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5:00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非处方药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进行了论证。经研究,决定对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等24个药品说明书内容进行调整(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受理此类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变更申请,换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下称《登记证书》),新旧《登记证书》的编号不变。药品生产企业自取得换发的《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可使用调整后的药品说明书。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调整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附件:

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调整内容

1. 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剂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药物相互作用2.可减弱……2.应避免本品与抗生素在同一溶液内混合服用。


2.对乙酰氨基酚滴剂(10%)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2-23个月儿童(10-12公斤)用量,每次50-100毫克。


3.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2岁以下儿童用量:2-3岁每次2.5-3.5毫升,4-6岁每次4-5.5毫升,7-9岁每次6-8毫升, 10-12岁每次8-10毫升,


4. 美扑伪麻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及老人,夜晚或临睡前服用一片。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每6小时服1次,每次1片。


注:原美扑伪麻片(夜用)用法用量不变。

5.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增加1岁儿童用量:每次120毫克


6.双氯芬二乙胺乳胶剂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缓解局部中度疼痛,如肌肉痛、关节痛。用于缓解肌肉、软组织和关节的中度疼痛。如:缓解由肌肉、软组织的扭伤、拉伤、挫伤、老损、腰背部操作等引起的疼痛以及关节疼痛等。


7.美尔伪麻溶液(每毫升含盐酸伪麻黄碱3mg、氢溴酸右美沙芬1mg,马来酸氯苯那敏0.2mg)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及咳嗽等症状。用于缓解感冒及过敏引起的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及咳嗽症状。

用法与用量成人,一次20毫升,一日3次。口服,成人,一次20毫升,一日3-4次。


8.维D钙咀嚼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适应症用于妊娠、哺乳妇女,更年期妇女、老年人等的钙补充,也用于防治骨质疏松。用于妊娠、哺乳妇女,更年期妇女、老年人、儿童等的钙补充,也用于防治骨质疏松。


9.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原名:乐力)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日1-2粒;3-6岁儿童一日半粒,6岁以上按成人量。口服,温水送下。成人一日1-2粒; 6岁以下儿童一日半粒,6岁以上按成人剂量服用。幼儿及吞服不便者,可打开胶囊用适量果汁冲服。

药理作用本品系由人体成骨所必需的钙及多种微量元素通过配位键与氨基酸形成螯合物,并辅以维生素D3和维生素C制成的复方制剂。所含钙及微量元素吸收率很高,故能提高组织细胞对钙的利用率。维生素D3可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利用,维生素C及微量元素能促进骨基质生成,增强骨功能。本品是由钙及多种微量元素通过配位键与氨基酸形成的螯合物,并辅以维生素D3和维生素C制成的复方制剂。钙及多种微量元素与氨基酸形成螯合物避免了金属离子与酸根(碳酸根、磷酸根等)或氢氧根离子结合形成沉淀。因此,本品在酸性(如胃液)及碱性环境中(如肠液)溶解性好,并保持稳定,不会引起便秘等不良反应。本品也无抗原性,不会引起过敏反应发生。氨基酸在小肠主要通过粘膜上皮细胞主动转运方式吸收。氨基酸在小肠粘膜上皮细胞主动转运促进了钙及多种微量元素氨基酸螯合物在小肠的摄取。这种主动转运与本品被动扩散的双重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本品中螯合钙的生物利用度。维生素D3可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而维生素C及微量元素能促进骨基质生成,增强成骨功能。


10.枸橼酸铋钾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0.6克。


11.枸橼酸铋钾胶囊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300毫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0.3克,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0.6克。


12.枸橼酸铋钾颗粒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300毫克,一日3~4次,餐前半小时服。口服。成人一次1包,一日4次,前3次于三餐前半小时、第4次于晚餐后二小时服用;或一日2次,早晚各服2包。


13.十五味沉香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2.感冒病人应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


14.巴桑母酥油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及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15.石榴日轮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一次5~6丸,一日3次。一次3~4丸,一日3次。


16.石榴健胃丸、散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不适用于口干、舌少津,或有手足心热,食欲不振,脘腹作胀,大便干。

5.服药三天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诊治。2.不适用于阴虚火旺者,症见口干、舌少津,或有手足心热,大便干等。

5.服药七天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诊治。


17.智托洁白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一次2~3丸,一日3次。一次2丸,一日3次。


18.加味白药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服药三日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3.服药七日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19.洁白胶囊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不适用于小儿,年老体弱者,主要表现为身倦乏力,气短嗜卧,消瘦易汗出。

4.本品不宜久服,服药三天后症状无减轻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5.肝肾阴虚头晕血压高者,不宜服本药。3.小儿、年老体弱者,请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服用。

