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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39:21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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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韩召峰


  一、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这里所谓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实例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村问题。
  (三)热核咨询合同的效力
  委托人的义务
  (1)阐明咨询的问题,并合同的约定向受手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材料、数据,必要时还应当依合同的约定为受卑躬屈节方作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方便;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2)按时接受?同问的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的,京戏当支付违约金;不支付报酬的,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1.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为: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在技术辅助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近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如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对方返工或改进。
  (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技师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违约责任。
  3.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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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6]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 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5号



关于印发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工作秩序,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现将《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使机关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精神和全国妇联书记处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修订全国妇联2000年制定的《全国妇联印鉴管理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印鉴的种类与管理
(一)全国妇联印鉴的种类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章、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印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印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印章。
(二)上述印鉴由办公厅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保险柜专柜保存。使用印鉴时,印章使用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印鉴的使用
(一)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章,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书记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报分管办公厅的书记签批使用,重大事项报书记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印章,由党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印章,由书记处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使用;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印章,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批使用,重要事项报分管办公厅的书记签批使用。
(二)签批件需明确所盖印章的内容及数量。
三、不办理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的盖章。
四、办公厅主任、秘书处处长对印鉴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印鉴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印鉴的管理。


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的管理,规范工作环境和秩序,现制定本规定。
一、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凭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工作人员联系公务的有效证件。
二、全国妇联机关出入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出入机关的有效证件。
三、全国妇联机关临时出入证是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出入机关的有效证件。
四、全国妇联机关、在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凭出入证,临时聘用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在机关楼外办公的直属单位凭本单位工作证,进入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
五、外单位人员因公联系工作时,需在传达室进行会客登记,凭会客单进入全国妇联机关办公楼。来访人员离开时,需将接待部门签字后的会客单交回传达室。
六、全国妇联机关工作证、出入证、临时出入证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制发。各直属单位制发的工作证,报办公厅人保处备案。
七、新录用、调入机关工作人员凭组织部调入通知办理出入证,试用期满后办理工作证。职务变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凭组织部任免通知,到办公厅人保处办理新工作证,同时交回旧工作证。
  八、证件应妥善保管,专人专用,不得外借、转让或涂改。如有遗失,及时报告办公厅人保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办公厅人保处凭组织部通知收回工作证和出入证后,在调出通知单上签字。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组织部收回工作证,退办公厅人保处。
十、机关楼内办公的直属单位人员调离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机关出入证,退办公厅人保处。
十一、临时聘用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需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有关证明和聘用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十二、出入证应随身携带,进入机关办公楼时,应主动出示并自觉接受验证。如人证不符,保卫人员有权收回证件,查明原因,视情节做出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解释。
十四、新工作证自2004年5月1日启用,届时旧工作证自行作废。


全国妇联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关办公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维护机关院内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全国妇联书记处关于加强机关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修订机关2000年4月颁布实施的关于《机关院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出入机关办公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凭机关机动车通行证按指定区域以及规定车位停放。
二、无机关机动车通行证车辆(邮局、机要通讯车辆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机关院内。
三、出入机关院内车辆的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机关有关管理规定,保证行车安全,在机关院内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四、举办会议、活动如有外来车辆需进入院内时,主办部门要提前通知办公厅人保处,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调动。
五、为缓解机关车位紧张状况,除部分机关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外,凡需在机关办公区域长期停放的公务用车,均需缴纳车位占用费。私人车辆暂不收费,待车辆进一步增加,再视情况采取适当管理措施。
六、车辆停放区域
(一)会领导公务用车、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机关机动公务用车,停放办公楼前停车场和机关地下车库。
(二)机关其它公务用车、办公楼内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务用车停放办公楼前地下收费停车场。
(三)职工私人车辆停放办公楼后院停车场和机关地下车库。
七、办证程序
(一)不需交费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经办公厅人保处认定后登记备案,办理机关机动车通行证。
(二)需交费公务用车,用车单位凭办公厅人保处开据《交费通知》,到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按每车每月300元标准,按年度缴纳费用。持交费收据到办公厅人保处办理相关证件。
八、机关机动车通行证应摆放在车辆驾驶室前方明显位置,丢失立即报告。每个车证收取押金50元,如发现车证转借、涂改,则收回车位另行分配,押金不予退回。
九、机关机动车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根据车辆的变化,车位将适时作出调整。
十、本规定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