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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5:17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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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商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有效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商洛”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探索总结符合我市市情的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优化商洛信用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评定过程要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诚信企业”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企业”即: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诚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的贷款状态按照正常、关注、可疑、次级、损失五级分类法划分,被认定为“关注”以上等级,企业所有贷款均为正常贷款,无不良贷款;
(三)无被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无合同欺诈行为;无破坏投资环境行为;
(七)无涉嫌偷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
(八)与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企业自申报“诚信企业”称号之日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保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十二)严格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商洛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报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站点政务公开栏目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由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公示反馈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并最终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五)公布。“诚信企业”名单通过《商洛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要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授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商洛市优秀诚信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被授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优惠:
(一)“诚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并给予“诚信企业”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同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二)金融机构可对“诚信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三)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诚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利率优惠。
(四)“诚信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五)国库、外汇管理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诚信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并优先办理。
(六)“诚信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优先办理。
(七)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实质性审查外,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对“诚信企业”实行书面审查。
(八)市属媒体可对 “诚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和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予以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相关文件、报表、资料。
“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已获“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如果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商洛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撤销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因失信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曝光,金融机构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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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律援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另一类是当值律师服务。

法律援助署专门负责为具有合理依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无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经费由政府拨款。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包括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等。申请人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经济审查是审查申请人财务资源是否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案情审查是指申请人提供所有有关个案的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使署长相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计划,主要针对各类刑事案件,涵盖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聆讯案件。申请人也须通过经济审查,满足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相同的财务资源准则。但是,如果署长认为,为了司法公正而给予刑事诉讼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是合宜的,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财务资源限额,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在香港,大部分刑事被告人常因罪行严重且可能被判处重刑而获得法律援助。如谋杀罪名成立的上诉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有理由上诉,香港法律规定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刑事案件,不必经过经济状况审查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既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又不符合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人群,包括伤亡索偿案件、医务、牙科、法律专业人员因疏忽造成损失提出的索偿诉讼等,案件索偿额必须超过6万元。申请人也须经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申请法律援助辅助计划,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接受援助时还需提供中期分担费。如诉讼成功,获得赔偿,除支付法律援助署代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需按赔偿额的15%提取法律援助辅助基金。但如果以虚假陈述骗取法律援助,申请人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本港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主要提供四项服务: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咨询计划、电话法律咨询计划、酷刑声请计划。

当值律师计划,是指当值律师轮流在各裁判法庭为犯有拒捕、贩毒等9项罪名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被告人第一次聆讯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申请保释,对所控之罪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是指由律师晚间分别在9个政务处接待市民,为实际面对法律问题的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及指导。

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指通过电话为市民提供多条法律知识录音声带,每段录音是有关法律项目的一个粗略介绍。电话法律咨询计划是一个24小时自动系统,共有超过70条录音声带,主要为粤语、普通话、英语。

酷刑声请计划主要为那些依据“酷刑公约”条文第3条向入境事务处作出声请的人士提供法律辅助。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节约公共开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怀化工业园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入场交易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督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资格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系统,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九)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各专业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以依法申请对交易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则,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怀化专家。充实专家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设立专家库。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机制。评标、拍卖过程中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各派1人实施场内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督促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创办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参与以上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监察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