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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2:58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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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 第4号

  《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是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

  第三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应当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决算,统一经办工作流程“六个统一”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属地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所辖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覆盖人数、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稽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市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征收、扩面、稽核、清欠等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市本级和县(市、区)分级负责。

  市、县两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及时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失业保险申报审核信息传递同级地税部门。市、县两级地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失业保险费实征信息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确保当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条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县(市、区)以前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级统筹基金。

  县(市、区)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20%暂存县级财政专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县(市、区)将80%的失业保险基金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级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当预留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失业保险基金除正常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外,对于其它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按照多收多支(包括剩余滚存结余上解市财政专户的基金)的原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失业保险管理系统软件,实时联网,集中管理全市失业保险信息数据,每月按时上报失业人员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当包括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指标。

  市政府应当对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当年超计划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部分,不作下年度征缴计划的基数。

  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85号)执行,由本级政府按缺口的一定比例弥补。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给予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一定的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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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标识程序 3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4
5.1 基础项 4
5.2 规定项 5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8
6.1 基础项 8
6.2 规定项 8
6.3 选择项 11
7. 测评方法 13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3
8.1 基础项 13
8.2 规定项 14
8.3 选择项 14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14
9.1 基础项 14
9.2 规定项 15
9.3 选择项 16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8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9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20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1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22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 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的规定。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5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6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528~1163>1163 3.84.04.2
螺杆式 <528528~1163>1163 4.104.304.60
离心式 <528528~1163>1163 4.404.70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50 2.402.60
螺杆式 ≤50>50 2.602.8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5.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5.2.10-1)
(5.2.10-2)
式中:N ——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 —— 建筑供热负荷,kW;
η ——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采用直联方式时,η = 0.85;
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 = 0.83;
Δt ——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C。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 = 25 oC;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 20 oC;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a = 0.0115;
当500<ΣL<1000m时,a = 0.0092;
当ΣL≥1000m时,a = 0.006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1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分室(户)温度控制设施,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2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3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4 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 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 实时检测。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3 选择项
5.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5.3.1。



表5.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5.3.2 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20,其中建筑物具有良好朝向5分,能组织良好通风5分,采用有效遮阳措施10分
5.3.3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设置分散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空调器达到国家空调节能级别。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5
5.3.4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0分。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6.1.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所需数据获得方式同5.1.2。
6.2 规定项
6.2.1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2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6.2.3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4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5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2.5中规定的数值。
表6.2.5 锅炉额定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
燃煤(II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7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8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o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o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参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9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式(5.2.10-1)、(5.2.10-2)的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0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6.2.10中的规定。
(6.2.10)
式中:Ws —— 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 —— 风机全压值,Pa;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6.2.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2.11中的规定值。
(6.2.11)
式中:H —— 水泵设计扬程,m;
ΔT —— 供回水温差,oC;
η ——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ER 0.00577 0.00433 0.00865 0.00673 0.0241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2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室温调节设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3 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每栋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4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5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6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3 选择项
6.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6.3.1。




