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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3:35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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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科学界定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和越冬区,加强分区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ОО六年十月十八日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为做好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控和中长期治理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于2006年-2010年,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承担单位见附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多年来,植保科技工作者对小麦条锈病菌源区范围进行了大量研究,将我国小麦条锈病菌越夏区划分为西北越夏区、川西北越夏区、云南越夏区、华北越夏区和新疆越夏区;将小麦条锈病菌越冬范围界定在北纬37-38度(沿“陕西黄陵-山西介休-河北石家庄-山东德州”一线)以南地区。这些研究结果对于指导我国小麦条锈病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手段,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取样,诸多研究结果是一些大范围概念,各区域界限和作用有待精准界定。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种植业结构调整,小麦条锈病的发生流行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查清病菌源头,找出关键地带,对于指导病害的异地测报和源头治理,实施“控点保面、控西保东、控南保北”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勘界目标

  (一)越夏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越夏区(秋季菌源基地)的精确范围和寄主,界定关键越夏区、一般越夏区和边缘越夏区;

  2.查明越夏菌源量的作用底线(引起翌年东部和全国不同发生程度的最低菌源量)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进一步考证云南、新疆越夏区范围及其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作用,澄清黔西南等“疑似越夏区”及其作用;

  4.验证和评价各区域菌源对本地和外地的影响、作用及地位。

  (二)越冬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冬繁区(春季菌源基地)和潜伏越冬区的精确范围;

  2.查明越冬菌源的数量、作用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初步探明我国广大冬麦区小麦主要品种对条锈病的抗性状况。

  (三)其他

  探明条锈病在河谷山川等特殊生态区内的小范围流行传播规律。

  三、勘界内容

  (一)越夏区调查

  1.越夏菌源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甘肃陇南、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甘南;宁夏固原;青海西宁、海东;陕西宝鸡;四川阿坝、甘孜、凉山;云南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丽江;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普查时间:①越夏菌源普查:可在8月下旬或者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等越夏寄主发病盛期进行;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可在小麦秋苗期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

  (3)普查内容:

  ①越夏菌源普查:调查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越夏寄主面积、范围和条锈病发生情况;观察发病区域地势地貌,记录海拔高度、经纬度等;记录田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平均气温,观测记录当地风力、风向等气象情况;调查晚熟冬春麦和自身麦苗与早播秋苗衔接程度等。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GB/T15795-1995)有关越夏区调查的要求进行,结果分别记入表1、表2和表6。

  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重点调查小麦不同品种、不同播期、不同海拔高度(间隔100米)种植面积及条锈病发生情况(包括发病中心/单片病叶密度、病田率、普遍率、严重度等)。调查田块的确定和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秋苗期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结果记入表3。

  2.越夏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文县、武都、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平凉市崆峒区、庆阳市宁县、临洮、康乐;宁夏彭阳、固原;青海循化、民和、互助;陕西陇县;四川黑水、松潘、茂县;贵州赫章、盘县、兴义;云南永胜、红塔、保山、楚雄、威信;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调查内容:①晚熟冬春麦生长后期病情消长动态;②自生麦苗夏秋季病情消长动态;③早播秋苗秋冬季病情消长动态。

  (3)调查时间:以晚熟小麦、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为重点,开展定时定点系统调查。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在出苗后选择不同海拔(可间隔100-200米)、

  不同播期和不同品种麦田开始调查,晚熟冬春麦在返青拔节后开始普查,发现病点随即标定,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同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数量消长动态。结果分别记入表4、表5和表6。

  (二)越冬关键地区调查

  1.越冬关键地区秋苗病情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四川绵阳、广元、温江、雅安、成都、遂宁、资阳;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云南楚雄、玉溪、曲靖、德宏、文山、昆明、保山、玉溪;陕西汉中、安康、商洛;湖北襄樊、十堰;河南南阳、信阳;山东菏泽、济宁;安徽阜阳等。

