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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0:36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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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质安函[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我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经商国资委,我部将对你单位是否归属建筑类企业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认真填写附件后于8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返回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姚天玮、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E-mail:yaotw@mail.cin.gov.cn

      zhangqiang@cein.gov.cn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总公司名称 注册地
总公司类别   □ 建筑施工企业   □ 非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名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_名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共计_________家,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家
涉及建筑施工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1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2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3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4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备注:1.本表“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表子公司范围仅为总公司下的一级子公司。

   3.本表如不够,可另附页。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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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2003]149号


关于印发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2003年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为做好2003年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编制的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了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经济运行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把握经济发展形势,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电力行业和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确保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电力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17150亿千瓦时,增长7%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详见附件。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商省有关部门、电力公司及有关的电力生产企业编制下达,并报我委备案。

  三、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编制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精神,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实现电力调度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安排好各类机组的发电量。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已列入2002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2003年不再安排发电量;对已列入2003年关停计划的,发电量安排到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高效低耗机组和具有脱硫、脱硝等装置的环保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高于网内同容量的常规火电机组。

  四、2003年是电力体制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的第一年,为理顺各电力企业资产、财务等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的运营机制,实现平稳过渡,从电网分离的电厂,2003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在安排上要予以优先考虑。

  五、要充分发挥电网联网互济效益,安排落实好三峡水电站、“西电东送”、跨区及省际间电力电量的送受,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六、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要以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做好各企业发、购电量的分月平衡和安排。各发电企业要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沟通和协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运行的监测分析,掌握本地区及重点城市和重要用户电力供需状况,注意发现电力运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偏紧的地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增加电力有效供给,在保证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同时,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方面的用电,并按照《关于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2002]470号)的要求,通过引导、协调、监督、服务,进一步做好需求侧管理的有关工作,更好地为电力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

                            单位:亿千瓦时

   2002年预计 2003年预期目标
地 区 合计 水电 火电 合计 水电 火电
全 国 16024 2465 13547 17150 2650 14500
北 京 183.6 4.6 179.0 174.7 5.9 168.7
天 津 272.4 0.1 272.3 274.8 0.1 274.7
河 北 983.5 7.4 976.2 1002.0 9.4 992.6
山 西 841.2 20.3 820.9 910.2 20.4 889.8
内蒙古 516.2 6.3 508.5 602.2 7.5 593.3
辽 宁 717.3 14.2 703.2 731.6 25.6 706.0
吉 林 240.4 3.8 236.0 241.5 3.9 237.1
黑龙江 466.2 14.4 451.8 466.3 13.6 452.7
上 海 621.9 0.0 621.9 566.4 0.0 566.4
江 苏 1167.5 1.6 1165.9 1231.9 3.5 1228.4
浙 江 872.6 127.1 745.5 1001.5 131.2 870.3
安 徽 465.0 13.5 451.5 488.0 14.2 473.8
福 建 531.7 223.5 308.0 586.5 234.0 352.5
江 西 248.0 61.5 186.5 281.0 59.0 222.0
山 东 1250.0 0.2 1249.8 1400.0 0.3 1399.7
河 南 892.5 47.2 846.3 952.1 51.0 901.1
湖 北 621.6 278.5 343.0 667.6 320.9 346.8
湖 南 436.8 237.4 199.4 471.0 238.0 233.0
广 东 1595.1 178.6 1416.5 1697.2 201.6 1495.6
广 西 305.2 180.0 125.3 317.0 182.5 134.5
海 南 50.5 14.5 35.8 56.6 14.8 41.7
重 庆 170.9 37.5 133.4 186.7 37.9 148.8
四 川 737.0 464.0 272.0 811.0 488.0 323.0
贵 州 547.1 221.5 325.6 605.0 257.0 348.0
云 南 424.0 264.0 160.0 470.0 284.0 186.0
陕 西 341.8 25.9 315.9 365.0 41.8 323.2
甘 肃 342.8 107.6 235.2 362.7 98.8 263.9
青 海 138.0 89.7 48.8 138.0 83.0 56.0
宁 夏 152.1 8.5 143.6 166.8 7.7 159.1
新 疆 214.6 37.8 176.8 236.0 39.9 196.1

注:火电量中含核电及其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及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五、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通知执行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以及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