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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7:20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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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三)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
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三)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五、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名录,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并公布。
七、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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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为了搞好2006年我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决定设立南宁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和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指导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联络、组织、宣传、司法五个组。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为:

办公室主任:刘南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张雄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成员:
韦持谦(市委副秘书长)
陆振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韦绍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徐安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主任)
马南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禹延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 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津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详见附件一)组成的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自医疗队抵达津巴布韦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津巴布韦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哈拉雷市奇通圭扎医院,但应津方要求也可为哈拉雷市其他同类医院提供会诊和医疗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均由津方提供。针灸器具由中方免费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初次赴津巴布韦和最后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及每人四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由津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由津方付给与当地聘用人员同级的工资、相同的按级加薪数及年度奖金,并按津方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所允许的费用,将其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汇回国内。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的具体工资等级及费用的支付办法,由附件二规定,该附件二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将由津方在收到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履历表后,与中国驻津巴布韦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另行商签。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再签署个人合同。
  津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配备有家具、卧具、炊具、餐具和冰箱的住房,其租金和水、电费用由中国医疗队按津方的现行规定按月支付。
  中国医疗队因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包括司机、燃料)由津方免费提供。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津方的法律和津巴布韦人民的风俗习惯。
  中国医疗队人员进口个人用品,将按津方现行的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享有中方和津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在工作期满二十四个月后,他们一并回国补休两个月,这两个月休假期间的工资,由津方按附件二的规定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享有十二天的年度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期间,如因工伤或车祸等原因造成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津方将按照津巴布韦现行的法律和条例规定,负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给死者家属任何其他利益。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履行任何公务中造成了人员死伤或财产的毁坏,除非是蓄意渎职或明显的过失所致,津方将使他们免负任何责任,免于被起诉、被提出要求、免于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如果津方不得不处理这类申诉时,津方有权行使和实施中国医疗队可以享有的各种辩护或权利,如抵销、反诉、保险、受赔偿、补偿或保证等权利。

  第九条 津方将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专业注册,中国医疗队人员向津政府交纳注册费。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津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市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褚 启 元           孔比莱·坎盖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专家:
      外 科 二人
      内 科 一人
      妇产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眼 科 一人
      针灸科 一人
      放射科 一人

 二、医师和翻译(秘书):
      病理科 一人
      理疗科 一人
      翻译(秘书):一人

 三、其他:
      手术室护士长 一人
      厨 师 一人
      司 机 一人
  合计: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