  (2)普查时间:在小麦秋苗和返青拔节期各进行一次普查。秋苗普查一般在每年12月中、下旬,春季普查一般在3月上、中旬。

  (3)普查内容:小麦品种布局、播期、生育期、发病始期、病田率、亩病叶数、平均严重度,地理生态条件及温、雨、露、雾、雪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结果记入表3。

  2.越冬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四川梓潼、射洪、雅安、资中、阆中;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赫章、思南、盘县、兴义;云南昆明、玉溪、大理、保山;陕西宁强、安康汉滨区、眉县、周至;湖北谷城、南漳、宜城、郧西、京山;河南淅川、信阳平桥区;山东成武、济宁;安徽阜阳等。

  (2)调查内容:小麦条锈病在秋、冬、春季消长情况及菌源扩散蔓延情况;温度、雨露雾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有无及其数量消长动态。调查结果记入表5和表6。

  (三)特定生态区域内条锈病发生情况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白龙江、渭河、泾河流域,陕西渭河、泾河、嘉陵江流域,四川岷江、嘉陵江、涪江流域,甘肃、陕西、湖北、河南等汉水流域。

  2.调查时间和内容: 沿江川河谷地区,每年秋、春季各进行一次条锈病普查。调查内容包括秋季和春季条锈病发病始期、发病部位及病害发生发展情况,小麦品种布局、播种期、生育期、收获期、地形地貌、物候和气候条件、河谷风走向、气流上升和下沉情况等。调查方法同越冬、越夏菌源普查,结果记入表3。

  (四)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设置

  在上述越冬、越夏代表性地点分别种植一定面积感病品种、当地大面积种植的生产品种和农艺性状较好的后备品种,自小麦出苗后定期观察条锈病发病情况,指导大田普查;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监测、DNA多态性分析;评价小麦品种的抗锈性。试验设计方法及调查记载标准另行制定,调查结果记入表5。

  四、材料方法

  (一)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具有从事小麦锈病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力、场地和基本实验设施、设备和条件。

  2.勘界点需具备的条件:①稳定的专业人员和队伍;②交通工具、电子地图、GIS系统、GPS仪、风力风向测定仪、便携式温湿度记录仪、孢子捕捉器、显微镜、放大镜及其它相关设备;③小麦品种面积、抗病性状况、排灌条件等完善的信息资料;④气温、降水(露、雾、雪)、风力风向等系统的气象资料;⑤小麦条锈病历年发生情况和调查资料。

  (二)试验和分析方法

  从寄主、菌源和气候等方面,实地调查小麦条锈病的越夏和越冬情况;借助GPS、GIS、RS等信息技术对小麦条锈菌越夏和越冬关键区进行精确区划;利用生理生化和分子标记技术,结合高中低空气流分析、不同地区条锈病发病情况比较分析、空中夏孢子消长动态分析等,深入评估、分析各菌源基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病害发生流行区系、大区间菌源传播规律等。有条件的地区需设置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指导大田普查,同时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晾干露水后用特制的标样袋或吸水纸分别包装,注明采集时间、采集地点(包括海拔高度、经纬度)、采集人、小麦品种、生育期等,邮寄至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094),供室内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鉴定、DNA多态性分析用。

  (三)调查和试验总结

  每年试验和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按省总结普查情况,按试验点和系统调查点汇总系统调查资料,于9月、11月、2月和8月底前分别将越夏、秋苗发病、越冬和春季发病情况报送工作主持单位。各省(市、区)要在9月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调查和试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主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副主持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各省(市、区)植保站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勘界工作。

