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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6:55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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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依法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

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享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服务。

第二章 产地认定

第七条 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有关产地环境标准;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生产规模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一)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二)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三)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200吨;

(四)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2000亩;

(五)油料: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六)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300亩;

(七)茶园:种植面积不小于200亩;

(八)畜禽养殖地: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九)畜产品加工地的畜禽必须产自产地,并符合下列产量规定:

1.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

2.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

3.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

4.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

5.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十)水产加工地: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小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产地认定机构;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地认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章 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对产地环境的监测和评价。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地周围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地环境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用及需要安全隔离(休药)期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名称;产地对公布的投入品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级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县(市、区)建立检测站;基地、批发市场设立固定检测点;连锁超市、大型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配备检测员。

第二十条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认证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国家确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也可以在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卖店(点)或者产地悬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实行挂牌销售,其产品说明应当标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产品品名、产地及生产者,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将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认定或者认定证书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而使用产地标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产地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认证,擅自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印刷厂未经验证擅自承印无公害农产品图形标志及有图形标志的包装物,或者擅自扩大印刷数量的;

(三)违反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严重影响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由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吊销产地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或者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二)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伪造虚假记录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低于95%的;

(五)产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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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 中国工商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邮政汇兑业务大量增加,原有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出现了邮政汇款兑付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损害了银行和邮电部门的信誉,必须予以改革。现将改革后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超地区的县、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会商同级人民银行确定,并报邮电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能够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的城市基层邮电局、所,由县、市邮电局与同级人民银行商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县、市邮电局以及经确定不在专业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邮电局、所,原在专业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县、市邮电局及以下邮电支局、所和城市基层邮电局、所在专业银行原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经核对相符后,必须于七月五日内上划县、市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结清原帐户。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原在工商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经核对相符后必须于七月十五日内划至省、区、市局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结清原帐户。
三、人民银行增设“0293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科目,核算邮电部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的收、付和清算,该科目排列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表三、资产负债共同类“0325发行基金往来”科目的后面。在“036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邮政汇兑往来利息收入”帐户,排在原(8)“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下面;在“036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邮政汇兑往来利息支出”帐户,排在原(9)“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支出”下面。
四、农业银行运送邮政汇兑现金的手续费计算方法,另行通知。
五、银行与邮电部门汇兑业务分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新《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各级邮电部门、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办法》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邮电部。

附件: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为了保证邮政汇兑资金的及时兑付,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政汇兑资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和县、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县、市局)分别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省、区、市局的帐户只能办理省际之间和省与县、市之间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不准支取现金。县、市局的帐户只能办理汇兑资金的存、取和上、下级之间汇兑资金的清算。
2、汇超或兑超金额不大、交通不便的县、市以下邮电支局、所在农业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由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城市(含县城下同)不能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的基层邮电局、所,在工商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由工商银行代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
3、兑超地区的县、市以下邮电支局、所和城市能够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的基层邮电局、所,均不在专业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对县、市以下邮电支局、所的现金供应由县、市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后,委托农业银行运送,其现金缴存采取现金交汇的办法,每日上划县、市局帐户;对城市基层邮电局、所的现金供应与缴存由县、市局负责办理。
二、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现金存取
1、开户邮电局、所应根据汇兑业务实际需要,参照以往业务规律,每月编制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和备兑汇票周转金数额,于月份开始前送往开户银行审定后执行。凡未按期编送收支计划而要求提款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如执行中发生计划不足时,必须向开户银行追补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支付。
2、各邮电局、所提取现金,应在核定的收支计划以内向开户银行签发现金支票,当日汇超现金及兑付汇票后的余款,除按核定的限额留存周转金外必须填制现金缴款凭证,送存开户银行。如当日不能全部送存的,应在银行营业终了前先送存整数,次日上午再将余款存入银行。
三、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
1、城市基层邮电局、所在工商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全额上划县、市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县、市以下邮电支局、所在农业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应每五日内上划县、市局帐户。由农业银行运送现金的邮电支局、所,当日汇超和兑付汇票后的余款应填制信汇凭证连同现金一并交农业银行上划县、市局帐户。
县、市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应每十日上划一次,于旬后一日内上划省、区、市局帐户。
2、县、市及以下邮电局、所,应在上划前主动与开户银行将帐户余额核对相符。上划时,如属汇超,开户邮电局、所应向开户银行编送“邮政汇兑差额报告表”,签发转帐支票或填制信汇凭证,委托银行将汇超余额全额上划;如属兑超,应向开户银行编送“邮政汇兑差额报告表”,由开户银行凭以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上划。
3、省际之间互寄的兑付汇票款项为每十天清算一次。清算时,应由兑付汇票的省、区、市局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向收汇省、区、市局收款。
四、邮政汇兑资金的计息和结算收费
1、人民银行对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借方、贷方余额分别计收、计付利息。对借方余额暂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最低档次利率计收利息;对贷方余额暂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农业银行对代理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比照人民银行的计息方法向开户邮电支局、所计收、计付利息。
银行计收、计付利息,应按季抄列计息清单,经开户邮电局、所签章后,开户银行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从邮电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中收取或收入。
2、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结算,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从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中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由人民银行按其每年上划借方(付方)、贷方(收方)合计数的年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于每年十一月底计付。农业银行运送邮政汇兑现金的,由邮电部门向农业银行计付手续费。
五、报表的编报
1、县、市以下邮电局、所应将每旬末日的收汇、兑付余额于次日上午报县、市局,县、市局应于两日内汇总后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后应认真分析,如发现与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差距较大,要及时检查处理。
2、县、市人民银行应将县、市局报来的季末日的收汇、兑付余额和县、市局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借方、贷方余额,于每季末后五日内逐级汇总上报。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季后二十五日内上报总行。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开户银行有权对邮电局、所邮政汇兑资金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有权对专业银行代理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处罚。
1、邮电局、所,虚报兑超,少报汇超,套取邮政汇兑资金挪作它用的,必须立即纠正,并由开户银行按照挪用金额和天数对其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罚款。超过核定周转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农业银行代理行对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贷方(收方)余额拖延上划的人民银行比照财政性存款不及时缴存的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工商银行代理行对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贷款(收方)余额、农业银行对邮电支局、所交汇的汇超款项拖延上划的,除按备付金存款利率向邮电部门计付赔偿金外,人民银行比照财政性存款不及时缴存的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人民银行对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要及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如发生延压,按存(贷)款利率向邮电部门计付赔偿金。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工〔2008〕117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备案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资质备案制度。
资质备案,是指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 监理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备案资料(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办理资质备案手续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监理企业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备案资料对备案企业在厦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在厦检测仪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被核查企业的在厦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三) 对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证明》(附件2)。
第七条 监理企业在厦执业的相关人员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已备案的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失效的,备案证明自动撤销。提供虚假相关材料骗取资质备案的,资质备案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已备案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已备案的人员不在本企业或本市从事监理工作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需增减或更换在厦执业相关人员的,应持相关证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企业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备案手续的,依照《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现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企业,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办理资质备案。新来本市执业的监理企业,应在开展业务活动前依法及时办理资质备案。

