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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8:35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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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1989年10月23日 [1989]价政字755号

你省物价检查所十月六日来函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国家定价的时效问题,现解释如下: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项中所称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均含收费标准)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当时必须执行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凡卖方已按成交当时的价格向买方开票并结清价款,尔后价格又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双方都不再退补价差款。对卖方向买方补收价差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卖方由于事前获悉调低价格的机密而提前强行向买方增拨商品,以转嫁调价损失的,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强行增拨部分,应按新价结算并视情节对卖方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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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245号



近年来,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助长股市投机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风险。为了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如下:
一、严禁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商业银行要迅速清理本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的情况,对以机构名称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各种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交易帐户,必须在文到之日10天内撤销;对所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必须在文到之日10天之内全部变现。
二、所有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
1997年6月6日起,商业银行停止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在此之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各商业银行、各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停止并清理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的回购和现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检查辖内有关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个人,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此项工作具体操作
按中国人民银行(1997)银发240号文件《关于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管理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
1.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包括证券营业部)不得从事拆借业务,各地融资中心吸收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会员的,要立即清退出场。
2.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3.任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一切场外拆借行为。
4.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拆借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四、严格禁止证券交易透支行为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下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不得向任何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
2.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组织专门人员检查、监督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下属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清算行为。
五、严格客户保证金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切实保证客户的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资金清算和客户资金的正常支付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掌握辖内证券经营机构客户资金的规模和变动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现场检查辖内证券经营机构客户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现场检查辖内证券经营机构客户资金管理情况,发现有挪用行为的,
要严肃查处。
六、企业不得占用贷款买卖股票
银行不得贷款给企业买卖股票,若发现企业占用贷款买卖股票(包括认购新股),银行要立即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违规企业停止贷款,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按本通知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针对上述各种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加大对违反上述各种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文到之日10天后,发现辖内商业银行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权益类证券交易的,为所办经济实体提供资金从事权益类证券交易的,要撤销其行长、主管副行长和经办人员的职务。各证券经营机构用拆借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的,中国人民银行要取消该机构负责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商业银行与证券经营机构串通,将拆借资金用于证券交易的,要撤销其行长、主管副行长和经办人员的职务。各商业银行、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透支和新股申购透支的,要撤销其行长、主管副行长职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取消该行长、主
管副行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国人民银行要停止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透支的,要取消该机构负责人员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的,
中国人民银行要取消该机构负责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该机构、缴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发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破坏金融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商业银行、各金融性公司必须将本文传达到辖内各金融机构、各分行、各分支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本文规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1997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