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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8:42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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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主动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汇报《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调整完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建议意见。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对尚未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顺应形势,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到位。

要努力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三、认真履职,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继续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和粉尘、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这次职能调整中新增加的职责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必须强化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制定发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及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

二是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是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状况,为评估监管执法效果、制定法规政策、确定执法计划、改进行政执法办法措施等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

四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发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对使用高毒物品用人单位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为开展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必须构建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对卫生部门已审批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继续发挥其作用。要巩固和扩大2008年启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的成果,依托4个国家级和32个省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实验室,积极发挥其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优势,直接服务于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依托科研和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中介机构联合开发建设等有效途径,切实加强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配备先进齐全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装备,充实业务精通的技术人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协会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逐步规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用2至3年的时间,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控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三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职责调整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掌握职责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顺利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等职责的交接工作。要参照国家层面的做法,建立省、市、县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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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等六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等六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等六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格栅、格网及起吊架》(90S503)、《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03SS505)、《100~2000m2钢筋混凝土自然通风冷却塔选用安装图》(95SS601)、《深井泵房》(94S602-1~6)、《机械搅拌澄清池》(95S603-1~5)、《综合布线工程设计施工图集》(02X101-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实例》(03X101-4)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等六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等六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序号
编号 GJBT-
标准设计号
图别
标准设计名称
主 编 单 位
备 注

1
1040
08SJ928
试用图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编

2
1041
08J931
标准图
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3
1042
08J332

08G 221
标准图
砌体地沟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4
1043
08SS523
试用图
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新编

5
1044
08SS703-2
试用图
建筑中水处理工程(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编

6
1045
08X101-3
标准图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信息通信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 02X101-3

03X101-4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军干所受灾情况的报告》(湘民安字[1990]第11号)收悉。对你省怀化等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等因洪水灾害受损恢复建设所需经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云南省思茅节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受地震损失问题的复函》[(1989)民安函第98号]和《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民救函[1990]9号)的规定,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由地方统一管理的,其灾后受损问题应视同地方其它行政
事业单位房屋,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199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