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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09:20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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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外交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培育新的增长动力,集成新的发展优势,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实现由出口和利用外资为主向进口和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构建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涉外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形成统一、透明、稳定的涉外经济体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
  ——坚持市场主导。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互利共赢。尊重和照顾合作各方的合理关切,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走共同发展道路。
  ——坚持内外联动。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自主发展能力,通过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发展空间。把对外开放与国内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对外开放区域格局。
  ——坚持安全高效。既要把握机遇,不失时机地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又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切实防范风险。
  二、目标任务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实施技术、品牌、营销、服务“四带动”出口战略,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跨越。完善贸易、产业、财税、金融、知识产权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自我转型的内生动力,夯实出口的产业和技术基础,鼓励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培育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开展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掌握对外贸易主动权。建立规范贸易秩序的有效机制,引导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议价能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进口战略,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提高进口议价能力;增加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资源能源、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进口;适当扩大消费品进口。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建设具备物流集散、交易定价、设计展览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性功能的国际贸易中心。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融合,增强加工贸易对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拓展,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深度挖掘传统服务贸易潜力,努力扩大文化、技术、中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出口,扩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检测与分析、管理咨询和先进环保污染治理技术等领域的服务进口。完善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稳步开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引进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国内市场充分竞争,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四)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把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商务服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和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产能过剩项目。坚持以我为主,积极用好国外优惠贷款,适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丰富利用外资方式。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有效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方式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积极探索排放权交易、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外包等领域利用外资方式。
  增强利用外资效应。更加注重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结合,进一步发挥外资作为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载体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我国轻工、纺织、服装、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比较优势,鼓励企业对外投资设厂。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拓展农业国际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强化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
  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拓展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和领域,增强承包工程带动国内设备出口能力。以设计咨询、前期规划为先导,带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设计咨询、投融资和运营服务能力,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规范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政府指导和公共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优化外派劳务结构,加强劳务培训工作,打造“中国劳务”国际品牌。
  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鼓励国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价值链整合,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供更好服务。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加速境外产业集群发展。
  (六)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积极拓展沿边省区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领域和空间,建设若干面向毗邻地区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构筑特色鲜明、定位清晰的陆路开放经济带。支持开放开发试验区发展,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积极吸引装备制造、汽车、纺织、电子信息、生物等产业转移。鼓励东部地区与内陆地区共建开发区,在“两横两纵”(“两横”指陇海铁路、长江水道,“两纵”指京广铁路、京九铁路)沿线,形成若干国际加工制造基地和外向型产业集群。加强内陆开放通道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平台支撑能力。
  提升沿海地区开放水平。发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重要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影响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重点引进前沿高端产业,提高资金技术密集度。推进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加快从全球加工装配基地向研发、先进制造基地转变。推进服务业开放在沿海地区先行先试。
  拓展两岸四地经贸合作深度。争取到“十二五”末,内地对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营中心,使香港成为“走出去”的信息平台和融资平台。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鼓励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加强两岸产业合作。
  (七)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
  扩大科技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成果的国际市场。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积极融入科技全球化进程,在国外申请专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积极开展全球重大科技问题合作研究。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范围和力度。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转基因生物品种培育、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研究。在我国具有优势的科技领域,有目的、有重点地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工程研究计划。
  深化双边、多边和区域科技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合作在政府间战略合作中的作用。深化同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关系,完善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框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应用为重点,积极拓展有利于当地民生的科技领域援助。继续参与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合作,参加新兴大国和区域组织机制下的科技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
  (八)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抢占未来全球产业发展制高点。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突破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密切跟踪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战略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发挥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原材料工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增强产业配套和协同发展能力,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积极开展产业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利用全球资源促进产业创新。鼓励国内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促进平台的作用,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依托,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九)稳步推进金融国际化。
