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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8:35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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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3日商业部(89)商政(法)字第6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调解商业经济纠纷的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以下简称调解机构)。
第三条 调解机构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实行一级调解制度。
第四条 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自觉履行与监督履行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可参照本办法调解。

第二章 调解员、调解小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主持或组成调解小组主持。
调解员和调解小组以调解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七条 调解员和调解小组开展工作时,持介绍信有权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查阅与纠纷争议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协助;如有需要,应当出具书证。
调解机构对于涉及国家和企业机密的证据、材料和原始凭证必须保密。
第八条 调解员和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行使权利;
(二)维护法律尊严,制止违法行为;
(三)教育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
(四)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三章 调解管辖
第九条 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确定由愿意接受调解申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调解。
第十条 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不同县(市)、市辖区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经济纠纷,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商业经济纠纷,由商业部调解机构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受理商业经济纠纷后,认为需要报请上级调解机构调解的,应当事先征得其同意,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在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最后三个月内申请调解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只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调解请求和理由。
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五条 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或与调解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调解或由调解机构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人或二人代理参加调解。代理人在参加调解时,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在调解期间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另行提出调解请求。
第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商业经济纠纷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一方不签字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或调解书约定期限内主动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按期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原调解机构申请监督执行。
调解机构接到监督执行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义务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是本系统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义务方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原应履行的义务不得免除;不是本系统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处分,并由有关部门督促义务方继续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申请人向调解机构请求撤回调解申请或被申请人请求终止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调解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由申请人垫付。调解终结,按当事人双方责任分担,具体数额,由调解机构决定。
当事人请求撤回、终止调解的,调解经济纠纷的实际开支,由请求人负担或由调解机构决定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经济纠纷调解书(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事由:(简述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请求)现经我单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协议如下:
申请人签字: 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成员署名:
被申请人签字:
调解机构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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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为州、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和农机等服务部门,各乡(镇)政府、烟叶站、水利站、农机站,各项目村民(组)委员会。各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在基本烟田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网络布局、规模推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实施密集烤房建设、烟田机耕道路建设和烟草农业机械推广。建设项目分四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自流引水加管网(沟渠)配田间灌桩、提水工程加管网配田间灌桩、集雨水窖(池)的建设;二类为烤房,主要是大型密集烤房建设;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四类为烟草农业机械,包括通用机具和烟草专用机具。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立项、申请(报)、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产权和管护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符合“三基本”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建设。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工程和烟田机耕道工程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立项建设单位,实行连片集中,连片开发。

第八条 烟水工程要按照“宜蓄则蓄、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与人畜饮水相结合,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发挥烟水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立项申请。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组),跨村项目由乡(镇)向当地实施建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必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告》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评审权限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一)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对本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每年50万元,由财政资金开支)。

4.检查、督促办公室、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1.对州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督查落实。

5.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落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1.对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经费列财政资金开支)。

4.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及时报批烟农自建或联建项目。

5.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6.检查、督促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乡(镇)政府: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3.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用地协调负责。

4.及时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项目村民(组)委员会:

1.协调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区村支书或主任为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工期督促。

3.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县(市)局(分公司):

州级烟草部门:

1.拟订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2.汇总、上报全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上级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州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4.审批下达各县(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5.组织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验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6.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7.为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项资料。

8.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县级烟草部门:

1.拟订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组织工程项目设计、上报,按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验收。

4.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投资情况。

5.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数据。

6.总结、分析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7.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七)州水利局及各县(市)水利局:

1.配合烟草部门组织完成全州(县)烟水配套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督促水利部门实施的烟水工程项目;向烟草部门提供优选项目。

2.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尽量向种烟区倾斜。

3.抽出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5.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抓好烟水配套工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1.申报“以工代赈”匹配资金列入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烟水配套工程项目。

2.督促检查匹配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1.协助烟草部门对全州县(市)烟田机耕道路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烟草部门提出机耕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交通部门根据方案进行实地勘测,提交设计方案。

2.协助烟草部门编制颁发烟田机耕道路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抽派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田机耕道路工程,为工程质量、技术把关。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田机耕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及各县(市)农业局:

1.负责烟用农机具匹配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2.积极与烟草部门配合,组织好对烟用农机具的选型工作。

3.与烟草部门共同制定烟用农机具的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落实。

4.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烟用农机具推广使用情况的督促落实工作。

5.负责对烟用农机具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度规划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州级汇总后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下达各县(市)《年度实施项目计》。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州政府与各项目县(市)签订考核责任状上。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按年实施。年度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化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出资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烟田机耕道建设按我省农村机耕道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州、县 (市) 烟草、水利和发改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大额投资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年度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以乡 (镇) 或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 (或责任人)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 或补贴金额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烟水配套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 --1999 的规定执行;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符合《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为:每亩烟地按7立方米需水量配套。烤房按大型密集烤房标准实施。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和州级复查验收制,单个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逐个编号,完备建设及标识,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验收由各县 (市) 政府牵头组织烟草、水利、发改、农业(机)、交通等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率必须达 100%)。

第二十四条 县级验收主要内容:

(一)相关建设、施工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二)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二) 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GPS信息、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向州级申报复查验收。州级复查验收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项目进行复验,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100%复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30%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州级复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二)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组织施工,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三)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五)工程管理、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烟农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结算资料等),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及工程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各投入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资源整合、各行其规、叠加显效。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以烟草部门为主,水利、发改烟水配套项目资金为补充;密集烤房建设资金、烟田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资金由烟草部门投入;烟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补贴资金由烟草、农业(机)部门共同投入,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80%,州级复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15%,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兑现。兑现原则:

(一)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或与各投资建设部门签订的建设协议。

(二)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三)以项目工程实际投入或协议约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烟草机械补贴。烟草农业机械配置以省级当年公布的农机补贴目录为准,通用机械为购机价的68%(烟草30%、农机38%),未列入当年农机补贴的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部门补贴购机价的60%。

第三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和运行管护

第三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属和管理:由村(组)及跨村联合建设的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所有权、管护权属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村委会;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型密集烤房的所有权、管护权归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民小组、村委会。

第三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 (市) 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烟农自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

(二)烟水配套系统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烟路工程项目产权归属村(组),办理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产权证。
(三)跨村或跨乡的项目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到村组,由受益村组乡镇联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项目建设乡(镇)及村民小组、村委会协调解决,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管理实用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产权归烟农的,直接由烟农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组)或乡(镇)的,由村(组)或乡镇牵头,制定管护制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和使用,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相关申报、建设程序必须确保依法、合规。任务计划完成好,项目效益高,建设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的,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计划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明显滞后的。

(四)监管不力,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监管不力,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不在基本烟田,项目建成后,因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标准等有关内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条 实行问责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http://files2.mca.gov.cn/yaj/201107/20110729112928631.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