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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29:06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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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19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节能工作,制定地方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经贸处、局)是本行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支持发展低耗能、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逐步调整和改造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的推广、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
州、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达标测试;对测试未达标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主要工业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对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的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进行检查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措施,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健全能源消耗和能源节约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各州、市(行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指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执行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对取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产品,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节约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每半年报送能源消耗及节约情况的报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
单位和城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能源,应当安装经鉴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计量和交费。禁止无偿使用能源或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热能供、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工程应当设计安装经有资格的节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热能计量器具;在用建筑工程应当逐步改造安装。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能耗;制定内部节能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用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能源。
第十九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引进消化、示范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
发。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对上述项目及节能产品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应当选用达到国家或本省能耗标准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在用机动车辆、农业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更新,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下列节能技术和器材: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能梯级利用、热电冷联产以及热电煤气三联供等技术;
(二)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电机调速和电力电子节电等技术以及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
(三)煤炭的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技术以及型煤和节能炉具;
(四)大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五)余热、余压利用和低热值燃料利用技术;
(六)照明节电等其他节能技术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节约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用能单位,其能源原材料节约奖在工资总额中应占的比例额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节约奖
由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机构按节奖超扣的原则计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节能监察中心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偿使用能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取消包费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更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更新;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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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现将《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能力,使科研运成果能迅速运用于临床,更好地吸引和发挥医学人才的作用,切实为广大患者服务,决定建立北京市直属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保证科学、合理、有效公正
地使用该项资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范围
一、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好,能够迅速应用于临床的医疗学科领域。
二、目前虽暂不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但学科基础较好,有发展前途,且社会需求量大,给予一定的支持便能很快处于领先水平的医疗学科领域。
三、已获得过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执行认真,进展顺利,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医疗学科领域。
第三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立项的基础条件
一、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队伍结构合理、稳定。
二、已配有项目所需的常规或基础设备。
三、已具有基本的实验或实验场地。
第四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立项单位在确定申请项目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重点学科项目申请。
二、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立项单位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筛选,并将经初选后的项目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评审申请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上报的项目要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
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上报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终审并确认评定的学科项目和财政补助经费。
四、重点学科项目确定后,立项单位要向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提交《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执行保证书》。
第五条 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和单位配套两部分。财政补助是指市财政局安排的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位配套是指立项单位按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的资金。
二、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和添置对重点学科农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的检测、分析、诊断、治疗等设备、设施。
三、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财政补助部分核拨后,立项单位的配套资金也应同时到位。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将专款挪作它用的单位,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该项目补助资金的一倍扣减该单位的卫生事业费,并取消其今后重点学科项
目资金申请资格。
四、项目资金到位后,立项单位应指定专门财务人员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所有帐目,并按规定组织项目资金效益评价。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与各级责任
一、设立北京市医疗重点学科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主要由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的局和有关处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重点学科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技术咨询组,主要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1.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重点学科支持项目及财政补助数额;2.评估项目进展;3.验收已完成项目;4.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具体执行上述任务的日常工作。
重点学科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有关医疗重点学科评审标准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学术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审结论。
技术咨询组:负责整个重点学科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业务技术咨询,协助领导小组对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二、立项单位:及时将本单位的项目申请报送市卫生局,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及合理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执行与考评
项目周期原则定为1-3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单位负责人应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将项目总结及有关财务决算报领导小组。
项目领导小组将派专门的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对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在项目完成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7日
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

温跃


  1、《南方周末》报道: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时建新在郑州高速经营运送沙石业务,主要是从鲁山县下汤镇运至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运至禹州。据其交代,每天跑有二三趟,大概挣有二十多万元。根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显示,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110元。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2、报道一出,舆论轰动,众说纷纭。这一事件包含三个问题:(1)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2)法院在犯罪数额上是否查清?(3)我国的公路收费制度是否合理?

  3、本文仅仅从刑法角度论证前两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留给网友们去讨论。但在此处本人先对第三个问题做个表态:国家应废除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拿公民纳税钱修路,然后向公民高价收取通行费,无异于拦路抢劫。苛政猛于虎!如果有民间资本介入的,终止协议。计算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地方政府依靠银行贷款修路的,先废除收费站,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归还银行贷款。有钱骚包摆阔办奥运会、国庆60年大典和上海SB会,说明政府不缺钱,那点修路的钱让财政出了算了,何必向银行贷款然后榨取老百姓的过路费的钱来归还银行贷款?不是口口声声执政为民吗?有人说财政的钱是全民的,开车的人使用公路,应该由开车的出钱。哈哈,既然财政的钱是全民的,用财政的钱修路,不但不应该向不开车的收取,也不应该向开车的人收取,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何谈得上收费?如果用财政的钱进行的建设和提供的服务要收费,那么我们是否要交警察治安保护费?军队家园保护费?哈哈,政府还真把自己当成黑社会了?

  4、下面先讨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据该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娄彦伟介绍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 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90

  6、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有旧375条和新375条之分。9号解释是对旧375条的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生效,新375条取代了旧375条,致使旧375条失效。我认为河南省平顶山法院在审理时建锋使用假军用牌照拉沙逃免过路费的案件中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适用已经在实际上被默示废止、失效的“9号解释”对时建锋进行定罪量刑。http://www.yadian.cc/blog/94484/

  7、要想评判该学者的上述说法,我们先要认真分析一下法释〔2002〕9号全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颁布日期:20020410  实施日期:200204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