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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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解决农村中小学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8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我办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河南、安徽、湖南、陕西等4省的12个县市、50多所学校,对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的印象是,通过近几年的专项治
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总体上已有所遏制。但是,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仍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学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但许多地方都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湖南省临澧县政府决定并经县人大讨论通过,收取“教育维持费”,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仅1998年就收了331万元。该县望城乡的中小学向每个学生收取1元钱的“教师奖励基金”。据学校反映,这也是县政府规定的。湖南省长沙县政府规定向小学生收取“职教费”。调查组从
该县黄兴镇中心小学的收费卡上看到,每个学生交了10元。安徽省定远县教育局、物价局联合行文收取“综合费”,用于给教师发午餐补助,小学生每人60元,中学生每人30元。湖南省临澧县政府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危房改造任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仍在收取教育集资款,按在
校学生人数向学生平均摊派,用于归还前些年为“两基”达标修建学校所欠的债务。该县官亭乡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今秋入学,每人都交了50元。安徽省含山县擅自变更学杂费收费标准,对村办小学的学杂费也按城镇学校的标准收取,每个学生每学期要多交18元。
(二)教育系统擅自加项超标收费。这一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学校代收费环节上。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仍在举办收费的复习班、补课班,随意收费。河南省鲁山县■河乡一中要求升初三的学生暑假提前二周上课,每个学生交补课费30元。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中学给初一、初
二学生搞“3+X”培训班,每人每月收培训费5元。陕西省合阳县有的农村学校,既没有电教设备,也没有开设有关课程,却向学生收取20元“电教费”。问起理由,校长说因为上语文朗读课时用了录音机。河南省禹州市教委按照许昌市教委的指示,每年组织全市中小学生体检,向每
个学生收取体检费6元,但实际用于学生体检的费用人均仅0.88元。1998年度全市14.7万余名中小学生参加体检,共收体检费88.2万元,除12.9万元用于学生体检外,许昌市教委拿走4.41万元,各乡镇教育办公室以劳务费名义扣留17.64万元,其余53.2
5万元作为禹州市教委的计划外收入。有些学校在征订教材时,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辅导读物,有的甚至要求学生购买两套以上的辅导读物,使辅导读物费超过课本费。不少地方把勤工俭学搞成了经常性收费项目。河南省南阳市教委向各县教委下达勤工俭学纯收入指标,层层分解到学校
、班级,由校委会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并规定完不成任务的班级不能评为“文明班”,班主任不能评为“模范班主任”,学生不能评为“三好学生”。该市南召县南河店镇许田村小学,去年要求一、二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紫丁根(或山蔓肉)各5斤;三、四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中药
材各8斤;五年级学生每人交花生、中药材各10斤。如不交实物,必须交现金。
各地还普遍存在学校频繁收取临时性收费的现象。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是两种:一是考试试卷费,通常一学期要向学生收2-3次,每次2-5元;二是班务活动费,搞一次活动就要收一次费,少则2-3元,多则10多元。这些收费虽然每次交的钱并不多,但给家长的感觉是学校经
常在要钱。陕西省洛南县景村镇一名初中学生对调查组讲,一学期交纳的各种临时性收费大约为50元。如果遇到学校统一置服装、组织看电影,临时性收费的金额还会更多。
(三)社会各方面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学校推销业务,由学校强行向学生摊派保险。不少地方的中小学向学生代收平安保险费,并作为学校代办项目予以公布。学校说是学生自愿,但学生家长反映开学不交保险费就不准报名。二是摊派报刊图
书。在河南省调查期间,几位校长向调查组反映,省里有关部门向学校推销图书,有时还打出领导的旗号,学校明知有的书编写水平不高,阅读价值不大,却难以顶住,只能网开一面。在安徽省,校长们也讲,各种各样的书报,有的是新华书店强行搭售的,有的是共青团组织征订的,有的
是社会其他部门摊派的。三是“随读代征”。一些地方违反规定,通过学校收取提留统筹费和各种建设集资款。湖南省临澧、慈利两县去年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就是直接向学生收取的,并称这个办法有效。调查组在安徽省了解到,一些地方修路、建自来水厂也向学校摊派任务,向学生收
钱。
调查中,许多学生家长都说,现在学校收费太高了,上不起学了。有的家长反映,今年秋季开学他们是靠借高利贷给孩子交的学费。调查组途经陕西省黄龙县时,到路旁一个有18户人家的小村子了解情况,发现该村有5个孩子因家里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二、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一)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湖南省教委反映,去年教育总支出中,财政拨款只占44.1%,其余都是靠别的办法解决的。该省慈利县教师按规定应享受的综合津贴、生活补助、年终奖等总计2328万元没法落实,而且还欠教师基本工资560多万元。教育经费不足,一是有些地方
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相应地增加财政拨款;二是教育经费被挪用。湖南省湘西地区的一个县,1998年挪用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328万元,占实征额的38.1%;三是地方财政困难,这是主要的。这次调查的安徽省和陕西省的几个县,每年教育支出都占县本
级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中小学校学生人均事业费、人均公用经费仍长期处于很低的水平,有的还欠发教师工资。地方领导讲,目前财政已不堪重负,长此以往,难以为继。
(二)代课教师多,行政人员多。近几年,农村学校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就是在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之后,又增加了许多所谓代课教师。河南省鲁山、禹州、南召三县市共有代课教师5237人,占教师总数的20.3%。按规定,教师请病假、产假时可临时聘请
代课教师,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代课教师不仅数量大,而且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教师。代课教师大量增加,有公办教师不愿意到农村、村办小学师资空编多的原因,但主要是因为基层干部凭借权力往学校安插亲属。基层教育行政人员膨胀的问题也很突出。调查组在河南省南召县看到,有
的乡镇教育办公室人数多达17人,养人越多,收费越滥。
(三)利用收费牟取私利。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教办1998年3月至1999年4月,共收取教材、辅导读物、假期作业、学生保险等费用28197元,拿出21469元作为年终福利费和加班补助分给7位工作人员,人均3067元。禹州市教委每位工作人员出股金1000元
成立了学生体检中心,将全市中小学生体检工作交给该中心去办,仅1998年一次体检,每人就分红700元。
