友好团体的交往不断扩大,以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名义和团中央直属单位派遣出国的代表团(组)和研修生逐年增加,人员涉及全国各地和各部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基本能够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办发(1982)26号〕的精神,并按团中央有关规定形成的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行事,所选派的人员一般符合规定,基本上完成了出国任务。几年来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尚未发生有辱国格、人格的情况,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少数单位在选派出国人员时对政审标准掌握不全面,有重视业务和外语,忽视思想政治表现的情况;有不重视群众反映和群众影响,或者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照顾个人等现象,致使有些选派人员质量不高;个别人出国期间,在思想意识、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在申报、审批程序上也时有差错发生,给工作带来困难。

  考虑到青年外事工作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和当前青年、学生的实际状况,为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的政审,加强对出国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科学管理,做到分级负责,严格把关,堵塞漏洞,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青年、学生出国的政治条件

  中办发〔1982〕26号文件中规定:“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根据这一原则规定,结合青年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青少年、学生出国人员政治条件作以下具体规定:

  1.政治立场坚定,“文化革命”中表现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密切保持一致;

  2.思想进步,有一定的认识和分析能力,自觉抵制精神污染,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正派,家庭比较和睦;

  3.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遵守外事纪律;

  4.密切联系群众,在本单位群众影响好,有群众基础;

  5.语言文明,讲究卫生,举止大方,礼貌待人,朝气蓬勃,能反映我国青年奋发向上、文明礼貌的精神面貌。

  对中办发〔1982〕26号文件中关于不得派遣出国的十条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许任意放宽。特别要注意,凡是“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表现不好的;有较严重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思想、行为的;作风不正派的青年、学生,一律不得选派出国。

  各地各单位在选派出国人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考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青年代表人物,如新长征突击手、文明礼貌先进人物、优秀团干部、有突出事迹的三好学生等,以及先进集体的代表。

  二、派遣出国人员的审批权限

  1.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各省、市、自治区团委选派的人员由同级党委或它授权的组织、人事、外事部门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选派的人员由部委党组或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团中央机关和直属单位选派的人员均由团中央组织部审查。审批权限不得任意下放。非上述部门的审查意见,团中央不予接受。

  2.各地各部门审批后统一送团中央国际联络部汇总后报团中央书记处核准。团中央认为不适宜的人选,有权要求各地各单位调换或取消名额。

  3.出国人员政治审查表应有批准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今后如出国人员发生问题,将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派遣出国人员申报、审批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申报、审批已形成一套程序。现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这一程序明确规定如下:

  1.在出访任务确定后,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提出组团方案,报送团中央书记处审批后发函至各地团委和有关部门,并附上对选派人员的具体要求。

  2.各地团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件要求与基层单位党委商定名单,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3.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将名单连同政审表一份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经团中央书记处核准,由主管书记签发,名单连同出访请示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审定。

  4.中央批准后,即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通知有关团委和部门,在当地为选派人员办理护照。将护照按指定日期寄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统一办理签证。

  5.出国人员应按通知时间在北京集中训练。回国后在团中央集中总结汇报。所属代表团(组)应为每个成员作出国期间签定,经代表团领导和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核后发各地团委、有关部委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备案。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派遣出国的研修生。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258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用“电子商务”作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用语的请示》(苏工商[2002]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核定。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