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2:07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54号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热带风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道路结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等直接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防御设施的建设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需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二条 编制经济开发园区规划、太阳能和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性进行评估,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雷击等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一)易燃易爆输送贮存设施项目;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三)体育场、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其他容易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需要等,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专业监测体系。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对突发性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和其他有关单位,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气象主管机构和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将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区、重要湖泊(水库)等作为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的重点,加强农牧果业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的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针对性。
  第十六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气象应急广播体系,用最快的速度向社会发布传播预报和预警信息: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新闻媒体等报送信息,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政府要求,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送相应的短信息;
  (四)学校、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设立的相关播放设施和防空警报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应当及时启动滚动播发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基层社区传递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医院、社区和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作为气象灾害防灾重点单位,应当确定配备一名兼职气象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终端建设,行政村应明确一名兼职气象信息员,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组织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情况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政府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安监、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气象、水利渔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东平湖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08〕 62 号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荆江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在遭遇类似1870年特大洪水时两岸主要防洪大堤不溃决,城陵矶以下河段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过的最大洪水(1954年洪水);重要蓄滞洪区能适时适量运用,重要城市、洞庭湖和鄱阳湖区重点圩垸、主要支流堤防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上海市宝山区和浦东新区按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设防,其余海堤段按100年一遇高潮位加11级风设防。到202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江湖两利”和“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逐步建成以堤防为基础,三峡工程为骨干,干支流水库、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相配合,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等措施与防洪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长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不断推进长江治理。继续加强堤防、海堤达标建设和河口整治,重点加固与长江中下游形成封闭圈的连江支堤、洞庭湖和鄱阳湖重点圩堤、汉江中下游堤防等重要堤防;在对三峡工程蓄水运用后河道冲淤变化研究的基础上,加强长江中下游重点河段的河势控制;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重点建设城陵矶附近有效分蓄100亿立方米超额洪水量的蓄滞洪区;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继续兴建对长江上游或重要支流防洪作用明显同时可减轻长江中下游防洪压力的骨干水库,提高调控洪水的能力;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依法加强河道、湖泊和蓄滞洪区的管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长江流域地域广阔,雨量丰沛,洪水峰高量大。流域内重要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规划》的实施,对保障长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长江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
为表彰劳动保障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部决定,给1998年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记集体一等功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
记个人一等功的评选范围为省、市(地)、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厅局级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记集体一等功评选的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3.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全体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二)参加记个人一等功评选的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工作岗位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突出业绩。
2.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3.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记集体一等功68个,记个人一等功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表彰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记一等功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记一等功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评选要求
给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评选表彰活动,与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同步进行。各地要统一筹划,统一组织实施。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工作第一线。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三)统一组织,集中审批。记一等功的评选推荐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评选出的拟推荐记一等功的单位和个人,需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事实说明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另行推荐。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一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记集体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4000字左右为宜)记个人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记个人一等功
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四)。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领导及有关司局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领导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附件:
1.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
3.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个人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1: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刘雅芝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袁彦鹏 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刘永富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主任
任泽民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司长
陈 刚 劳动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信长星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祝晏君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焦凯平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
毛 健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
乌日图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
王以才 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
施明才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
李东林 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司长
田素清 劳动保障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刘光义 劳动保障部机关纪委书记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
田小宝 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沈宝英 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党委书记
办公室:
主 任:袁彦鹏
副主任:刘永富 陈 刚

附件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

-------------------------------------------
| 地区(单位) | 记集体 | 记个人 | 地区(单位) | 记集体 | 记个人 |
| | 一等功 | 一等功 | | 一等功 | 一等功 |
|--------|-----|-----|--------|-----|-----|
| 北京 | 3 | 4 | 湖北 | 2 | 4 |
|--------|-----|-----|--------|-----|-----|
| 天津 | 2 | 4 | 湖南 | 2 | 4 |
|--------|-----|-----|--------|-----|-----|
| 河北 | 2 | 4 | 广东 | 3 | 4 |
|--------|-----|-----|--------|-----|-----|
| 山西 | 2 | 4 | 广西 | 2 | 4 |
|--------|-----|-----|--------|-----|-----|
| 内蒙古 | 2 | 4 | 海南 | 1 | 3 |
|--------|-----|-----|--------|-----|-----|
| 辽宁 | 3 | 4 | 重庆 | 2 | 3 |
|--------|-----|-----|--------|-----|-----|
| 吉林 | 2 | 4 | 四川 | 2 | 4 |
|--------|-----|-----|--------|-----|-----|

| 黑龙江 | 2 | 4 | 贵州 | 2 | 4 |
|--------|-----|-----|--------|-----|-----|
| 上海 | 3 | 4 | 云南 | 2 | 4 |
|--------|-----|-----|--------|-----|-----|
| 江苏 | 3 | 4 | 西藏 | 1 | 3 |
|--------|-----|-----|--------|-----|-----|
| 浙江 | 3 | 4 | 陕西 | 2 | 3 |
|--------|-----|-----|--------|-----|-----|
| 安徽 | 2 | 4 | 甘肃 | 2 | 4 |
|--------|-----|-----|--------|-----|-----|
| 福建 | 3 | 4 | 青海 | 1 | 3 |
|--------|-----|-----|--------|-----|-----|
| 江西 | 2 | 4 | 宁夏 | 1 | 3 |
|--------|-----|-----|--------|-----|-----|
| 山东 | 3 | 4 | 新疆 | 2 | 3 |
|--------|-----|-----|--------|-----|-----|
| 河南 | 2 | 4 | 新疆生产 | 2 | 3 |
| | | | 建设兵团 | | |
-------------------------------------------



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