(四)经费管理制度不严格。目前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是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包括财政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社会捐资、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和校办产业减免税收入用于学校的部分等。渠道多,漏洞也多。有的地方收费标准不公开,有的地方收费卡不规范,收了费
也不给票据,学生和家长心里是一笔糊涂帐。有些学校把学杂费收入与预收代支费用混在一起,没有按规定专项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哪里有缺口补哪里,公用经费不够了再向学生伸手。
三、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建议
鉴于目前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组建议,今冬明春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主要抓好两件事:一是统一制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收缴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由各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
的,坚决进行清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在集中整顿中,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努力增加经费投入。义务教育属于一般性政府公共事务,有关资金应主要来自政府。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义务教育事业。
(二)严格教师编制管理,精简教职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初中学校布局,除少数偏远山区外,按适度规模的原则,合并规模过小的学校。有组织地安排城镇多余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减少教育系统的管理人员,严格控制非教学单位从中小学抽调或借用教师。采取坚决措施
,清退不符合规定的代教人员。
(三)降低学生课本价格。现在,多数地方学生课本用纸精良,彩色胶印,价格较高。湖南省中小学用书实行彩色和黑白两种版本,农村用黑白版本,价格降低了近一半。这种作法应当提倡。
(四)加强教育资金的征管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做到应征不漏。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及中小学收费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严禁
截留、挪用。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教育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并千方百计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199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签订新的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
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所述边境口岸系指位于中塔边界两侧,由双方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
一、双方同意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塔)边境口岸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该口岸为常年开放口岸,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地区)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
二、该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穆尔加布区。
第三条
一、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程序和相关建设后,另行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卡拉苏(中)—阔勒买(塔)边境口岸的正式开放日期。
该口岸虽为常年开放口岸,但考虑到当地自然环境和天气状况,其每年开放的具体时间以及开放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由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政府根据各自国内法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该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闭关。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政府每年不迟于12月31日之前相互通报本国下一年度的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安排。
三、该口岸每周日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第四条
双方如需设立新的边境口岸、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改变边境口岸种类或变更边境口岸地点和开放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达成一致。双方就此达成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五条
双方及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边境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需要办理签证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
双方跨境公路汽车运输相关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双方公民及第三国(地区)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
第八条
一、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应提前5天,或在紧急情况下提前24小时通知另一方。
二、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第九条
双方应同步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完善口岸通行条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口岸未来发展需求。
第十条
一、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根据各自国内法和双方有关协议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或者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可在依法获得授权后,商定简化有关程序等事宜。
二、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建立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口岸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可牵头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补充议定书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文件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五条
双方完成协定生效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范先荣 哈基莫夫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