附件:1、《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2、《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附件1


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备案单位名称:

申请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备案资料目录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 在厦管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五、 在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六、 在厦执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七、 在厦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八、 在厦管理机构组织资料
九、 在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十、 企业主要业绩一览表
十一、备案相关证明资料:
(一)有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本市企业尚需提交有效的《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业务)状态证明原件
(四)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证明原件
(五)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证明原件
(六)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没有因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证明原件
(七)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没有因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原件
(八)在厦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买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九)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十)派驻厦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十一)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人员无在建工程项目证明原件
(十二)新进厦企业的监理人员接受本市教育培训证明复印件









备案资料填报须知:
1、备案资料应按目录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交一份,第十一项的第(三)~(七)和(十一)项资料仅要求非本市企业提交。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印鉴,备案时需要核对原件。
2、在厦固定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
3、在厦执业的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1)负责厦门业务负责人1人。
(2)负责厦门业务技术负责人1人,其任职条件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3)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应满足在厦业务量要求,备案时至少不少于1人。
(4)在厦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见证员以及其它人员,数量应满足业务要求且专业要配套;派驻厦门承担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见证员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非本市企业在厦执业的监理人员在本市以外应无在建工程。在厦执业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资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备案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身份证号码),系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姓名) (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公司全权负责我公司在厦执业工作并签署相关合法文件。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授权有效期内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有效期: ,在授权有效期内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合法文件)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本金
(大写)
开户银行 帐号
资质
证书号码 企业经济类型
企业资质 主项
增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执业证名称/证号 执业证名称/证号
总人数 其中
行政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其它人员




四、在厦管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入厦时间 是否为分公司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在厦机构负责人 在厦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执业证名称/证号 执业证名称/证号
在厦总人数
其中

行政管
理人员 工程技术
经济人员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 福建省注册监
理工程师 厦门市注册监
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其它
人员





五、在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岗位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师

会计

出纳

档案管理









六、在厦执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所学专业 职称/证号 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类别 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 目前承接在建工程情况












七、在厦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主要性能
参数 台 数 备注

















八、在厦管理机构组织资料































九、在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十、企 业 主 要 业 绩 一 览 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名称 专业工程
类别 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总投资额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质量评定结果





















十一、备案相关证明资料




























附件2


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本金
(大写)
开户银行 帐号
资质
证书号码 企业经济类型
企业资质 主项
增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执业证名称/证号 执业证名称/证号
总人数 其中
行政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其它人员

第1页 (加盖备案印鉴处)

在厦管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入厦时间 是否为分公司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在厦机构负责人 在厦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年龄 年龄
职称 职称
执业证名称/证号 执业证名称/证号
在厦总人数
其中

行政管
理人员 工程技术
经济人员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 福建省注册监
理工程师 厦门市注册监
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其它
人员



(加盖备案印鉴处)

第2页


在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职称 专业 执业资格 岗位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师

会计

出纳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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