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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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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其职工招聘和辞退、工资和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等,均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对合营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照我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合营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招聘和辞退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的劳动计划,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计划。
第五条 合营企业招聘职工,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推荐,或由合营企业实行公开招聘。招收新职工,由合营企业持审批、花名册和录用人员的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手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聘用本市在职职工
,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和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到市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招聘外地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特殊技能人员,须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合营企业招聘职工,要按规定同本企业工会集体签订或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包括任务、期限、工资、劳保福利、安全、奖惩及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合营企业对招聘的职工,要注意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技术、业务水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合营企业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营企业辞退职工,须报市劳动部门备案。由于企业的原因需辞退的,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工会和职工本人,并按职工剩余合同期应得工资(按辞退前三 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辞退、辞职的(含被企业除名、开
除),应向合营企业赔偿剩余合同期应得工资百分之五十的经济损失;职工因参军、外迁等正当理由辞职的,企业应予支持。企业除名、开除职工,须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和本人申辩,然后由正、副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合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期内因病住院和因工负伤正在治疗的职工,以及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休产假的女工,不得辞退。

第三章 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十条 合营企业应按在册职工数(含临时工)支付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并计入成本。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合营各方根据行业、工种和企业效益等情况协商议定,并应随着生产、效益、物价、消费水平的发展逐年递增。合营企业中担任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中方职工,其工资待遇应与外方高级管理
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由市劳动部门核定。一般职工可高于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高级管理人员可高于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经理(厂长)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五十。合营企业支付给中的工资与职工实得工资的
差额,留给合营企业的中方使用;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差额,应按一定比例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职工离开合营企业后,按所到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执行。合营企业在实行本企业工资等级标准时,应保留职工原来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标准,作为离开合营企业后确定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对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晋级、晋职。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和集体福利基金,必须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做他用。其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奖励和集体福利基金中用于奖励职工的部分,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合营企业认为有不适用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劳动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市总工会协商后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要从支付职工工资之月起,按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提取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于当月开资后一周内上缴市劳动保险公司,以保证职工退休后能够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因企业原因辞退的职工,须按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辞退补助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辞退补助费和赔偿的辞退经济损失,原属固定职工的,交给合营企
业主管部门,用于职工等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属非固定职工的,交市劳动服务公司,用于职工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一人不少于一万五千元的补偿费,支付给合营企业中方,以便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方职工人数,按照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八十五,向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合营企业职工住房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从中核返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合营企业中方,用于建造住房。
第二十一条 中方人员受委托代表外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任职的,可以享受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也可以参照雇用外方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认真执行我国政府的劳动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努力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在不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标准的前提下,由合营企业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执行我国国营企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原则上不搞加班加点,如确需加班加点的,每天不得超过两小时,连续不得超过三天,并要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劳动部门,并接受这些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计、制造、引进、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和压力容器,均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外籍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要在雇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经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市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投资在我市兴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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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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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 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 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 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 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 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 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 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