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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4:55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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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 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 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 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 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 不准出售。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 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 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 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 建筑面积数额相加, 按家庭人口计算, 一般掌握在人均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
第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 邸?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 按建筑面积计算, 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 以每套住房标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
建筑面积, 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 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 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可一次付清房价款。购房人可自行筹款, 也可用所购房产作抵押, 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 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




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还贷数额,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外, 个人每月还贷部分不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 。
购房人也可按本单位房改方案的规定分期付款。
有条件的单位, 可以对低收入的职工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第八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免征契税, 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 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 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 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 享有合法所有权, 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用满5 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按届时准价出售的, 售房款归售房人所有; 按市场价出售的, 售房款相当于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售房人所有, 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住用不满5 年? 蛱厥馇榭鋈沸璩鍪鄣? 须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出租住宅楼房的, 对其租金收入超过届时规定房租标准部分,由原售房单位收回。
职工出售、出租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 原售房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楼房, 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 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 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 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 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 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 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补足房价款, 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 倍以下的罚款, 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住用不满5 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购买的住宅楼房的, 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 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出售人处房价款1至2 倍的罚款; 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 并处租金收入1 至2 倍? 姆?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
第十七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 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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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
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2006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

  一、 法医类

  (一) 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死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伤病关系鉴定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 尸体解剖室 必备

  尸体解剖台 台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 套 必备

  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 套 必备

  解剖器械消毒设备 套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电子秤 台 必备

  X光机 建议配置

  石蜡切片机 台 建议配置

  组织病理实验室 建议配置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建议配置

  尸体冷藏柜 台 建议配置

  尸体运输车辆 辆 建议配置

  组织学检验 组织病理学实验室 必备

  病理脱水包埋系统 套 必备

  石蜡切片机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二)法医临床鉴定

  表1.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一般活体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 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诊锤、量角器、尺等) 套 必备

  活体检验床 张 必备

  身高体重仪 台 必备

  X光片观片灯 个 必备

  耳镜 个 必备

  眼底镜 个 必备

  鼓膜摄像仪 台 建议配置

  视网膜成像系统 台 建议配置

  听觉功能鉴定 纯音测听仪(听力计) 台 必备

  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 台 必备

  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 台 必备

  视觉功能鉴定 标准国际视力表 个 必备

  验光盘 套 必备

  裂隙灯检查仪 台 必备

  直接眼底镜 个 必备

  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 台 必备

  性功能鉴定 神经诱发电位仪 台 必备

  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 台 必备

  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 台 必备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表1.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精神病鉴定 韦氏智力测验软件 套 必备

  韦氏记忆测试软件 套 必备

  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 套 必备

  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 套 必备

  焦虑/抑郁自评量表 套 必备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 套 必备

  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 套 建议配置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表1.4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法医物证鉴定 PCR扩增仪 台 必备

  生物显微镜 台 必备

  离心机(6000r) 台 必备

  离心机(14000r) 台 必备

  振荡器 台 必备

  电子天平(1mg) 台 必备

  恒温水浴箱 台 必备

  电热干燥箱 台 必备

  低温冰箱 台 必备

  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200μl,200-1000μl) 套 必备

  DNA定量检测设备 套 建议配置

  超净工作台 台 建议配置

  亲权(缘)鉴定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脱色摇床等) 套 必备

  个体识别 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 台 必备

  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等) 套 必备

  

  (五)法医毒物鉴定

  表1.5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常见毒(药)物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设备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气体分析仪 台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烘箱 台 必备

  制纯水设备 台 建议配置

  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 台 建议配置

  酒精检验 普通化学实验室 必备

  分析天平(0.1mg) 台 必备

  旋涡混合器 台 必备

  离心机 (4000r) 台 必备

  微量移液器 套 必备

  恒温水浴锅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金属毒物的检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二、物证类

  (一)文书鉴定

  表2.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笔迹鉴定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文件技术鉴定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 套 建议配置

  静电压痕显示仪 台 建议配置

  薄层层析仪 台 建议配置 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建议配置

  热分析仪 台 建议配置

  紫外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显微分光光度计 台 建议配置

  拉曼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显微红外光谱仪 台 建议配置

  扫描电子显微镜 台 建议配置

  

  (二)痕迹鉴定

  表2.2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痕迹鉴定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到毫米以上) 套 必备

  比较显微镜 台 必备 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

  材料显微镜 台 必备

  多波段光源 台 必备

  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 套 必备

  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2指纹熏显柜等) 套 必备 至少具备二种

  指模提取设备 台 必备

  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 套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三)微量鉴定

  表2.3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微量鉴定 扫描电镜(带能谱)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X射线荧光能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液相色谱仪 台 必备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 台 必备

  薄层色谱仪 台 必备 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

  显微分光光度仪 台 必备

  拉曼光谱仪 台 必备

  红外光谱仪 台 必备

  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 间 必备

  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 套 建议配置

  体视显微镜 台 必备

  放大镜 台 必备

  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精确至少到毫米级) 套 必备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表3.1

  项目 仪器配置 单位 配置类型 备注

  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的采集、读取

  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 套 必备

  语音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 套 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 释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