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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2:42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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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监发字[1996]3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6]3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支付发行公司,其余部分存放在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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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社减员增效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 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城市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城市信用社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平顶山城市信用社人事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时牵涉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1991)农(检疫)函字第4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划定职责分工,我部主管全国对内、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的权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的一部分,现在仍由商检部门兼管。由于商检部门不具备重大疫病的检疫条件和不符合国际惯例,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承认商检证书,使我国部分动物产品出口后被对方扣留或退货,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了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检疫互相脱节,对外口径不一致,不能做到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双边贸易对等,使我国肉、蛋类产品的出口受到了影响。

  国务院法制局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过程中,曾于一九九0年六月份对上述问题专门组织过调查。一九九0年九月,国务院法制局又主持召开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充分论证了将全部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三定”方案,明确了农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权力。国家商检局的“三定”方案没有“检疫”职能。因此,一九八九年公布实施的《商检法》也没有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在国家立法和体制改革中,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职能问题。在动植物检疫立法过程中,又重提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使《动植物检疫法(草案)》拖了两年迟迟不能出台,不仅影响了动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给外贸造成损失,而且影响了我国创汇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现将《关于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理由》送上,请审阅,并望予以协调解决。

  附件:关于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统一管理的理由(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