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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07:07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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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的通知


2003-06-19

教体艺〔2003〕7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体育教育人才,我部专门组织课题组,对国内外普通高校体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分析论证,根据体育教育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经我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决定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体育院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中施行。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加强对施行工作的领导,对《课程方案》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体育教育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胜任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复合型体育教育人才。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熟悉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掌握学校体育教学、健康教育教学、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较强的自学能力、社会适应能力。



  (三)了解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以及体育科研的发展趋势;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并具有从事体育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和一门计算机语言,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运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达到大学英语四级等级和计算机二级等级的要求。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感与能力。



  三、专业课程及课时分配



  各类课程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除公共课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外,按1900~2100学时、100~110学分安排专业课程(以下按110学分安排)。



  (一)必修课程(1126学时、60学分)



  1.主干课程



  必修课程中主干课程总学时约846学时,总学分约45学分。各校可根据下列6类课程领域自主开设和组合各学科领域的课程。



  课程领域:



体育人文社会学类,包括学校体育学、体育心理学、体育学概论、体育社会学等课程。



运动人体科学类,包括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体育保健学、运动生物化学等课程。



田径类,包括田径、户外运动、定向越野、野外生活生存等课程。



球类,包括篮球、排球、足球等课程。



体操类,包括基本体操、健美操、舞蹈等课程。



武术类,包括武术、跆拳道等课程。



  2.一般必修课程



  各校可从下列一般必修课程中选择开设4~5门课程(球类课程中篮球、排球、足球除外),约280学时,15学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课程置换其中的l~2门课程或自主开设1~2门具有特色的课程。



  一般必修课程:体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体育统计学,运动训练学,健康教育学,顶点课程,球类,艺术体操,地方性运动项目。



  (二)选修课程(880学时,50学分)



  1.分方向选修课程(约530学时,31学分)



学生须选修第一方向课程270学时,16学分,在第二、三、四、五方向选修课中各选修2~3门课程,总计约260学时,15学分。



  各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本校实际具体确定开设分方向选修课程。建议开设的方向选修课程如下:



  (1)体育锻炼手段与方法方向

主项提高课: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



副项提高课:田径,篮球,软式排球,足球,体操,健美操,



武术,地方性运动项目,艺术体操,舞蹈,乒乓球、网球、羽毛球。



  (2)体育教学训练方向



  体育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学设计,体育学习原理,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体育测量与评价,体育绘图,学校体育发展史,运动竞赛学,体育游戏,遗传学基础,运动训练学,竞技教育学,体育场地与设施,运动生物力学,运动营养学,比较体育。



   (3)社会体育方向



  社会体育概论,休闲体育,传统健身理论与方法,健身锻炼方法与评定,运动环境与健康,社区体育指导,体育人类学,体育媒体论,体育管理学,体育市场与营销,体育产业经营管理,职工体育组织与管理,体育经济学,体育锻炼与心理健康,体育法学,体育伦理学,体育广告,体育新闻。



  (4)体育保健康复方向



  学校卫生学,安全防护与急救处理,运动免疫学,运动创伤学,体育康复学,康复心理学,残疾人体育,保健推拿,中国传统养生文化,心理健康与咨询,运动处方理论与应用。



  (5)民族传统体育方向



  民族传统体育概论,民族传统体育竞赛与训练,民族传统养生方法,地域民间体育。



  2.任意选修课



  学生选修此类课程应不少于350学时,19学分。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和跨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供各校参考开设的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如下:



  (1)理论学科选修



  体育人才学,体育摄影,康乐设施经营与管理,现代商业体育,运动损伤与预防,运动选材学,学校卫生学,体育文献检索与选读,专业外语,体育国际公共关系,学校体育器材制作与维修,体育多媒体课件制作与应用,体育美学,体育欣赏,应用写作,运动禁药,团体操创编理论,体育舞蹈与音乐,奥林匹克运动,常用生理生化指标测量与应用,体育学术讲座与专题讨论。



  (2)技术学科选修



  健美运动,地掷球,气排球,沙滩排球,橄榄球,保龄球,棒(垒)球,门球,毽球,手球,桌球,台球,医疗体操,太极拳,防身术,保健气功,拳击,散打,摔跤,击剑,轮滑,技巧,举重,滑冰,登山,攀岩。



  (三)实践性环节



社会实践(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毕业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实践(10~12周,其中见习l~2周、实习8~10周),科研实践(毕业论文、学术活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说明



  一、学时安排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专业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中各类课程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包括公共课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按1900~2100学时、100~110学分安排,各校可根据《课程方案》中确定的学时数浮动±10%。