  适度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金融市场。推进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金融资产境外发行。支持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健全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有序扩大证券投资主体范围,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研究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拓宽境内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渠道。进一步研究放宽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
  扩大人民币对外使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本账户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对外贸易、跨境投融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保障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渠道畅通便利。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本币互换,支持有意愿的经济体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逐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储备功能。
  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国际化。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到境外开展业务,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国内大银行在提升对内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全球金融运作能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适时引导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国际业务。坚持以我为主、积极审慎,适时引入高质量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机构战略性重组。
  (十)深化国际经济合作。
  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在统筹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东西呼应、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的自由贸易区格局。不断拓展自由贸易区、区域财金合作内涵,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投资、财金、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积极参与中日韩、东盟与中日韩(10+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亚欧会议等国际合作机制。
  统筹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平衡好我与发达国家的彼此关切,逐步扩大利益汇合点,妥善应对和缓解矛盾。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宏观经济政策、贸易、投资、能源资源、科技等多领域的合作。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合作共赢方式。提高对外援助质量和效益。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支持二十国集团继续发挥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的作用,稳步提高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以对话协商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参与涉及我国重要利益的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完善外贸促进政策。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的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引导外贸企业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金融对外贸发展的支撑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支持贸易发展的金融产品。发展国际贸易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和强化其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贸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推进“大通关”建设,完善区域通关合作机制,支持港口功能向内陆地区延伸。提升电子口岸功能,推进与贸易有关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提高通关效率。清理、撤销进出口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简化对外经贸人员出入境审核程序,争取与更多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
  (十二)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引导,改善利用外资环境。
  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完善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规范利用外资管理。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外商投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促进外资基金、债券融资等有序发展。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完善境内机构境外发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提高外债管理水平。适时制订外债管理法规,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
  (十三)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效果。
  加强“走出去”宏观指导。适时出台新形势下指导性文件,实现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完善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提高指导企业“走出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舆情监测和应对能力,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健全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加强动态监测和事后监管。
  提升“走出去”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协调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速与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多双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等载体平台建设,扶持本土投资银行、法律、会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咨询、权益保障等作用。
  (十四)健全科技开放机制,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我国参与国际前沿科学研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扩大民间资本对国际合作的投入,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多元化投入体系。在对外援助中更加注重科技领域援助。
  建立国际化科技人才队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扩大合作研发和培训力度,与国外相关机构有序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加大引进国外高技术人才的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加快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熟悉国际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中介服务。
  (十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深化金融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市场开放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加快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为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稳步发展衍生产品市场,适度推进衍生产品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避险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制度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技术准备,适时启动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试点。推进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和国际金融机构标准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协调机构及标准制定机构工作。
  (十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跨国金融机构及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关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方案,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风险应对能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提高系统性风险处置能力。
  维护重点产业安全。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产业安全评估体系,完善和丰富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手段。组织开展重点国别产业损害预警磋商和对话。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提高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救济能力,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权益。
  完善境外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国别政治、经济、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与行政互助,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境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七)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完善开放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内外部均衡指标体系,提高财政、货币、产业、竞争政策和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政策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全球影响和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国内传递,认真评估宏观政策的内外关联效应,在坚持自主性、独立性的同时,与主要经济体和多边组织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
