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办人教[200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我部制定了《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我部做好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
附件: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
为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01]52号)精神,加快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促进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根据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更新观念、提高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为西部地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将西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轮训一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三)建设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专家到西部地区进行专题讲座
组织部科技委成员和建设行业专家到西部地区,为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举办专题讲座,每年两次,每次分两个专题。讲座重点是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每年的具体内容由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提出需求计划,建设部统一安排。
(二)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干部交流工作
按照中组部和人事部要求,建设部每年向西部地区选派博士服务团和讲师团成员。建设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每年派往地方挂职锻炼的干部,原则上要全部安排在西部地区。建设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每年要安排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20人左右,每年向西部地区下派挂职锻炼干部10人左右。进一步做好为西部地区培养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工作。
(三)举办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
根据西部地区建设工作需要,建设部每年举办西部地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对西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进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培训重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每年根据中组部干部调训计划,结合全国建设工作重点确定。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培训领导干部50人左右。
县及县以下建设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由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在师资、教材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继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城建规划局长学习班
委托同济大学举办市、县城建局长、规划局长学习班,系统学习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开拓视野,更新观念,增强能力。学习班重点招收西部地区市、县城建局长和规划局长参加,并减免部分学习费用。学习班采取国内学习和国外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二个月,每期学习人数在50人左右。
(五)举办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题研修班
针对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中高级技术人员短缺状况,建设部举办西部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带头人专题研修班,邀请国内相关专业的院士、教授、专家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拓宽西部地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视野,提高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每年举办一期,参加人员为50人左右。对一些紧缺专业,由建设部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
(六)大力培训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师资力量
为充分利用西部地区建设系统现有的教育资源,促进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速建设领域新技术、新知识、新规范的推广和应用,建设部举办执业注册师考前培训、三新科目培训等师资培训班,重点培训西部地区建设教育系统的师资力量。每年举办一期,人数为50人左右。
(七)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建设职业技术教育
配合教育部研究拟定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建设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措施。扶持西部地区劳务基地和培训基地的建设,建设部在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协调和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好一批建设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力争在“十五”末期,西部地区的建设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到六所左右。
四、保证措施
(一)完善政策,加强组织领导。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开发工作,切实把人才开发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人才开发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经费需要。按照中办发[2002]7号文件“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可用于西部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和组通字[2001]52号文件关于“对一些重要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提供支持”的规定,建设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西部地区建设系统人才开发工作。西部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为人才开发安排专项资金。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设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单位师资力量,到西部地区送教上门,承担送教上门的单位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四)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加强“建设远程教育网”的建设,推进继续教育的信息化,提高西部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充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用药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安全价廉,对经过统一采购招标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条 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
(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统一采购招标品规出现空缺的;
(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报参加统一采购的;
(三)中标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
(四)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提供服务、药品配送、维护平台。
第六条 省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的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方法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增补条件的品规提出申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公布动态调整目录信息。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网络平台(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网址:wwwsxsyxcgcn)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及申报药品的电子信息,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个生产企业只能作为一个申报人,委托一名授权代表参加申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
(二)近两年内企业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三)近两年内申报品规在国家、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四)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请投标品种须完成工艺处方核查(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外);
(五)近两年内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严重不良反应的品规;
(六)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供应能力。申报品种为抗微生物药中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喹诺酮类口服或注射制剂的,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申报品种为大容量注射剂类,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品种,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报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上一年度单一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报名企业公章;
(五)申报品规一览表;
(六)供货承诺函;
(七)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
(八)由企业所在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
1近两年内企业有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近两年内有无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S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销售劣药行为;
2近两年内申报品种在国家、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有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3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请投标品种进行工艺处方核查的情况说明(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外)。
(九)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需提交政府定价文件;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需提供的药品品规资料:
(一)国产药品需提供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批准文号必须为国药准字号,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港澳台药品需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三)药品说明书(原件);
(四)投标药品近两年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
(五)投标药品上年度销售量和生产能力的情况说明;
(六)提交材料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和品种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从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价格谈判。
第十五条 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结果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内,接受并处理企业咨询、申投诉。公示结束后,企业和专家组进行价格谈判。
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结果和价格谈判的结果,应由企业确认。
第十六条 专家组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省内外现有中标价扣除5%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本省市场现行价为参考,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可能成交的建议价格,与中标企业及申报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七条 经价格谈判,专家组提出拟挂网价格。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并对拟挂网价格进行确认。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或对拟挂网价格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确认拟挂网价格的企业数超过3家时,由专家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取入围企业。
(一)同品规已中标企业;
(二)动态调整新入选企业;
按上述排序仍不能选定的,由专家组投票,按照“简单多数胜出”的原则选取。
第二十条 拟挂网价格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因政策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除外):
(一)低于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必须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中的品规,有药品差比价关系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推算价格,无药品差比价关系的,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同一生产企业同品规不高于该品种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挂网候选品种清单》中采购供货价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四)不高于该品种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中标价。
(五)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现行市场供货价。
(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报价应体现差比价规则。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拟挂网价格进行审定,确定拟入围品规和拟挂网价格。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拟挂网价格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内,接受并处理企业咨询、申投诉。公示结束,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定,报省监察厅备案后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定,按废标处理。
(一)经核实,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