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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29:12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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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岸、山体等城市景观以及生态需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散生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公园区域;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交通、旅游、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和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确定为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造册登记,并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或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损毁绿化及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沙、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绿地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能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将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绿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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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1993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1 August 1993 Coded Guo ShuiFa [1993] No. 062)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he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The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mplementing the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System of Different Trades
and the Circular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mplementing the
Stipulations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New accounting System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the from of documents Coded (93) Cai Gong Zi
Nos. 87 and (93) Cai Kuai Zi No. 27. The documents stipulate that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ould begin of July 1, 1993 to
implement the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the Norm of Enterprise
Accounting and th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of different trades.
Recently some regions asked the question as to how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and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We hereby issue the following circular
on related questions:
I. If there are different stipulations in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carried out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while calculating tax payment, the
enterprise shall implement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
II. If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that,
when calculating tax payment, the taxation handling method can be carried
out only after it is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the
enterprise shall handle the matter by following the prescribed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III. With regard to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taxation encounter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ing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the various local tax
authorities should make timely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of these
problems, offer their opinions on handling the matter and report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n order to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can
conduct unified study and handling the matter.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为使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室技术室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安装在负责传统纸质公文接收的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并可以打印出限定份数的红头红章正式纸质公文,随时打印不限份数的黑头黑章纸质公文。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八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包括:加密设备、公章USB盘、软件加密卡、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所用加密设备及公章USB盘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配用的“加密设备”、“公章USB盘”,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各地、各部门使用的“公章USB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公文完成审批、签发手续后,各地、各部门秘书科(办公室)将其电子数据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文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收状态,其他时间急事急办。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换发按实物公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密级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加密设备和公章USB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二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 用于电子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家互联网连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规范。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应当下载并存放到本地指定的计算机上,由文电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其他电子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或本系统内开展公文电子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