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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1:49:58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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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12.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1〕 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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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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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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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

│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

│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

│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

│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                                   │

│                                   │

├──────────────────────────────────┤

│有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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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穗府[1983]92号文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用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及对象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广州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含未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全民带集体的混岗人员),都必须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第二条 统筹项目
参照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规定,统筹如下项目:
1.退休费(含退职费)。
2.离休费(即原基本工资和按国家及省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
3.副食品价格补贴。
4.粮差补贴。
5.离、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补贴费(按国家规定十七元标准)。
6.因工残废护理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8.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参加工作增发15%和10%退休费)。
10.广州市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粮油价格补贴(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难补贴(五元)。
13.肉菜补贴(六)。
退休职工医疗费和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不列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集体单位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均按中组发[1982]11号文《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退休基金的统筹,以“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为原则。提取比例计算,以一九八七年市属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九项),一九八八年发给在职固定职工、退休职工二十元四角四分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退休职工五元生活困难补贴、十元广州市生活补贴、六元肉菜
补贴等退休费用之和为基数计提23.5%的退休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退休统筹基金的缴纳和支付,实行“定额计提,定额拨付,先提后付”。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委托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和“委托付款”方式按月进行收缴和发放,半年结算。
退休基金必须按时如数缴纳,逾期不交的,按日加以0.5%的滞纳金;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外,另加收退休基金补交额的5%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全部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退休基金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同城居民个人储蓄日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按月核实各单位应征集和发放金额,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交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退休基金统筹总额提取5%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金。提取0.5%的管理费,作为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第六条 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手续。提前退休的,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市劳动局批准。未经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职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退休费用。
第七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歇业情况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其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如出现并、分的情况时,由所归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将退休基金列入租赁、承包基数内。租赁、承包者应对本企业的退休基金统筹承担责任,按规定缴纳退休基金和发放退休金。
第九条 因亏损等原因缴纳退休基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可缓期缴交,但一次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区、县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实施。




198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