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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39:28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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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水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
市林水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堤塘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任务,实现全市标准堤塘“工程安全、管理高效、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的目标,确保标准堤塘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负责20年及20年以上一遇防洪标准的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东苕溪标准堤塘管理工作的管理单位。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明确具体考核对象为: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西湖区林水局、萧山区农水局、富阳市水电局、桐庐县水电局、建德市水电局、临安市水电局、余杭区林水局、江干区农业局。其职责范围为:
  (一)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内13.2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林水局负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14.6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三)西湖区林水局负责西湖区内24.3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四)萧山区农机水利局负责萧山区内60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以及95公里的浦阳江、永兴河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五)富阳市水电局负责富阳市内96.3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以及24.5公里的南北渠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六)桐庐县水电局负责桐庐县内33.8公里的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七)建德市水电局负责建德市内25.6公里的新安江、兰江、富春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八)临安市水电局负责临安市内43.2公里的南苕溪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九)余杭区林水局负责余杭区内48.5公里的西险大塘及南湖标准堤塘的管护工作;
  (十)江干区农业局负责江干区内2.9公里的钱塘江标准堤塘管护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管理机构。主要考核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能否有效承担管理工作。
  (二)管护经费。主要考核管护经费是否按50年和10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2万元,20年一遇标准堤塘每年每公里1万元的要求足额到位;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杭州市下沙江堤河道管理处的日常堤塘管护经费编入单位年度预算。
  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江干区的日常管护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市、区分担比例为3∶7,标准统一为每年每公里2万元,计算长度为西湖区24.3公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14.6公里、江干区2.9公里。
  其他区、县(市)的日常管护经费要求编入地方财政预算或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
  (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主要考核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岗到人。
  (四)水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实施涉河项目管理,依法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是否开展水法规宣传。
  (五)工程管理和养护。《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和养护标准》另行下达。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标准堤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明确。
  2、标准堤塘管护记录是否建立。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落实情况,管护工作研究(每月不少于1次),以及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管护工作有关大事要事等。
  3、标准堤塘堤脚冲刷,堤身变形、裂缝等检查观测和记录是否规范。标准堤塘交叉建筑物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白蚁危害、雨淋沟、跌窝、滑坡、渗漏等情况。
  4、除防汛抢险、标准堤塘管理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是否存在其他机动车辆在标准堤塘堤顶上通行。标准堤塘堤顶兼作公路的,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加固和养护。
  5、标准堤塘沿线环境是否优美。包括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垃圾杂物,是否杂草丛生,有无黄土裸露,树木、草皮是否生长良好等。
  6、标准堤塘必要位置有否设置管理、保护的宣传、警示标志,宣传、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7、重大险情的预防和处理。防汛物资的储备、保管情况,重大险情的预防、报告及分析处理结果。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机构。由市林水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7-9人的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评比工作。
  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向考核小组提交日常检查情况。
  (二)考核时间。考核年度为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每年10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完成自查自评报告;考核小组于10月下旬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比。
  (三)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认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评比方法,75分为合格,合格以上的单位参加评奖。各被考核单位先进行自评,自评分占30%,并将自评结果报杭州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市堤塘工程建设管理处根据平时检查情况提出复评意见,复评分占40%;考核小组在听取汇报,检查台帐(规章制度、资金使用、管护记录、巡查记录、观测记录等)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分的30%作为考核分。自评分、复评分、考核分三者相加,按得分高低确定奖励等次。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
  四、奖励办法
  奖励分三个等次:一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若干名,各奖励1万元;未合格单位不得奖。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标准堤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应体现贡献大小,不得平均分配。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林水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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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九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以及尼亚美产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日尔。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 94000西非法郎
  主治医生        80000西非法郎
  医生、译员       67000西非法郎
  司机          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邢 耿          阿莱莱·哈吉·哈比卜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的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培育企业的良好信用,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的奖惩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行业指导,加大舆论宣传,突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2.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做好试点的配套和衔接工作。
  三、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积极、主动并有能力进行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的始终。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精心组织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事故案例、信用典型案件和食品放心工程等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试点单位的信用知识水平。
  (二)制定信用制度规范
  试点单位通过信用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1.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包括综合反映试点行业和地区食品安全信用的各类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以及具体征集要求等。
  2.制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试点行业和地区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效力等。
  3.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包括试点行业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
4.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
  (三)建立管理服务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三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2.探索和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内容和程序等。
  五、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
  试点工作从2004年4月起至2006年4月,共二年的时间。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4年4月~6月)。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试点工作。
  2.选择试点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4~5个地区和2~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单位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
  3.制定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把握好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进度。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和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试点工作方案,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4.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
  5.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试点要求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7月~2005年11月)。主要工作内容:
  1.试点单位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迅速摸清试点单位食品安全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时间:一个半月完成)
  2.试点单位可采用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法,确定第一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3.试点单位在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并开始启动实施试点工作。(时间:三个月内完成)
  4.试点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二个月完成)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交流会议。
  7.召开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高层论坛。
  8.编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简报。及时介绍各试点单位的情况,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进程和经验。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主要工作内容:
  1.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试点单位应注意总结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或提出应深入研究解决的课题,以便对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2006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以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并对食品安全信用卓著的企业和试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六、试点单位
  (一)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省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二)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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