  完善涉外经济的管理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外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放宽跨境资本交易限制,健全跨境资本监测分析体系,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对外开放决策、协调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对外开放秩序,保持对外开放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和协调。
  (十八)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加强外交与经济紧密互动。更加注重国际关系中政治与经济的战略互动,进一步强化政治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协调配合。推进政府间多双边合作,拓展政府间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完善战略对话、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化合作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一线作用,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发展文化贸易,加强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推进文化国际合作,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感染力和亲和力。加强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促进人员往来和交流。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发出我方声音,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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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电子政务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在云省电子政务网、本部门计算机局域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应用系统中经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电子公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四条 省档案馆、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省直部门做好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
  机关档案部门应会同本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归档、保管、维护和利用的规章制度。
  州、市、县档案局会同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各种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保管、有效维护和提供利用工作。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等,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划定。
  第七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交档案部门归档。机关档案部门应在次年6月30日以前,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上年度的归档电子公文。
  第八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九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要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金字号工程”网络等基础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应用开发单位和信息技术开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设计、升级换代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可靠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格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由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络上交接。
  第十七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技术环境和电子公文的可理解性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八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九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妥善解决好涉密电子公文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系统、生产管理系统或电算化等系统产生的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浅论基层检察机关办公室体制下“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刘金山


从当前检察机关“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看,“分类管理”作为一种检察队伍内部管理制度,试图走一条以职位分类为主、品位分类为辅的分类模式,以扭转检察机关长久以来形成的行政一元化管理机制的倾向。从基层办公室管理工作来看,“分类管理”无疑有利于拓宽我们的管理思路,提高行政事务管理效率,同时也给了基层办公室工作人员较大的发展空间。下面就探讨一下在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体制的现实制约下,“分类管理”设想的可行性。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首次正式提出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设想,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严格的编制员额制等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为“分类管理”改革提供切入点。2002年2月,《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再次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从高检院《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中提出的设想来看,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形象的说,就是因事设人,一个坑装一个萝卜。这种改革设想如果在今后能够顺利实施下来,对我们检察机关的管理,必定影响深远。
一、 “分类管理”设想对基层办公室管理的影响。
在“分类管理”制度下,将为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提供一个独立的检察行政官的发展序列,这将带来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检察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给检察行政人员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三是对从事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们的好处,这就不必多说了,改革分类管理本义就是为突出检察官地位而进行的。
在现有的检察系统行政一元化管理体制下,检察人员套用行政级别,使行政人员与检察业务人员均围绕着“身份等级”即“品位”开展工作,科层制的等级结构使行政职务处在最显要的地位上,形成了千军万马都冲着“长”去的局面。这一方面使检察业务人员失去了对业务工作的主导权,检察官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在行政职务的竞争中,办公室的人员往往处于劣势,毕竟检察机关最看重的还是司法职业能力。现有的管理制度并没有给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加上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岗位职务的定位,发展空间狭窄。这就势必要强迫办公室工作人员去争夺有限的“检察官”法律职称,挤占业务人员的位置,反过来影响办案。当2002年《检察官法》修订后,对于非法律出身并且长期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来说,谋求法律职务变得难上加难,发展空间丧失之后很难想像他们还能保持多大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反过来又影响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分类管理”改革,恰恰能为他们开辟一条新路,提供一条与检察专业人员不同的发展序列。
二、基层检察院办公室体制下的“分类管理”
从办公室工作的实践来看,即使在办公室管理工作内部,“分类管理”的思路也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在这个体制下,办公室承担着行政管理、秘书督办、信息统计、档案管理、行政装备、等多种职责,有的还兼管法警工作。对应的上级检察机关往往要分成四五个部门来承担这些工作任务。在现有的办公室体制下,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承担的任务重、岗位多、人员却比较紧张,同时,办公室工作对检察院内最大的群体——专业法律人才没有任何吸引力,在现在的管理体制下,基层缺乏发展空间的现实,使一些能够胜任行政工作,如文秘档案、信息统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没有兴趣加入进来。留人困难,出路也有限,这成为基层检察院办公室领导心中的一个死结。
“分类管理”思想的运用,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个死结。在内部管理上,办公室应注重将“岗位”向“职位”转化,改变以往“品位”分类制下身份决定一切的做法。以往实行的“岗位责任制”已经将办公室的各种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上去,为这一转变奠定了基础。但“岗位”偏重的是工作激励和责任追究,并没有涉及到岗位的权限、难易、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很难形成权责一致的职位概念。其思路还是将人束缚在工作上,而完成工作所需要做的重大决定仍需要办公室领导层决策。其实,办公室负责的工作面大量广,办公室主任也非全能选手,对各种工作都能做到熟悉精通,更何况还有一些技术性较强,知识更新较快的工作,老经验未必管用,因而办公室领导在面对问题时所作的决定难免也会出现偏差。同时办公室领导每天在琐事上牵掣住大量精力,难免会影响到对工作的全面控制。“职位”分类的关键就在于“权责统一,各尽其能”。通过明确授权和责任,可以充分发挥职位上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对每个职位的考核,由于基层办公室“兼职”不可避免,办公室主任也可以从琐事中脱身,将精力集中到决策、领导、协调、控制工作进程等较为宏观的方面,提高办公室管理质量,更好的为检察工作提供行政后勤管理服务。
在发展空间方面,“分类管理”下的司法行政官序列,可以使办公室人员摆脱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窘境,使之不必把自己的前途局限于走“检察官”这条蜀道。既然是行政人员,完全可以长期从事办公室行政管理路径的广阔空间。对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应当区别于检察官序列。在现存条件下,因为当前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实行的也是双重领导制。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