学生自学以及课外复习、训练等不计算在总学时数内。



  二、课程设置



  《课程方案》确定了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各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设课程。《课程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基本特点是:



  1.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主干课程“领域”化,必修课程“学科”化,限选课程“模块”化,任选课程“小型”化。



  2.拓展课程的形式与内容。具体表现为:增加课程门类,力求课程形式多样化,课程设置合理化,课程结构弹性化,课程形态多元化。



  3.从课程设置的改革入手,促进教学管理体制从学年学分制过渡到完全学分制。



  《课程方案》中的“顶点课程(Capstone Courses)”指的是为毕业班开设的综合四年所学知识的课程。



三、外语和计算机作为一种信息交流与获取知识的工具,其重要性日趋明显,21世纪体育教育本科专业所培养出来的人才,既要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又要适应知识化和信息化社会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强和提高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方案中对学生应达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分别达到国家四级和二级等级水平,各校应从2004年新学年入学的新生中开始施行。



  四、为应对21世纪对体育教育人才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挑战,根据培养目标的定位,分方向选修课程以模块的形式开设了5个方向,约530学时,31学分。



  第一方向选修课程为技术技能方向——体育锻炼手段与方法方向,是分方向选修课程中的重点。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主要运动项目的技术技能。因此,《课程方案》中对第一选修方向的学时和学分都加大了权重。



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培养体育教师为本、辐射其他体育相关领域,根据“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需要,应进一步拓宽专业培养口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同时也增强学生选课的灵活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此,《课程方案》设置了体育教学训练方向、社会体育方向、体育保健康复方向及民族传统体育方向等方向的选修课程。



五、为了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和微观放活的精神,各校可以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任意选修课门类开设课程,也可根据《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学分自主开设任意选修课,以便充分体现各校办学的自主性,更好地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



