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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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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 应给予限制与处罚( 以下简称处罚) 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 必须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 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 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 应退还
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怀孕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给予批评教育, 征收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征收2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 征收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 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 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 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 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 不增批宅基地; 不享受农村集体福利; 不供应平价口粮; 不予农转非( 建设征地除外) 、招工等; 已被乡( 镇) 、村办企业录用的, 应予辞退; 聘任为干部的, 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 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
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收养子女, 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并向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未办理公证收养子女( 包括捡拾弃婴) 的, 视为超计划生育, 按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 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限制和处罚外, 并追回夫妻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罚的, 可在区、县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育费。
第九条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 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 文明) 单位, 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或者以其它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它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育费, 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 经原决定机关同意, 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 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 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少于50% , 并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 应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 交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 由受处罚夫妻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的处罚, 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必要时可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应填具处罚通知书, 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对超计划生育夫妻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协助执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由雇主负责协助执行。
个体工商户,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协助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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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驻东营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二)驻东营中心城以内的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主管责任: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内部安全生产职责,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措施,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六)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事故调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预防措施和有关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文件、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市属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过程,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制定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销售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使用。
  (四)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核实上报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并对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建设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热力行业管理和供热经营活动许可管理,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运企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航空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督导、协调通讯企业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电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防潮堤、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畜牧部门职责:
  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港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制定海洋与渔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一)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牵头组织的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化体育部门职责:(一)负责文化体育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音像市场、体育场所及设施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重大文化艺术和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初审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协助省卫生和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中心城城市防汛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供气、供热、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三)负责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和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三)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旅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制定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直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直属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监督合同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地震部门职责: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二)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
  (三)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海事部门(东营)的职责:
  (一)统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中国籍船舶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市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负责辖区水域30天以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负责辖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十四条 黄河河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黄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油区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检查指导油田办理作业许可和临时用地管理事项的审查内容,加强对相关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油田移交地方的边远单井的安全管理;负责落地原油回收、净化、调拨及有关油田物资外运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取缔油区内非法建设的小土炼油、小化工、小轧钢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查处私接乱接油田气、电、水行为;查处非法外运油品、油料和油田物资器材行为;查处在油气主管线上的违章建筑;负责制定所监管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有人、财、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的旅游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六十一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县区政府据实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8号),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治理,由所在地县区领导实行包保责任制。
  第六十七条 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公安部门取消消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撤销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交通部门不给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运输许可,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地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凡出现橙色预警及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矿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第六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两委会矛盾的法理学分析

李金良 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全国逐渐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日渐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两委的矛盾在本质上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因此要建立村政运行的新模式,彻底解决两委矛盾。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关系、法理分析

