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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6:04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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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锡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围封转移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禁牧舍饲、生态移民(含异地搬迁移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形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管理部门,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搞好生态建设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产权确认、交付使用、资产处置和资产登记造册工作。

  第五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制度,定期检查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毁损、随意变卖资产现象发生,保证资产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产交付使用后,旗县市区生态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分类目录,建立相应的资产账册,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资产分类目录要有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一)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健全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的实际价值。

  (二)及时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做好资产的清查工作,对形成的资产要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界定资产数额和价值。

  (四)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确权、备案工作,负责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明晰产权后,报旗县市区国有资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以下资产,全额落实到农牧户,划归农牧民个人无偿使用,由农牧民个人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屋、棚圈;

  (二)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分散在农牧户的水源井(包括塑管井、水泥管井、小机电井)及其配套的水泵、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

  (三)直接涉及牧户的基本草牧场(高产饲料地)、围栏封育项目的围栏设施等;

  (四)直接发放给农牧户的槽斗、小型青贮粉碎机等小型饲料机械(机具)等;

  (五)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形成的造林成果,林权划归退耕户所有。

  第十条 资产能落实到农牧户,但难以分户使用的资产,划归嘎查村集体无偿使用,并由嘎查村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在各苏木乡镇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农田防护林、人工造林、基本草牧场(含灌溉高产饲料地)、草籽基地、人工种草、集体草场的围栏封育设施、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设施等;

 (二)科技含量低的中小型饲料机械(机具)。

  第十一条 资产不便于落实到农牧户,嘎查村集体难以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城镇周边防护林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含造林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小流域治理工程国有资产(含治理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有关输变电线路和变压器等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科技含量高的大中型饲料机械和节水灌溉设备(如:拖拉机、播种机、喷播机、青贮收割机、捆草机、免耕补播机、喷灌设备)等国有资产,由旗县市区生态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有关政策明文规定产权关系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划归国有、集体、个人使用的各类资产要明确产权、加强监管、各负其责。

各类资产要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加强管护,不能随意处分,如有违反将分5—8年折价收回。

  第十五条 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拨给个人,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要做到移交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发给农牧民,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农牧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数量、价值、处置权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归农牧民集体,各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资产确认。要做到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证明发给农牧民集体,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资产数量(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价值、归属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效益、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四)指导、协助农牧民集体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懂经营、会管理的农牧民为骨干的合作制经营机制,依法确定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生态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采用授权、承包、租赁的方式经营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操作技术性强、能创造收益的国有资产,生态办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生态办要与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合同,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内容包括经营资产数量、价值、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 第十九条 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划归农牧民集体、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明确处置期限(即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批准,不能处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十条 农牧民要管好用好划归个人或集体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护资产完整。在处置期限内,若发现随意变卖、损坏资产的行为,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资产,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原则,以科技支撑为先导,做好技术培训、信息引导、跟踪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登记表(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表(示范文本)》,由盟生态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0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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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规范政务信息网络的使用,现将《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简称政务网,下同)是抚州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职能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政务网包括相互间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联接。

  第三条 政务网按照全省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由市级网和12个县级网(含金巢开发区)组成。其中市级网上联省政务信息网,下联县级网,横向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网联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延伸至乡镇(街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政务网实行分级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省市县纵向主干和城域网主干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与政务网提供网络服务的电信运营商的关系;对政务网用户、网络安全等进行管理;为政务网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应用指导;开展网络应用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网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等工作。各政务网接入单位应确定相应的科室和网络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网络管理员接受市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政务网主干光缆、主机房、UPS机房、视频会议室以及分置于各网络汇聚点和行政中心各弱电间的网络设备,负责处置主干网络故障及突发应急事件。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政务网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网络拓朴结构和设备部署,不得擅自修改重要设备参数和配置。

  第七条 为确保政务网网络安全,市信息中心对市本级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通过通信运营商上互联网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联入全省政务信息网,以保障政务网的规范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联入政务网的子网络、计算机及其它相关接入设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市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上网技术规范,确保网络主干畅通。

  第九条 政务网主干与节点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务网接入用户无偿使用。用户的光纤线路费用及用户接入设备等相关费用由政务网接入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使用政务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政务网用户。申请接入政务网的用户可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完成相关手续后获得入网接口。

  第十一条 政务网用户接入实行规范化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入政务网。

  第十二条 政务网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上软件及信息资源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务网上的信息资源(主要指数据库资源、软件和内部信息等)属于各信息发布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了信息发布单位的许可方可使用。

第五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网用户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政务网络开展工作,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自动化水平,发挥政务信息网络高速、便捷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全市政务网网络平台,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在使用市政务信息网视频会议系统时,会务工作由召开视频会议的单位自行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政务网上不得从事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损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访问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等各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政务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政务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政务网用户如发现政务网上存在有害信息时应保留原始记录,及时向主管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报告并报市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政务网用户须接受并配合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抚州市所辖各县(区)政务网网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