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11:30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04] 206 号


 

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划矿区是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国家规划矿区内规划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由国土资源部决定。


二、国家依法维护国家规划矿区内已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立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对国家规划矿区内规划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承诺,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并作为探矿权、采矿权设立的依据。


四、勘查、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要求。


五、对于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已有的小型矿山和小矿,应当按照规划的整体布局逐渐进行整合。


(一)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或不符合安全、环保部门要求,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要予以关闭。


(二)对资源已经枯竭的小型矿山和小矿,应依法关闭,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开采规模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和小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对影响规划区整体规模开采布局的矿山,不得再行扩大生产规模。对不能纳入统一开发方案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五)鼓励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小型矿山和小矿通过联合、改组、兼并等方式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道路。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规划矿区要配置专职的矿产督察员,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依法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行为。对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越权发证的行为,要及时彻底予以纠正,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一是省级国税局务必认真落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坚决纠正少数地区或部门各自为政、多头采购、分头管理的现象;二是严格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省级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岗、项目操作岗、审核监督岗、合同执行岗,并配备3到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尽快充实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岗。三是有条件的省级国税局应当逐步明确地市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政府采购岗位或专职工作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总局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强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奠定基础。
  省级国税局应当根据总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三)不断加强运行体系建设。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强化“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集体审议、集体决策的领导机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部门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公开透明和集体审议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财政部对中央部委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综合性监督管理,坚持国税系统内部政府采购预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专业性监督,并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建立国税系统综合性监督、内部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运行有序、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立体化监督制约体系。
  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积极探索和建立国税系统内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将根据国务院2006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明确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范围及职责权限,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严格执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标准和采购程序,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六)认真做好信息化等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今年是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启动之年,要认真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确保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税务登记证印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及相关配套工作;依据税务制服改革进程和基层实际需求,认真做好税务制服面料和制作等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加强分散采购管理力度。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拓宽分散采购管理范围,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省级国税局应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加大对分散采购的集中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依法按规定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范围。
  (八)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报批报备制度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备案和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或变更,应报备案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情况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
  三、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九)积极推进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总局将对计算机、PC服务器、扫描仪、打印机、网络设备、UPS电源、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汽车、税务制服面料等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努力为基层采购提供便捷服务。
  各省级国税局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用于本系统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以利更好服务基层,提高工作效率。
  (十)进一步完善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和“跟标+定点”采购制度。按照明确概念,规范程序,扩大范围,细化内容,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及定点采购等多种工作模式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将继续扩大跟标采购范围,对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急需的小型机、存储设备、安全产品等项目,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将主要通过跟标采购、“跟标+定点”等形式实施采购。
  各省级国税局对汽车保险、加油、维修等项目,应积极尝试定点采购,不断扩大服务类项目的定点采购范围。
  (十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规范和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业务、技术、商务需求编制等基础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简化办理手续和操作环节;要充分借助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要实行项目督办制度和超时预警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总局将尽快开发国税系统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网上管理系统,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依托,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信息化等多种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十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信息统计工作。2006年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与政府采购预算相衔接;继续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将基建工程项目、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本单位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统计准确;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加强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十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国税局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制度和工作的宣传,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形式,深入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采购信息、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的宣传报导力度,积极参与《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和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的投稿和评论工作,及时反映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动态,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依法采购的良好工作和社会环境。
  2006年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力度,举办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国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本系统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培训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系统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巩固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点围绕“四个体系”落实情况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逐步解决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研究和试行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考评制度,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下,如何严格程序、完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按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无线局域网络产品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并努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十五)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专业干部的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各项长效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守“四条高压线”,树立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9日)
深科信〔2007〕112号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发型、生产型和服务型三类。
  研发型: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和知识技术服务,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或预期可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
  生产型: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有所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服务型:指主要提供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和从事增值服务的信息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目录。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六)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订装成册1套,申请书电子版1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组综合评审。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查处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其他材料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