  (二)技术支撑

  本项工作采取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参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引入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勘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项目经费通过各方筹集解决。主持单位将按有关经费使用要求,每年预算一定额度的小麦条锈病菌源区勘界资金;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积极争取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植保部门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以确保勘界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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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旅游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旅游管理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鹰潭市旅游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宪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鹰潭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鹰潭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计划、规划、工商、财政、税务、公安、建设、文化、物价、卫生、交通、林业、环保、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是指对具有游览价值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进行开发和建设,包括人造景观、游乐场所及为旅游者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八条 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凡列入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和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可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并按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三条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实行经营业务许可证制度,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履行旅游合同,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聘请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上岗服务,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共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增加、取消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九条 外地需在本市设立旅行社或设立旅游办事处及代办机构的,应当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团队档案等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星级宾馆饭店
第二十二条 申报星级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规定的国家标准申报。
第二十三条 星级宾馆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评上旅游星级饭店的,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用语和标志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星级宾馆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星级评定制度的规定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检查和星级复核。
第五章 旅游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是指在旅游经营单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二十七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旅游者提供合格的旅游产品和规范化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严禁私收回扣、索取小费。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导游人员守则,持证上岗,佩戴胸牌。并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汽车驾驶员、船筏(艇)职工应当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和有关部门的行业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 旅游宾馆饭店服务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仪容仪表,按岗位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用语礼貌、服务文明、热情、周到。
第六章 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选择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合同以外的服务;
(二)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分割时依法投诉。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景区景点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四)损坏旅游设备和设施,应予赔偿;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处理旅游投诉,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必须立即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旅游宣传促销
第三十五条 市内各宣传、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旅游宣传工作,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应设立旅游专栏专题,大力进行旅游“食、宿、行、游、娱、购”六大要素宣传,营造浓厚的旅游氛围,促进我市旅游事业大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统一策划,整体宣传,树立我市旅游新形象,维护我市旅游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市外事、宣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景区、景点,星级宾馆、旅行社应根据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制作反映我市旅游资源、游览线路、接待水平的高质量宣传品。
各旅行社自行制作旅游宣传资料,应事先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外事、宣传、侨务、对台、宗教等部门,通过多种渠道,以多种形式加强旅游促销。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旅游部门的促销活动,并为旅游单位设立联络机构提供方便。
第八章 旅游商品开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新产品开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四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并负责审查和监管。
第四十一条 旅游商品销售由旅游商品开发企业、销售商共同进行。旅游商品销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点管理,明码标价,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旅游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旅游市场专项管理,每年进行1—2次集中整治,并不定期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检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旅游企业,禁止无证导游以及餐馆、商店强买强卖、围追兜售、敲诈勒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服务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门票价格和门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旅游安全
第四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安全行业管理。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单位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超范围经营,以及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受到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其主管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第五十一条 景区景点、景区服务摊点、商店、餐馆采取强买强卖、围追兜售、敲诈勒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服务经营行为,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无证导游,导游人员违规带团、私自带团、索要小费、回扣等行为,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擅自使用星级称谓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省有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门票价格和门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因经营不当造成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者不听从旅游服务人员劝告,强行涉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五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造成旅游景点和接待设施损坏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游行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法院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只有现代化才能救中国。”林语堂先生在“五四运动”时期的洞识道出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共同心声。一部中国近现代史即是一部中国现代化史,是几代中国人不屈不挠不断迈向现代化的历史征程。历史经验已经表明,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长期艰辛的努力。就其政治法律属性而言,现代化的进程即是法治化的过程,缺乏法治化的现代化是不完整的现代化,是缺失了政治核心构件的现代化,因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法治化构成了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另一维度,是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表征。法治化、现代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民族复兴和中国崛起又共同构筑了“中国梦”,在这个承载了太多中国人太多想法的大目标中,现代化无疑是关键性的因素。

党的十八大用“两个百年”的目标为我们描绘了中国现代化的美好前景,目标更加具体明确。现代化的集结号已经吹响,“中国梦”逐渐勾勒得清晰起来,现代化也因此离我们越来越近。在这样宏大的历史背景下,我们讨论法院现代化的问题,无疑是现实的、必要的、紧迫的,而又是意蕴长远的。法院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化的题中之意,是司法对现代化的积极响应,是每个法院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所在。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要求包括南京在内的苏南地区五市全面推进经济现代化、城乡现代化、社会现代化进程,加强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将苏南地区建成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城乡发展一体化先行区、开放合作引领区、富裕文明宜居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苏南实际、体现时代特征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江苏省南京市作为苏南地区的首位城市,市委早就提出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工作目标。“率先”的要求表明南京地区法院有条件也有责任加快迈向现代化的步伐,做中国法院现代化的先行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去年提出“现代化、服务型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规划不谋而合,一方面体现了经济社会现代化对法治的呼唤,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平等、公正、公开司法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对现代化进程的积极回应,构建现代化法院的任务也因而显得尤为紧迫。