  六、关于《课程方案》中各门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由“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力量编写各门主干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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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
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
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各营业机构要根据粮棉油企业实际到位的利息资金收取利息,严
禁以贷收息。各营业机构实收的贷款利息资金,要根据系统内资金往来结息期限规定,及时上划上级行作为偿付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处理,不得用于收购资金投放。
(三)挂钩考核原则
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纳入考核范围,但由于中央财政利息补贴不到位而形成的欠息,不纳入考核范围。没有按总行规定的结息期,及时将实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以及新增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60%作为偿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上? 模辞犯督鸲詈脱悠谔焓σ约酉ⅰ? 二、核算要求
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真实准确
各项利息收支必须真实、准确核算,做到利率准确、计算无误、账务处理正确。要严格按照贷款利息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分别纳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二)清晰明了
各项利息收支的账务记载要言简意赅,并能分门别类地反映各类贷款的收息与欠息情况、实付系统内借款利息与欠付系统内借款利息情况。
(三)按月报告
各营业机构按月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要按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报表格式要求及时填制月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收息情况月报表的报告要做到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四)定期分析
各级行要按月分析贷款利息收入情况,及时总结收息工作经验,针对欠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有利措施予以催收,以确保贷款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
三、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1.根据粮棉油贷款利息收入来源的不同渠道,贷款利息收入分别设置以下账户:
(1)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中央储备粮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
(2)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3)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核算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
(5)油料收购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油料收购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或其他资金;
(6)粮油调销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油调销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
(7)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
(8)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核算1991粮食年度末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挂账占用贷款,企业自行归还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或其他资金;
(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中央财政贴息的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
(10)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地方财政贴息收入,核算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由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直辖市财政拨补的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贴息和其他地方财政统筹资金偿还的粮食财务挂账利息,利息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拨补;
(11)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食企业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自行偿还的利息,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和其他资金;
(12)粮油费用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粮油费用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3)简易建仓贷款利息收入,核算简易建仓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正常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逾期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4)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15)中央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中央储备棉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
(16)地方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地方储备棉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
(17)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收购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8)棉花调销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调销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19)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20)棉花初加工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棉花初加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21)其他专项储备贷款利息收入,核算除中央储备粮棉油贷款外的其他国家专项储备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补和回笼销货款;
(22)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核算除上述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也要分单位和按上述贷款利息收入账户设置相应明细账户。
2.为准确计算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和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的利息收入和欠息情况,在粮食收购贷款科目下按单位设置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和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两个明细账户,并根据信贷部门通知及时进行余额调整。
(二)按月结息
每月20日,各营业机构要根据各项贷款计息积数、适用利率、贷款期限,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要求,按表内和表外应收利息分别开据利息清单,办理结息账务处理手续。凡逾期不满一年(不含)的贷款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和相应明细账户,同时纳入当期损
益;凡逾期一年(含)以上的贷款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和相应明细账户,不纳入当期损益。属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和其他挂账以及经审计部门认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北京、天津、上海、广东)贴息的新增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生产性
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不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利息全额转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应收财政或企业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利息”和“应收中央或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贴息”专户。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账务结转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账务结转的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贷款利息
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也要实行按月结息,并计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应收贷款利息或应收未收利息账户。
(三)利息收取
收取利息要根据利息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作收回相应的贷款利息处理,不得相互混淆;收到的资金仅为利息资金的,可直接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然后再从“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收取利息。收到的资金不仅是利息还包含有其他资金(贷款、费用等)
的,先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然后进行资金分解,将利息资金部分转入“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后再作收取利息处理。
1.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收到中央拨补的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利息和费用,要及时办理转账和作收回国家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表内外应收利息处理。收到拨补利息和费用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然后进行资金分解,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
息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费用部分)
收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中央储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2.收到中央或地方财政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和新增财务挂账贷款贴息,要及时作收回相应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处理。收到中央或地方财政拨补利息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中央或地方财政应付1991粮食年度末
或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中央或地方财政应付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
增财务挂账利息
贷:贷款利息收入——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务挂账中央或地方财
政贴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中央或地方财政1991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
务挂账贴息
3.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超正常库存粮贷款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收到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分清利息与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超合理周转库存按每年每斤费用3分钱、利息6分钱计算;省级专项储备按每年每斤费用6分钱、利息6分钱计算。属于利息资金的,要及时予以收息;
属于费用资金的转入“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收到拨补粮食风险基金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然后进行资金分解,利息资金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财务资金转入财务资金存款,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息资金
部分)
贷: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财务资金部分)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超正常周转
库存粮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地方储备粮油或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或超正常周转库存
粮贷款利息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和粮油调销贷款利息以及商品库存棉占用贷款利息,从回笼销货款中收取。回笼销货款归行要先留足应交税金,其次是收取本次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金,然后收取利息,最后是费用资金。收取利息时,不仅要收回本次销售货款所占用的贷款利息,资金多
余时,还要收取以前欠息。收取欠息的计算公式:
每笔回笼销货款应收欠息=(本笔回笼销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金÷销售前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总额)×应由该企业偿还的贷款欠息总额(不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和粮食风险基金未到位的欠息)
