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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6:27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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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社区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现将《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居民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列为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整个社区服务规划中去。社区医疗服务要以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样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县)卫生局、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适当补助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
第四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以各社区医疗服务收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是保障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内容: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认真填报报表和作好经费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根据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情况及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小型修购经费。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上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要求,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要求写明具体使用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并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区服务站(中心)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要求规定编报决算,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支出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立行节约,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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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由政府部门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代理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

承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并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如该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经贸、税务、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审计监督方式,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性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以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审计。并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六)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审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已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必须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环保、招投标、合同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造成损失浪费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范围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5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等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8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针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由承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提出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据实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限补贴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三、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1、具有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湖南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进城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针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举办专场招聘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报告和有关费用结算的凭证。
  3、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按要求将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汇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贴的资金直接拨付至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四、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
  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评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认定工作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五、监督检查
  具备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
     2、湖南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