二、以法治思维指导现代服务型法院建设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结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诚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院工作同样离不开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法治原则同样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我们的构建。这是因为在构建服务型法院过程中有太多的可能、太多的诱惑导致我们迷失航向,违背法治原则。我们过去构建实践中的一些偏颇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偏袒一方的保驾护航、实际是服务于局部利益的服务大局、满足不当诉求的信访维稳,凡此种种,显然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是我们在现阶段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纠偏的。

用法治思维指导服务型法院建设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依法服务。所谓依法服务,就是要恪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于法有据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司法职能和服务保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法院只有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严守法律的底线,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党委、政府的支持。而这样严格依法服务的过程又是对法治原则的最好诠释,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法院宪法地位,增强全民法治意识,都是百益无害的,本身就构成了对法治的确证。

用法治思维指导服务型法院建设还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其最基本的特性就在于司法的功能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处理、一个个纠纷的解决中得以实现和彰显的,并由此衍生出司法的被动、中立、公开等特征。因此,办好每个案件、化解好每个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基本样式。这是司法的制度逻辑决定的,是司法的规律所在,也是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法院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法理所在。法院干警要做到讲政治、服务大局,最根本的就是要审理好自己手中的案件。我们务必树立执法办案是最好服务的观念,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基本的和主要的服务方式。唯其如此,我们的服务型法院建设才守住了法律底线,才体现了司法规律和法治理念的要求,才经得起法治思维的审视。


三、进一步彰显现代法院的服务功能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以自主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时代,司法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对象,司法者如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提升与社会的沟通能力,优化与社会和公众互动的效果也越来越成为紧迫的议题。近些年来,法院为此做了不少工作,例如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努力。以诉讼服务中心创设为代表的便民利民举措正逐步显示出积极效应,但诉讼难、诉讼成本高仍然是公众的普遍性感受。一方面,一些法院及少数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缺少对当事人应有的关切和必要的指导帮助,某些便民措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诉讼程序专业化、技术化发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公众参与诉讼的实际能力,在诉讼成为部分群众所不堪或不能的情况下,很难有理由让其对司法做出正面的评价。我们在建设现代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有必要找准着力点,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和潮流,有针对性地整改、化解法院工作中的不足和难题,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进一步加大便民利民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与社会沟通协调的工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与公众渐行渐远的问题,从而不断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不断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笔者曾经系统地分析过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民众接近司法等为特征的司法改革新动向,把它概括为“世界司法改革的便利化潮流”。学界对此也多有关注,尽管表述方式和分析进路有所不同,但都认同这种改革潮流或趋势。所以,强调现代司法的服务功能,并借此来排解传统司法给民众造成的疏离感,让民众接近司法(正义),从而增强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无疑是现代各国的司法共识。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现在讨论服务型法院建设,不仅一点不老套、一点不过时,反而是充满了现代性,甚至是后现代性的。笔者主张把构建现代服务型法院的工作重点放在不断拉近民众与司法距离的举措上,也正是据于这些理论和实践依据。一言以蔽之,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迈向法院现代化。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正遭遇着来自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双重压力,这是中国法治的特殊精神处境。我们在构建现代服务型法院的过程中,同样可能面临这样的窘境。在南京这样东部发达地区城市打造现代服务型法院更是如此,因为我们已经面对着以“诉讼爆炸、诉讼迟延”为典型特征的“现代诉讼病”症状。如果说前者是中国问题,后者则是地方特色。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但我们无需彷徨,因为这未尝不是我们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前瞻未来的法院制度所可能出现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注意利用传统资源中一些与后现代法院制度暗合的方面(比如强调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以及调解制度等),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与现代化法院制度之间的耦合。显然,我们有必要依托后发优势实现“赶超现代化”的现代化。诚如是,这便是中国道路、南京经验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