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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35:30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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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


关于“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征询意向公告


  财政部国库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经济改革的实施(技援五期)”中的子项目“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该子项目中的一项研究任务是,研究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就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目标模式、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形成《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以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稿。

  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建立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课题由咨询机构承担,现就有关研究任务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研究任务

  (一)分析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研究国际上政府会计管理的主要经验,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教训,并对比分析中国与这些国家政府会计管理的异同点,以及造成这些差异背后的原因,如预算管理、经济体制、法律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不同之处。

  (三)研究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通过调研,了解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府债券投资者、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

  (四)分析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和条件。通过调研,了解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研究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人才、技术等政府会计管理相关基础条件状况。

  (五)研究提出我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框架目标模式。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需求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状况,研究提出可行的目标模式,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多个方面对比分析不同改革模式的利弊。

  (六)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和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等。

  (七)研究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步骤。提出我国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具体规划,明确每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事项、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八)研究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为顺利实施政府会计改革,我国应重点做好的配套工作。

  (九)参与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国际研讨会,根据会议研讨情况,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并形成《中国政府会计管理与改革战略框架研究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议稿)、《政府会计准则》(建议稿)和《政府会计制度》(建议稿)。

  二、有关要求

  有意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公司/机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我们表达意向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一)公司/机构简介,包括拥有政府会计相关领域专家的情况(包括专业、资历、经验和成绩)。

  (二)公司/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情况,特别是承担政府委托课题研究情况。

  (三)公司/机构及其专家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政府会计方面论文的情况。

  (四)公司/机构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情况,以及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五)公司/机构相关专家在2010年12月-2011年6月能够用于研究该课题的时间。

  三、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的上述文件后,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联系人:黄国华

  邮政地址:财政部国库司制度研究处

  电子邮件:huangguohua@mof.gov.cn

  电话:010-68552265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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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困难,保障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以下简称“三项救助”)的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项救助”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享受“三项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重点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必须为年度内发生的,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标准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5%给予救助;
  (二)住院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三)住院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方式为: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10元;
  (二)经合作医疗补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金额给予救助,具体为:
  1.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至5000元(不含5000元,下同)的,按10%给予救助;
  2.医疗费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15%给予救助;
  3.医疗费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因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 教育救助每学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300元,初中生每学年5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二) 农村教育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400元,高中(中专)生每学年6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学年1000元。
  第九条 住房救助每年一次,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
  城市住房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7平方米,救助标准为3元/每月/每户/每平方米。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危房户和房屋失修户。救助标准为该房屋修理费的40%,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条 “三项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确定: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
  1.身份证、户口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互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农村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4.申请教育救助的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申请住房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农村低保对象中由村委会确定为危房或失修房的证明及所购维修材料单据;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其村(居)委会公示。
  (三) 县级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三项救助”资金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金筹措办法执行。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市区、开发区实际情况,及时分拨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情况测算出本年度救助资金需求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三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接受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施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三项救助”的同时,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切实加大救助力度,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业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三)本准则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1)要览
(2)绪言
(3)发行企业概况
(4)股票发行及承销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6)公司设立
(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10)董事会上市承诺
(11)主要事项揭示
(12)上市推荐意见
(13)备查文件目录
(四)发行人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内容。
(五)本准则适用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人并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凡不符合该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必须编制全面、完整的上市公告书。
(六)上市公告书如与招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时间不一致时,可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简化刊登,但应有必要的附注说明;上市公告书如与招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报表在审计时间上不一致时,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刊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期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
(七)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八)上市公告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上市公告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一般应指人民币金额。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告书正文
一、要览
本节起提示性作用,把上市公告中关键内容提示性地印在上市公告书之首,以使投资人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信息。
本节包括下列内容:
总股本
可流通股本
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证券编码
上市地
上市时间
登记机构
上市推荐人等
二、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声明:
本上市公告书的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所经由批准的部门(例如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本次上市流通的股本数量及上市股票的类别(新股、历史遗留问题股票或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等。
三、发行公司概况
本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司主要发起人简介:指主要发起人的历史状况,主要有:
法定名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
2.发行公司历史沿革:指发行公司的改制或组建过程
包括:(1)股份制改制过程
(2)历次股票发行情况
四、股票发行及承销
1.股票公开发行:是指本次上市前进行的社会公众股的公开发行。
包括:
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指经批准的社会公众股的发行数量。
公司职工股:指向公司职工发行的占社会公众股10%的部分。
股票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方式
配售比例
配售户数
持1000股以上的户数
发行费用总额
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市盈率
2.股票承销
包括:
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
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
3.验资报告
包括:募集资金的入账时间
入账金额
入账账号
开户银行
4.所筹资金未能及时入账的金额及原因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节内容包括: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额和比例
六、公司设立
本节内容包括:
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时间
公司注册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七、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1.关联企业:如果发行人与控股公司或被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列出所有的关联企业名称及关联企业概况。
2.关联交易: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时,需要详细描述可能出现或导致的关联交易及在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八、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节说明上市前的股权状况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上市前的股本结构
总股本 万元
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股份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可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1)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其中:公司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部分)
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2.前十名股东所持股数及比例
九、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列示发行人上市前的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3.财务报表附注
4.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节列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发行人董事会自愿作出的如下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交易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披露重大的信息、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备置于规定场所供投资者公众查阅。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本公司知悉后将及时对该消息予以公平澄清。
5.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买卖活动。
6.本公司没有无记录负债。
十一、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公司股票发行后发生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主要指股票发行后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过的内容不再重复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会计政策的变动;
2.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说明;
3.市场和商品价格重大变化;
4.企业购并;
5.企业迁移;
6.公司主要生产协作关系更换;
7.较大技术项目投产;
8.重大的投资决策及产生效益情况;
9.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