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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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8]66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
1.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3.应具备的条件:
⑴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⑵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⑸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⑺项目单位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4.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⑶检查工程资料;
⑷形成验收意见。
5.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6.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二、关于阶段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阶段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一般要求
1.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阶段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阶段验收时,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6.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7.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⑵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
⑶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⑷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足截流要求;
⑸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
⑹安全通航措施已经落实;
⑺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工程、临时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⑵检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施工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水库蓄水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挡水建筑物满足蓄水要求并通过大坝安全鉴定;
⑵泄水建筑物满足泄水要求;
⑶有关挡水与泄水的金属结构工程及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
⑷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⑸有关安全监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已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⑹蓄水位以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⑺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确定;
⑻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已经落实;
⑼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工程;
⑵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安全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
⑸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足通航要求;
⑵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
⑶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
⑷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控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通航需要;
⑸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完成;
⑹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
⑺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⑻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
⑼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
⑽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足运行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⑵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
⑶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⑵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⑷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⑸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⑹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⑺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⑻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⑼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⑽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⑵检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⑶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关于竣工验收
(一)专项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所指的专项验收,是指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项目单位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三)初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初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下设专业技术组。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评价;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核实尾留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由初步验收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航运枢纽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进入验收委员会。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议程为: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单位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如验收前进行了初步验收的,应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工程现场检查;
4.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讨论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鉴定书和证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对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应编制整治成果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页。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备案资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其它
有关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统一为A4,证书样本见附件,表内各栏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内说明为填写指南。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航道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航道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