收到回笼销货款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办理回笼销货款分解时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粮油或棉花收购或调销贷款——××单位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或
粮油调销贷款或棉花收购贷款或棉花调销贷款户(本金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
息部分)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户(税金费用部分)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粮油正常周转库存粮或棉花收购
或粮油与棉花调销贷款利息和××贷款欠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正常周转库存粮或棉花收购或粮
油与棉花调销贷款利息和××贷款欠息
5.正常简易建仓贷款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的建仓贷款利息,要作为收回建仓贷款利息处理。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的建仓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建仓贷款利息
6.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给棉花收储企业的棉花收购差价补贴,全额作收回棉花收购相应占用贷款本金处理。由于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补贴滞后所占用的棉花收购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收到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收取贷款本金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棉花收购贷款——××单位户
收到中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补贴占用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棉花收购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棉花收购贷款利息
7.应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的费用贷款利息、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利息和逾期简易建仓贷款利息以及棉花企业亏损挂账利息等。除从回笼销货款中逐步收回外,还要从企业其他各种资金来源中收取。收到其他资金来源时,先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然后根据其回笼资金来源
情况作收回相应欠息处理。收到粮油或棉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单位××贷款利息
(四)计收复利
在收取利息转销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时,原则上要按欠息时间依后向前收取。当到位的利息资金转销最后的欠息还有多余时,再依次向前收取。在遵守时间排序的前提下,先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取欠息时,同时要依据欠息额度、欠付
时间、规定利率一并计收复利。但已按逾期贷款和挤挪贷款计收加息和中央、地方财政贴息的各项储备贷款、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粮食企业1991粮食年度末及新增财务挂账(含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正常简易建仓贷款等不再计收复利。收取复利和的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3×贷款月利率)N
式中“N”表示计算复利次数,每3个月为一次,欠付时间不足一次的,按天数计算,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欠息天数×月利率÷30)
欠付利息超过一次以上且有零尾天数的,零尾天数也要计算复利。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十3×贷款月利率)N〕×(1十零尾天数×月利率÷30)
复利的收取必须同欠息一并计收,不实行定期计收。收到复利时开据利息清单,纳入当期损益。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四、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
系统内资金往来按季结息,纳入当期损益。计息期为2、5、8、11月末。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通过应收系统内借款利息和应付系统内借款利息科目核算。
(一)按季结息
2、5、8、11月末,各管理行对辖内机构的系统内借款,要根据当季借款积数、利率,分别计算出当季应收取的系统内借款利息,于次日填制利息通知单传真给各借款行,并办理账务结转。会计分录:
借: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传真通知,应在当日复印传真通知后办理账务结转(复印件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应付系统内借款利息——上级行户
(二)按季上划
各级行每季(3、6、9、12月各月的20日)实际收回的贷款利息(利息收入——当季新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以及本季新增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60%,要作为偿还上级行借款利息资金来源,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上划至总行,用于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下级行
上划上级行系统内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上级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没有按实收贷款利息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和本季新增粮食风险基金的60%及时足额上划的,由上级行根据延期天数和延付金额,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加息,其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按季收取系统内借款利息相同。
(三)按年清算
为避免财政拨补利差资金的往返调度,减少资金在途损失,总行依据财政每季实际拨补的利差补贴和核定给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全年亏损计划比例,计算出每季应拨补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利差补贴,通知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作为抵付系统内借款利息处理。年终
决算后,再进行资金清算。清算至上而下进行,由上级行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注明拨补亏损)办理账务结转,并通知下级行。上级行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拨补亏损和收取系统内资金利息凭证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五、存款利息的核算
企业活期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粮棉油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除财务资金存款利息转做财务资金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外,其他的存款利息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收取利息资金处理。粮食风险基金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一年期(含)以下的单位定期
存款,不计提应付利息,在单位支付定期存款时利随本清,一次性纳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不含)以上的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金额、约定存款利率按季(每季末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纳入当季损益。逾期未取的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不再计提应付利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逾期利息在单位支付定期存款时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企业存款利息的支付一律转账,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一)按月结计粮棉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单位财务资金户
(二)按月结计粮棉油企业其他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油或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结转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单位户
(四)单位支取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利息部分)
借: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户(本金部分)
贷:××存款——××单位户(本息和)
(五)按季计提一年期(不含)以上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单位户
(六)单位支付一年期(不含)以上定期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单位户(本金部分)
借:应付利息——××单位户(已计提利息)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未计提利息和逾期利息
部分)
贷:××存款——××单位户(本息和)
六、发行债券利息的核算
发行债券要按发行债券利率、金额按季(3、6、9、12月20日)计提应付利息,并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将所计提的应付利息划转给国债公司托管。每季计提发行债券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将计提发行债券利息划给国债公司托管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发行债券到期,应先提足未提的债券利息,然后连同本金一并划给国债公司,最后由国债公司向债权人清算。提取未提足债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
划转人民银行本息的会计分录:
借:发行债券——××单位户(本金)
借:应付利息——应付发行债券利息(未付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本息和)
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的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要及时清算。由于资金不足所形成的欠息,要作为应收或应付利息处理,纳入当期损益。原则上按季(3、6、9、12月20日)结息,当地人民银行有规定的,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一)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的核算
每季收到人民银行结息通知单和收取利息特种转账凭证,凭以办理账务结转手续。由于在人民银行存款不足所形成的欠息,转作应付利息,纳入当期损益。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欠息部分)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还利息部分)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的核算
每季收到人民银行利息收入通知单,凭以办理账务结转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三)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的核算
每季结息日后收到往来行的付息通知单,先要根据本行账户所记载的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与之核对。核对有误的,要及时和对方行联系,互相核实。核对无误后再予以清算资金。划转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的核算
每季结息日,对存放同业款项账户要根据当季应计利息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收利息,填制利息通知单寄交对方行。经对方行核实划回资金后,办理账务结转手续。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八、联行往来利息的核算
联行往来利息收支由上而下计付。结息时间为2、5、8、11月底。结息日,各级行要根据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汇出汇款五科目计息积数、适用利率,计算出应收或应付利息。并经换人复核后,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后办理利息资金划拨手续。
(一)总行划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联行往账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行往来利息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划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行往来利息
贷:联行往账(下级行部分)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本身收入部分)
注:如本身部分为应付利息,则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地市二级分行转划的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相同。基层营业机构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账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二)总行划转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付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行往来利息
贷:联行来账
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划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下级行部分)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本身支出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行往来利息
注,如本身部分为应收利息,则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地市二级分行转划的核算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相同。基层营业机构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贷:联行来账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9年损益明细表