4.服药三天后症状无减轻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

5.肝肾阴虚所致头晕血压高者,不宜服本药。


20.补肾丸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3.本品宜饭前服用。删除此条


21.十味龙胆花颗粒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禁忌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5.小儿、孕妇、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患有其他慢性病、儿童及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22.喘咳宁片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注意事项2.本品适用于内寒外热所致的咳喘,其表现为咳呛阵作,咳痰色黄或白,粘浊稠厚,咯吐不利,汗出,面赤,口渴喜饮,不恶寒。2.本品适用于内热外寒所致的咳喘,其表现为咳呛阵作,咳痰色黄或白,粘浊稠厚,咯吐不利,汗出,面赤,口渴喜饮,不恶寒。


23.百艾洗液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用法用量外用。取本品20毫升加温开水稀释至200毫升,制成洗液,用阴道冲洗器冲洗,一日2次,7天一疗程。外用,取本品20毫升,加温开水稀释至200毫升,制成洗液,用冲洗器冲洗或局部浸洗、坐浴,一日2次,7天一疗程。


24.龙珠软膏

项目原内容调整后内容

功能主治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祛腐生肌。适用于疮疖、红、肿、热、痛。清热解毒,消肿止痛,祛腐生肌。适用于疮疖、红、肿、热、痛及轻度烫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第九条 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负责对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马劳社[2006]64号)《2007年第3号》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和《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规定》两个文件已经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配套实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2、《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残疾人。

上款学生包括本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在异地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个人缴纳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

3、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40元,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中,凡属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补助20元/人年(个人实交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补助50元/人年(个人实交30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40元/人年(个人实交60元)。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报销。

第五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区别、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对符合部分免缴个人参保费用的,须详细注明相关事项。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负责个人参保费用的代收代缴;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登记参保和缴纳费用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学校、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代办部门(以下称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

对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需提供《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联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经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免缴部分个人参保费用。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财政设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征缴机构核算收入)。各代办部门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须于11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户,征缴机构于11月30日前将其从收入户统一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由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划入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代办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会同市、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应由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根据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对各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在认真核对参保人数与对应的个人缴纳费额准确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并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负责核查代办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户籍资料等各种相关材料,各代办部门和参保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征缴机构在接到有关参保缴费方面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认真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经办此项参保和征缴业务经费、专用收款票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另外,征缴机构每年从当年征收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代办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区劳动保障机构代办手续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



附件2:

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结算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就医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 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单位记帐,定点单位按规定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章 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第五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心力衰竭[三级以上心功能(含三级)];Ⅱ期以上的高血压病(含Ⅱ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炎性肠病;活动性结核病。

第六条 参保人员患有第五条所列病种,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经本市专科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相关专业医师鉴定,并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复印件及1张1寸照片,报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暂行)》的,发给《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再次审核确认。

第七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持《规定病种门诊证历》、复式处方和IC卡,固定在其选定的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年度内确需更换定点单位的,须携带已经审核确认的《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住院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证历和IC卡到入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抢救可先入院,入院后24小时内(正常工作日)补办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严防冒名住院,并实时将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录入医保计算机网络。参保人员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收参保人员一定的预付金,但一般不得超过该参保人员预计住院总医疗费用的60%,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入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入院,不得任意延长参保人员的住院时间,更不得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出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载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或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之义务并签定《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参保人员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总费用明细帐或费用清单须经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与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转院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市内住院转院限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市外转院医疗仅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且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医疗,应由经治医师填写《马鞍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市内转院的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即可,市外转院由本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视同一次住院医疗的继续,市内转院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记帐,转出医疗机构按转院结算费用,转入医疗机构按正常结算费用。市外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

市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分配预算:在基金收入总量中,按5%预留调剂额度,按10%提取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按20%提取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致残致死补偿费用,余下65%作为当年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金预算总额。年度结算时,基金预算分配项目之间可相互调剂余缺。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计算:

(一)总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下同)的费用和部分付费项目中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等非基本医疗费用,余下部分为基本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中先扣除异地就医须由参保人员先自付的一定比例,再扣除起付线费用及起付线以上费用应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余下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预付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跨年度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当年基金支付截止到12月31日,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限定范围内治疗该病种必需的和必不可少辅助药品费用及相关的检验检查等),超出起付线的门诊费用,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未办理确认手续前和在非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选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非规定病种限定范围内的费用,一律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十九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携带证历、IC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明细帐、出院小结、转院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下异地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须先按以下比例自付:

(一)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或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转往确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

(二)凡参保人员要求转院或转往确定范围外的医疗机构以及异地非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30%。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急诊抢救门诊留观72小时内住院、住院后24小时内死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在校学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诊治发生的费用,按《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其中,在校学生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非职工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10-1级基金一次性相应支付400元至4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凡参保人员未按本管理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