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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02:59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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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做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改革中撤并机构所持国有股权的处置工作,防止因机构撤并造成国有股权益流失。
二、撤并机构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划转给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
三、在机构改革中或机构改革后按要求实施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国有股权也按上述原则进行划转。
四、撤并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股权划转中,不得改变国有股权性质。
五、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制定有关国有股权划转方案,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要求及时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



200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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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和县属城镇。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四条 广大公民要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维护社会公德,保持市容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准乱丢果皮、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日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制,除四害、消除蚊蝇孳生场所,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五条 各主要道路的沿街单位和居民户,挂晒衣被杂物等,要注意市容整洁,不准在护栏、电杆、行道树上晾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商店和其他单位的门面,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绿化地带和市政、交通设施,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

各主管单位应经常维修整理,定期更新。禁止在公共场所任意招贴、涂画、刻划。
第六条 市区和县属城镇范围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市区买卖苗禽苗畜。单位因实验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的,要落实卫生和除害措施,确保市容环境整洁。
第七条 严禁违章搭建、堆物、设摊。凡市政建设、修理房屋等各类施工,除紧急抢修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围栏标牌,保持周围整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超越批准期限。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砂浆、混凝土拌和机不得擅自放置在路上操
作。
第八条 凡涉及开挖道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掘路执照,与地区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施工期的除害保洁工作,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竣工后,必须做好渣土垃圾的清除工作。
第九条 各类行驶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在行驶中不准滴漏、飞扬、散落污液或污物;装卸货物后,要做好现场保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条 道路、广场的清扫工作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由占用单位负责保洁。沿街的单位和居民户应配合做好人行道的保洁工作。推行各种区域卫生保洁责任制,经常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街巷、里弄、新村内的清扫保洁,由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划段包干。由民办保洁员清扫的,保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应支付清扫费。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公交车辆始末站、码头、公园和文娱体育等公共场所,由各单位自行保洁,并自行设置垃圾容器。绿化地带和各类车辆停放场地,各管理部门应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菜场、商店(场)、农副产品集市、小商品市场等场所,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并自行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容器。
第十三条 在上海港水域的各类船舶,都要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或废弃液物专用容器。在装卸作业和航行途中的船舶、沿港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不得向江河内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液物。港监、环保、环卫部门应按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管理收运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清运。环卫部门要做到生活垃圾日出日清,化粪池粪便定期清运。
各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粪便倒入倒粪站;生活垃圾应倒入生活垃圾箱(桶)内。
各单位和居民户的房屋修建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箱(桶),应自行收集清除处理,无力自行处理的,应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第十五条 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工厂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传染病人的粪便及动物尸体,必须自行作消毒无害处理;未经消毒无害处理的严禁倒入垃圾箱、垃圾堆积点、粪池和江河水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环卫部门应按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设置、更新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擅自拆迁各类公共卫生设施。凡因施工需要拆迁的,施工单位应征得环卫部门的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先建后拆。
第十七条 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菜场、商场和大型商店等群众集散场所,应自行设置方便群众的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保洁。
第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和工厂企事业等单位用房,应按《关于城市(镇)公共卫生设施设置的暂行规定》,统一规划各类公共卫生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并经环卫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竣工时由环卫部门验收。对已经建成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各类公共卫生设施,主
建单位应负责逐步加以改进。
第十九条 市郊接壤地区的厕所、小便池、露天粪坑、垃圾堆积点等,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限期由设置单位加以改造,此项工作由所在地区的环卫部门督促检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把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考核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之一。对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改正外,并可以根据不同的路段、场所,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的,罚款二角①。
注:① 本项罚款规定现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禁止随
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的通告》规定,改为罚款五角。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随地便溺,在公共场所任意招贴、涂画、刻划的,罚款五角;造成损失的并应责令赔偿。
(三)行驶中的车辆在公共场所滴漏、飞扬、散落污液、污物有损环境卫生的,处直接责任者罚款二元。
(四)各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除害、保洁措施,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每平方米面积一昼夜罚款三角;并可处直接责任人员五元以下罚款。
(五)违章堆物、搭建或设摊而影响市容整洁的,除按有关规定限期清理或拆除、收取占路费和罚款外,并可处直接责任人员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环卫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造成堆积、满溢而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直接责任人员每昼夜罚款五角。
(七)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在市区、县属城镇饲养家禽家畜或在市区出售苗禽苗畜,不听教育、劝止的,一律予以没收;隐藏、对抗的,可并处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丢弃、散落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垃圾、废液等,由环卫部门或地区代为清除、运输的,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造成蚊蝇孳生等其他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容、交通、卫生监督员具体实施,市容、交通、卫生纠察协助执行。对故意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或无理阻挠、殴打管理执勤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清扫费、代办代运费,应按规定缴付。拒不付款的,市容、交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其限期缴付,并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
讼程序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财政,用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单位的罚款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等费用;个人的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七九年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4年1月16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1、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及评审核心指标.doc 506b2689a94d62369fb0232111a786cc.doc (46.00 KB)
2、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指标.doc 34a1d91a897d9b8043258a6de1f9cab5.doc (51.50 KB)
3、
二级民族医医院核心指标.doc 7dd06ba996ac95cca69ca9e1955f66f2.doc (50.50 KB)
4、
二级骨伤医院核心指标.doc 81b4c4016268a25960b9b386f7d8d26c.doc (50.50 KB)
5、
二级专科医院通用核心指标.doc 2ecab24eec773343c5bee596ac0d945d.doc (49.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350分。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二……,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不合格中西医结合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四: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4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2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并与所在科室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9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和不合格民族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70%;或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7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民族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8%。
   核心指标六:民族药和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个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民族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民族药饮片(含原料药、卡擦药等)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民族医药知识,使用民族医病名和民族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民族医药特色相结合。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和不合格中医骨伤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5%。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5%,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5%<比例<4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住院患者非手术治疗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九: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十: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一: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二: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10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
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下同)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7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00分。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二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和不合格中医专科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255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全院(除重点专科外)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临床科室的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20%);或比例不达标,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8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四: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五: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六: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