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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4:56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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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经委(生产办)、计委、科委、科协:

多年来,全国青工“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活动,在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科委和科协的支持、指导下,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具体组织、推动下,本着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青工人才服务的目标,紧密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从小处入手,立足小改小革,广泛进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和献计献策,从而不仅有效地开发了青工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促进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而且也大大激发了青工学习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实践的热情,对于鼓励青工立足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和提高青工思想、文化、技术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1991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以展示青工“五小”成果为主要内容的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上,李鹏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欣然题词祝贺、亲临参观,对青工“五小”活动给予较高评价,并要求将这项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落实把经济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为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的题词、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动员广大青工在新科技革命中建功立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要求各地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越来越有赖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青年职工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群众性的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适合青年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开发青工智力、组织青工参与企业科技实践开辟了一条现实的途径,不仅人人易于参加并有所作为,而且可以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些难题、产生很好的效益,因而是动员青工向科技进军、激励青工岗位成才和岗位奉献的有效形式,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这一活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乃至完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促进青工成长成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以及企业都要不断加深对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上的保证。

为加强全国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将青工“五小”竞赛活动列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网络。各级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积极支持、指导活动的开展;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工“五小”活动作为“争当新长征突击手(队)活动”和“中国青年科技行动”、“青工‘八五’效益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具体的组织工作。

企业领导要把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总体目标,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好;企业团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领导搞好活动日常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以质量、品种、效益为主攻方向,突出活动重点

质量、品种、效益是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也要紧扣质量、品种、效益这个核心,组织广大青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际,针对存在问题,从小改小革做起,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企业在“五小”竞赛活动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围绕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努力掌握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设备、工艺的小革新、小改造,不断改进设备性能、提高工艺水平、加速引进技术的国产化,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促进安全生产。

(二)围绕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适销对路产品的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多研制并推出新型实用的“四新”(新造型、新花色、新规格、新包装)产品,同时参与开发一些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的高档次产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从而推动产品的更新换代,满足市场多层次的需求。

(三)围绕改进企业操作技术,加强操作方法的小革新、小发明,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以促进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四)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积极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决策、完善管理、挖潜改造、市场营销献计献策,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现代化、标准化。

三、注重建章立制,促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要使青工“五小”竞赛活动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各地和企业都应重视活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逐步形成配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立项、人员组织到成果鉴定、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的一条龙活动体系。

一是抓选题,搞好立项。企业要发动青工针对本企业存在问题,列出课题,经认定后,进行研制、攻关;同时,也要组织青工力所能及地承担企业生产、技术部门的一些小改小革课题。

二是抓人员组织,强化队伍建设。在“五小”攻关中,要提倡青年工人和青年科技人员相结合,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大力普及创造发明技法,开发青工的创造力;扶持和指导“青工五小协会”和“青工五小攻关小组”,注意发挥其在推进“五小”活动中所起到的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组织攻关、提供服务等积极作用。

三是抓成果鉴定,加强评审工作。企业要及时组织“五小”成果的鉴定,及时对青工“五小”成果的技术性能和价值提出评审和处理意见,热情帮助研制人申报专利,以保护青工参加“五小”竞赛的积极性。

四是抓推广应用,加快“五小”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企业要积极采用采纳“五小”成果,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技术转让,促进商品化、产业化,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五是抓表彰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凡“五小”成果研制者在35岁以下,其成果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的,各地和企业都要依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成果效益突出的应予以重奖,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研制者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把“五小”成果作为青工晋升提级评选先进、评聘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组织“五小”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

全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届“五小”竞赛。举办青工“五小”成果博览会、展览会、转让洽谈会是展示“五小”成果、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好形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坚持办下去。

四、落实保证措施,提高活动实效性

在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中,各地各企业都应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规划,明确具体的实施目标,要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弘扬那些踊跃投身“五小”活动且成果突出的青工的优秀事迹,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激励广大青工发明创造的热情,造成人人为企业发展搞“五小”、献才智,比成果、争贡献的群众性热潮,力争把广大青工吸引到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

团组织在具体组织推动“五小”活动的过程中,要实行活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指标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在各企业车间、班组广泛建立起青工“五小”研制攻关或新产品开发等小组,力求每年取得几项成果;团组织和团干部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青工,注意研究“五小”活动的规律,配合企业领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推广典型,严格检查、考核,努力将工作做到实处,力戒一般号召和表面文章;团组织要力争通过开展“五小”活动,真正发挥在企业生产中的突击队作用,促进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凝聚力,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