表6.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6.3.2 在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5
6.3.3 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和新型节能的空气调节方式。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4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用切实有效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5 建筑用生活热水或采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0
6.3.6 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7 空调系统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8 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9 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热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通过科学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应具有以下节能管理措施:
1 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
2 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
3 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外立面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10 当测评建筑未采用第6.3.2~6.3.9条的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5分。
7. 测评方法
7.0.1 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测试。
7.0.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7.0.3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
7.0.4 现场检查为设计符合性检查,对文件、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
7.0.5 性能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节能建筑相关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内容如下,其中已有检测项目不再重复进行,但需提供相关报告。
1 墙体、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2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3 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检测;
4 平衡阀、采暖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热计量装置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0.5%,并不得小于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5 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1/3;
6 太阳能集热器的效率检测;
7 水力平衡度检测。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实测;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实测。
8.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8.1.3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应在采暖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1.4 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附录B的规定。
8.2 规定项
8.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8.2.2 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3 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4 集中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3 选择项
8.3.1 参照第9.3节公共建筑运行实测检验选择项要求。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及采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的实测。
9.1.2 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9.1.3 采暖空调耗能量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耗能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供热、供冷量。
9.1.4 建筑总能耗通过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9.1.5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分别实测。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为实测采暖或空调耗能量与实测供热或供冷量的比值。
9.1.6 单位采暖空调耗能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其采暖空调能耗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
2 对于未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建筑能耗:
1) 对采暖空调系统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并结合以往运行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2) 设置监测仪表,对采暖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检测,根据监测结果计算。
9.1.7 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主供水回路上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9.2 规定项
9.2.1 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
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9.2.2 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同类机组3级水平所对应的限值。
9.2.3 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和设备铭牌值的80%。
9.2.4 系统供回水温度的检测;
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低于设计供回水温差40%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应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主分支管处的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1℃。
9.2.5 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风量和输入功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现场实测的风量和输入功率不应大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20%。
9.2.6 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的检测;
检验方法: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不应低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90%。
9.3 选择项
9.3.1 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试评估;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2 蓄冷蓄热等新型节能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3 能量热回收装置的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4 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5 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6 变风量或变水量节能控制调节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7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0.0.1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2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3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5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6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10.0.2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10.0.3 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2 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3 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4 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5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6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5.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气密性 5.2.1
热桥部位(严寒寒冷) 5.2.2
门窗保温(严寒寒冷) 5.2.3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5.2.45.2.5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5.2.65.2.75.2.85.2.9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户式燃气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5.2.10
室温调节 5.2.11
计量方式 5.2.12
水力平衡 5.2.13
控制方式 5.2.14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5.3.1
自然通风采光 5.3.2
能量回收 5.3.3
其他 5.3.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意见:测评人员: 测评机构: 年 月 日

注:测评方法填入内容为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或性能测试;测评结果基础项为节能率,规定项为是否满足对应条目要求,选择项为所加分数;备注为各项所对应的条目。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 气候区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测评内容 测评方法 测评结果 备注
基础项 采暖热负荷指标(W/m2) 采暖度日数 6.1.1
空调冷负荷指标(W/m2) 空调度日数
单位面积全年耗能量(kWh/m2)
规定项 围护结构 外窗、透明幕墙气密性 6.2.1
热桥部位 6.2.2
空调采暖冷热源 空调冷源 6.2.36.2.4
采暖热源
空调采暖设备 冷水(热泵)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性能系数(COP) 6.2.56.2.66.2.76.2.8

单元式机组 类型 单机额定制冷量(kW) 台数 能效比(EER)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机型 设计工况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或性能系数(W/W)

锅炉 类型 额定热效率(%)

水泵与风机 空调水系统冷水泵输送能效比 6.2.96.2.106.2.11
空调水系统热水泵输送能效比
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耗电输热比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室温调节 6.2.12
计量方式 6.2.13
水力平衡 6.2.14
控制方式 6.2.15
照明 6.2.16
选择项 可再生能源 比例 6.3.1
自然通风采光 6.3.2
蓄冷蓄热技术 6.3.3
能量回收 6.3.4
余热废热利用 6.3.5
全新风/变新风比 6.3.6
变水量/变风量 6.3.7
楼宇自控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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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弛、执法不力等错误做法,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是抓好市、县的自查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由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上公布《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讲话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会后下发。同时,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部党组领导,部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部执法监察局),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省(区、市)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或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治理整顿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3月份召开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期间,部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


部将下发有关学习资料,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领导。学习材料各地可以翻印。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副总理批示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和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6月1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清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及时报部督查办公室,部督查办公室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这次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各市、县要以此为标准对本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市、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5%,并于7月10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各级的治理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地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形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国务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同时,搞好与计划、经贸、教育、科技、监察、财政、建设、农业、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各地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