填报单位: 上报代号: 1999 年 月 日编制 单位:元
--------------------------------------------------------------
|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收入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
|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 |23.劳动保险费 | |
|---------------------|----|------------|----|----------|----|
|1.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24.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 |
|---------------------|----|------------|----|----------|----|
|2.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收入 | |2.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25.安全防卫费 | |
|---------------------|----|------------|----|----------|----|
|3.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 | |3.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26.低值易耗品摊销 | |
|---------------------|----|------------|----|----------|----|
|4.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 | |4.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27.递延资产摊销 | |
|---------------------|----|------------|----|----------|----|
|5.油料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 | | |28.无形资产摊销 | |
|---------------------|----|------------|----|----------|----|
|6.粮油调销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29.修理费 | |
|---------------------|----|------------|----|----------|----|
|7.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财政贴息收入 | |1.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 |30.税金 | |
|---------------------|----|------------|----|----------|----|
|8.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 |2.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31.住房公积金 | |
|---------------------|----|------------|----|----------|----|
|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 | |3.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32.其他费用 | |
|---------------------|----|------------|----|----------|----|
|10.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地方财政贴息收入 | |4.联行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 | |
|---------------------|----|------------|----|----------|----|

|11.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 | |5.分摊库存现金利息支出 | |708其他营业支出 | |
|---------------------|----|------------|----|----------|----|
|12.粮油费用贷款利息收入 | | | |1.手续费支出 | |
|---------------------|----|------------|----|----------|----|
|13.简易建仓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2.业务宣传费支出 | |
|---------------------|----|------------|----|----------|----|
|14.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 | |1.工资 | |3.业务招待费支出 | |
|---------------------|----|------------|----|----------|----|
|15.中央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 | |2.职工福利费 | |4.呆账准备支出 | |
|---------------------|----|------------|----|----------|----|
|16.地方储备棉贷款利息收入 | |3.工会经费 | |5.坏账准备支出 | |
|---------------------|----|------------|----|----------|----|
|17.棉花收购贷款利息收入 | |4.教育经费 | |6.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 |
|---------------------|----|------------|----|----------|----|
|18.棉花调销贷款利息收入 | |5.公杂费 | |7.其他支出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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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收入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科目及账户名称 |支出金额|
|---------------------|----|------------|----|----------|----|
|19.未划转棉花附营业务贷款利息收入 | |6.邮电费 | | | |
|---------------------|----|------------|----|----------|----|
|20.棉花初加工贷款利息收入 | |7.印刷费 | |709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21.其他专项储备贷款利息收入 | |8.水电费 | |1.营业税 | |
|---------------------|----|------------|----|----------|----|
|22.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9.租赁费 | |2.城建税 | |
|---------------------|----|------------|----|----------|----|

|70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10.差旅费 | |3.其他税款及附加 | |
|---------------------|----|------------|----|----------|----|
|1.存放人行款项利息收入 | |11.会议费 | | | |
|---------------------|----|------------|----|----------|----|
|2.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 |12.钞币运送费 | |710营业外支出 | |
|---------------------|----|------------|----|----------|----|
|3.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 |13.电子设备运转费 | |1.出纳短款支出 | |
|---------------------|----|------------|----|----------|----|
|4.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 | |14.外事费 | |2.资产损失净支出 | |
|---------------------|----|------------|----|----------|----|
|703其他营业收入 | |15.诉讼费 | |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
|---------------------|----|------------|----|----------|----|
|1.手续费收入 | |16.公证费 | |4.非常损失 | |
|---------------------|----|------------|----|----------|----|
|2.利差补贴收入 | |17.咨询费 | |5.赔偿和违约支出 | |
|---------------------|----|------------|----|----------|----|

|704营业外收入 | |18.审计费 | |6.其他支出 | |
|---------------------|----|------------|----|----------|----|
|1.出纳长款收入 | |19.劳动保护费 | |7.审计、检查上交款项| |
|---------------------|----|------------|----|----------|----|
|2.罚款收入 | |20.取暖费 | |8.垫支税后利润支出 | |
|---------------------|----|------------|----|----------|----|
|3.固定资产净收益 | |21.财产保险费 | | | |
|---------------------|----|------------|----|----------|----|
|4.其他收入 | |22.待业保险费 | | | |
|---------------------|----|------------|----|----------|----|
| 收入小计 | | | | 支出小计 | |
|---------------------|----|------------|----|----------|----|
| 纯 损 | | | | 纯 益 | |
|---------------------|----|------------|----|----------|----|
| 合 计 | | | | 合 计 | |
--------------------------------------------------------------
行长:(经理):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1998年12月22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