企业领导要对“五小”活动的经费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资助;各级“五小”活动经费,主办部门要共同筹集,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从而积极为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希望各级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同心协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青工“五小”竞赛进一步有声有色地开展下去,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工投入企业科技实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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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
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省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奋勇拼搏、建功立业,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开展以提升职工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广大职工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所作的贡献进一步凸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引导职工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把自身命运与江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焕发创业创新创优热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当好推进“两个率先”的主力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大职工在创新型企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期间,全省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50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完成技术革新项目50万项,发明创造20万项,其中专利5万件;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10万项。
——广大职工技术技能素质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市级(省产业)以上职工技能竞赛的工种不少于50个,参赛职工和参加技能培训职工均不少于100万人;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超过全省技术工人总数的30%,其中,紧缺型技师、高级技师新增5万人;全省建成50家省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广大职工参与监督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职工提出节能减排专项合理化建议1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全省拥有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3万人以上;“安康杯”竞赛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覆盖面达95%以上;“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全省所有工业企业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努力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在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优、效益创高、管理创先、人才创强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升级竞赛;在金融、现代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开展以关注用户需求、追求用户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用户满意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以“六比一创”(比工程质量、比建设工期、比技术创新、比科学管理、比安全节约、比文明施工、创和谐团队)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功竞赛,引导广大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多作贡献。
(二)开展职工科技创新竞赛,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我为企业创新发展献一计”和“六小”(小革新、小改进、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深化“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搭建劳模领军、职工参与的创新平台。加强职工技协建设,扎实做好职工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推动人才、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省总工会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每两年举办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佳合理化建议”、“十大先进操作法”评选活动。
(三)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把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评选“首席员工”、“金牌工人”等技能带头人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比技能、创一流的积极性,促进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工会、企业所属职业(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加快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四)开展职工节能减排达标竞赛,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和“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专项合理化建议活动,扎实推进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教育职工增强节约环保意识,掌握节约技能、改进工艺设备、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组织职工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能耗和排放达到先进水平,为我省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省总工会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职工节能减排突出贡献奖。
(五)开展“安康杯”竞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工安全意识。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安监等部门,把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化工等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重点,推动全行业和全员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事故防范技能,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和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将安全发展理念内化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六)开展班组创先争优竞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以创新技术、提高效率、提升质量、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先进班组,争当优秀职工”活动。把班组长培训管理摆在突出位置,组织职工参与班组管理,加强“六型”(学习型、技能型、创新型、节约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建设,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深入总结不同行业企业班组建设工作经验,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班组劳动竞赛,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作用,制订竞赛方案,选好竞赛载体,抓好竞赛考核,推动竞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活动等有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纳入政府高技能人才工程;省科技厅参照全国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办法,在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每年安排1-2个名额用于奖励一线职工科技成果;省财政厅在职工劳动竞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结合各自职能,在职工参与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劳动竞赛工作格局。
(二)增强竞赛实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探索劳动竞赛的新路子,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内涵、健全机制,在提升职工参与竞赛的力度、广度、深度和实效上下功夫。竞赛领域要从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拓展,从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从生产领域向管理领域、服务领域拓展;竞赛对象要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拓展,从一线职工向科技、管理、营销人员拓展,从体力劳动者向智力劳动者拓展;
活动内容要从重产值、速度向重质量、效益转化,从降本增效、合理化建议向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转化,从重视物质生产向注重人的智力开发、素质提升转化。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先进操作法”第一发明人,全省职工十大工种技能竞赛第一名,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可按规定晋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技术能手”称号;参赛职工理论和操作成绩及格者可按规定晋升一个技术等级。落实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职工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分配相结合的奖励、激励方法。
(四)营造活动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意义,宣传广大职工和劳动模范在劳动竞赛中的突出贡献,宣传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学赶先进、争创一流、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特别要注重在劳动竞赛中发现和培育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感动职工、启迪职工、鼓舞职工,引导职工崇尚劳模、学赶先进、争创一流。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巡礼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渲染氛围,进一步扩大劳动竞赛在全社会的影响。

附件: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史和平 副省长
副主任:周 游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广忠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谭 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胡同军 省总工会副主席
吴可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魏 然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俞 军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夏 冰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 建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秦亚东 省环保厅副厅长
王鲁宁 省国资委纪委书记
喻鸿斌 省安监局副局长
庞 辉 省工商联副主席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承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胡同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选民资格,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年富力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对选民依法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预选产生。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监督投票。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五条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选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形式中确定一种。
第十六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
过三人。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监票人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当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工作。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但是,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十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选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条 对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