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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35:05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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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核销”一词如何理解的请示》〔闽工商广字(1998)第2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核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一种措施,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对需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199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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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

教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个别地方和高等学校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也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即,为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重视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行业的人才需求及所属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状况,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我部批准,不得突破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也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办学层次。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根据生源状况合理确定录取分数线和实际录取人数,努力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源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除经我部批准并公布的具有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四、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监管。要严格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严禁高等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和相应办学点的名单。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要加强对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要统一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高等学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高等学校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本专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六、加大成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力度。成人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继续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对所属高等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办学点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督查,特别是对招生计划、办学形式以及招生宣传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顿,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和谐稳定的大局。

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工作中正确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现就该项条款如何解释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所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指的是:《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没有包括在内的,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对《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并用书面形式请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对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当
者,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条例》颁布以来援引《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的主要材料,于一九九0年一月底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司。



198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