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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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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效率,推进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依托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由2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2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的申请,实行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市凡实行经营资格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适用本办法。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模式,依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覆盖全市的“惠州市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注册易”)实行网上协同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工作。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制定惠州市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相关制度;
  (二)牵头清理调整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
  (三)牵头梳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流程;
  (四)牵头建设“网上注册易”,推进该平台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相关事宜;
  (六)指导各县、区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
  各县、区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审批平台及设备;
  (二)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三)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四)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五)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六)协调处理并联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定期向市、县(区)各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三)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建立由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第一召集人,监察、法制、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进落实并联审批各项工作。
  建立由行政服务中心为第一召集人,工商部门和承担前置审批的各部门参加的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提供业务联合咨询、申请材料联合会审等服务。
  并联审批具体业务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由各级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需要在市和县(区)两级并联审批部门之间协调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第三章 前置审批事项管理规范

  第九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是指在企业登记注册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前依法必须办理的涉及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环保、场地选址、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来设定,各前置审批事项依据上位法规定确定审批先后顺序。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定期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调整。未纳入《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明令禁止的事项外,市、县(区)享有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同等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直部门审批的,除省、市政府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和需由市综合平衡的外,一律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委托县、区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除特殊原因外,一律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要求,落实以下四项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应做到一审一核,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应建立内部协作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经办人应实行“AB岗”制,保证并联审批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并联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解答企业的咨询,同时要简化内部手续,加强内部协作,明确承诺时限,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网上并联审批制。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纳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协同审批。并联审批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办理并联审批业务。

第四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并联审批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公示并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提供给申请人取阅。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部门预约,获得以下提前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公示听证、技术评审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听证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涉及2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可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核查。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条件较为复杂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启动业务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涉及3个部门以上前置并联审批的申请,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业务联席会议,召集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前置并联审批单位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申请人可现场参与业务联席会议。涉及需审批部门间相互协调的,由行政服务中心通过业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
  参加业务联席会议的各部门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出具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正材料,能够现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现场补正,不能现场补正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业务联席会议各部门的意见,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就补正内容的有关细节向各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业务联席会议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补正后,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递交申请前向前置并联审批部门提出提供先行服务的申请。行政服务中心清点申报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联席会议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分送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交接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实行同步并联审批。对本部门审批所依据的其他部门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只作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本部门负责的审查内容,应作实质性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公布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的审批决定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各并联审批部门意见并反馈申请人。各并联审批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将有关材料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某个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该部门审批事项前获得的其他前置审批依然有效,但该部门审批事项之后的并联审批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情况反馈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能够通过补正材料进行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调整审批决定。必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审批决定,确实不能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的,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互相协调,将相关的申请材料转送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部门实施审批。
  依法应当先经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由牵头的行政服务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县、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和网上注册易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申请人从事经本部门批准的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行政服务中心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县(区)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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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88年5月23日

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1987年3月13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既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又是科学著作;既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教师及其科技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以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有书号的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属于上述范围的教材,必须经过二届以上(含二届)的学生使用。
第三条 外籍和旅居国外的华侨专家、学者编著为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的,并在我国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评奖。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对口专业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本地区或所属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的评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生产部门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对口专业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学校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条件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教材,可获得特别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加以系统化,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有所侧重。

第四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申报,一般在各部委和地方评出的优秀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教材奖必须填写申报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部委和地方择优推荐申报的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通告全国高等学校,学校组织本校有关教师评议。评议结果由所在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过评议汇总初选出的教材,委托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和评审。
第十六条 经过复审和评审的教材,由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协商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全国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第五章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奖励共分二等:
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2000元
全国优秀教材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1000元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所在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所需奖金、审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各组织评奖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