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3]4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需求,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系指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一种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实行担保贷款的方式。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审定、发放和回收,有关业务由市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规定在市资金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市资金中心或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个人作为保证人;
(五)市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同户成员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拟购房总价的70%,且每宗贷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12个月×40%×贷款年限;
(三)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内应缴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九条 贷款年限原则上最长为10年。
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本着方便和审慎的原则办理贷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身份证明;
2、合法的住房预售或住房买卖契约原件;
3、购建房总价30%的预收款或自筹资金的凭证;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估价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资金中心自受理借款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贷款;不同意贷款的,退还申请材料;同意贷款的,经协商签订合同后,即通知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受托银行持办妥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市资金中心审核后,与市资金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市资金中心据此划转资金,委托银行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可按上述程序集中为本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报市资金中心审核办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的方式,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并承担手续费,有关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物为借款人所购建自住房,其价值全额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应当在出租前书面告知资金中心或受托银行。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由市资金中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偿。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约定贷款本息;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约定抵押的住房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受托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由受托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且质押合同中已约定处理方式的,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受托银行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
(二)新购债券或转存为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第十九条 售房单位收到全部房款后要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承诺: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地产产权证后,将产权证交受托银行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在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的期间内,保证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个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导致保证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原保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益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自借款的次月起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超过以上规定的可由借款人与资金中心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20日之前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或按与受托银行协商的还款方式偿还本息。
凡财政代发工资的个人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代发工资时扣还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文件、保险单、质押权利凭证等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保险与公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承担保险费用,在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的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抵押人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或市资金中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需办理合同公证,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资金中心应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受托银行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代理发放和协助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还款的,受托银行应在三周内开具《催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还款,并按规定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如将公积金借款挪作他用,市资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第三十五条 履行合同中,若发生经济纠纷,相关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相关各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估价费、质押物的保管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对最高贷款额度另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委托市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农业部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向农业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七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重大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学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在农业应用研究或者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果推广覆盖率高,产生巨大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软科学研究方面提出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并被国家、部门采纳应用,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候选人按以下渠道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部直属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初评,该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以专家为主。除中国农业科学院每次可推荐3名以内的候选人外,其他单位每次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填报推荐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候选人推荐材料包括候选人简历表、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推荐意见、个人代表性成果及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奖励建议对象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审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经农业部审定后的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者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布颁奖决定,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以农业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十九条 每个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个人所得。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
第二十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名单和获奖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中华农业英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评选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评选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其下一轮推荐资格,并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资,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可以采取协办、冠名、冠杯的方式进行颁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承担接受捐赠和赞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