村民委员会自治运动已在 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开,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以下简称《村组织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直接民主进程也在农村展开。村民自治运动因而对我国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导致我国政治运行方式的整体的变化,而且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也有人把它誉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另两大创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但由于农村直接民主的实行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敏感的一个就是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村两委(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问题,在现阶段表现得非常尖锐。
一、两委矛盾的历史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但由于过去我国党政不分的体制及片面地强调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农村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只有党支部,而没有另外的组织。撤社建乡以后,村委会渐渐发展起来。实际上在农村出现了两个领导中心。在村委会取得法律地位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后,村民直选得以确立,两委关系问题随即出现,可以说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关系问题早在党支部在农村建立起来那天就为两委关系问题产生埋下了伏笔。而由于强调党对一切的领导把问题掩盖起来。也是政权从全能主义到后全能主义 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两委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好,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如村内耗严重,农民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党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及党的权威在农村下降等,村民的民主权利被虚置等等。因此
解决好两委关系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村治的健康发展及党的领导的实现。
二、两委关系问题的表现及实质分析
我国《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主要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回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两者在条文上明显地存在矛盾:一是重要问题与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交叉;二是由于农村的现状导致农村的事务错综复杂难以区分重要与非重要问题,导致党支部与村委会在许多问题上拥有同样的决定权,权责不分明。而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矛盾。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两者都有发言权,且两者的权力都有合法的来源。村主任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具有很强的合法性,而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主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及历史传统(长期以来村支书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是上级党委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也不容质疑,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因此村主任和村支书分庭抗衡导致
了矛盾的激化。有的学者把两委矛盾分为个人间矛盾、组织间矛盾和权力间矛盾。个人间的矛盾是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性格、作风等方面的不同引起的,组织间的矛盾是职权不明存在重合引起的,而权力间的矛盾则是政权与治权的关系,也是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紧张的表现。
也有人认为两委矛盾只是由于党委在新的形势下工作方法的落后和村运作不成熟引起的。由于村民直选村委后,党支部失去了过去一直以来直接插手村具体事物的途径和合法性而不知如何实现党的领导的恐慌状态。村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众,而不需要党的领导,出现了“村委直选,支部靠边;村委领导,支部放倒”的现象。
要把握两委矛盾的实质,我们有必要从两委所体现出的性质及其职权上来考察。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发明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和关于切身利益的安全、健康及文化教育等。从现实情况分析,农民希望选出的村委会能抵制国家的不合理分派,替村民说话,也就是希望村委会起到保护人的角色 。历史上由于科举制度的废止,能起保护者角色的士绅阶层也随之消失,从而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开始形成,农村精英的流失,导致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屏障的消失 。农民的保护责任无人承担,而导致国家权力的渗入,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农民在寻找保护人的过程向过去的复归。这一点可以从农民的生存伦理上得到验证。斯哥特认为农民在长期的恶劣生存条件下形成自己的经济伦理 ,那就是“活下去”,除此之外,别无他图。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要求,得到生存安全的诉求,也就是说农民利益诉求表现为低水平的利益防卫。就是对正常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实际调查看,村民要求选出的村委能带领他们致富,这也表现出选举的动机来
源于利益的追求。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在农民追求一种保守型利益时发明的。村委会也寄托着农民想通过它实现自己的基本的经济的安全权利及生存伦理的希望,村委会是农民权利的体现者和主张者。而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强大的官僚国家。
党的基层工作组织条例规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实现党对农民的领导,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民的控制,使之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定发展,也就是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先进的党,执政为民,从它诞生以来就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是后发型的国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现代化,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为了国家的发展整体的长远利益,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阶层的分化。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国家不得不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党委的权力就是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控制权力,从国家政权本身的性质看它也是一种扩张性的权力。也有学者指出乡村自治是一种国家政权重建的方式。因此党支部所体现的其实是一种权力。
权利英文表示为right,按照〈〈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① 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②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依法建立并得到维护尊重,权利似乎突出地代表了个人主义价值,我们在权利被认为是在严肃保障个人或人们的一些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才论及它们。”因此含有权益、主张、给他所应得之意。在西方往往与自由这一概念相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没有自由便没有权利,更没有利益。而权利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它是人民在与国家权力斗争中从国家权力那里获得的,因此从一开始权利就是与权力相对立的,一直与权力进行斗争,进而扩大了权利的范围。因此它具有个体性、保守性(消极被动性)、防御性。权力呢,英文表示为power、authority,〈〈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霍布斯把权力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它行动者之上的一种可能性”。含有控制、权威、扩张之意。它是历史的
产物,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权力是国家所有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进行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因此它一开始就带有控制性、扩张性和权威性、主动性。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大众进行空压榨的手段,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权利则是大众与权力斗争的产物,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一部权利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与权力的斗争史。大众在与神权、皇权的斗争中慢慢解放了自己,赢得了权利。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阶级差别,人民享有了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权力也就转化为人民大众管理自己事务,实现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工具。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由于阶级差别的消失,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一致而消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时期,国家为了长远利益而对各个个体的利益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难免损害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制衡手段,它自身仍旧回堕落为损害人民权利的暴政、暴力,也是由于它本身的扩张性、控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农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是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
三、 构建新的农村政治运行模式,调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调和村委会与村支部的矛盾,则需要重构农村政治的运行模式。我国农村政治运行的参与者有主要三个:村委会、村支部与村民会议。笔者所构建的三者的适当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相互制衡
村委会 村支部
合作
监 监

督 督
村民会议
从图中可以看出,村委会与村支部要同时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是制衡与合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通过制衡和合作达到制衡权力与限制权利滥用的目的。因此我不赞成村委会或者村支部一肩挑,这只能导致权力腐败和对权利的损害,在现实中更可能导致支书角色的不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难的是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因为村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法律和党章的规定,对村支部的监督权只能由党员和上级党委来行使,但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不完善的,也是无力的。要实现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山西河曲的“两票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手段,但仍需完善。本人认为更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村委会和村支部两者的联席会议共同对村民负责 ,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两委班子共同协商作出决议,在协商过程中两者各自发挥主动性地位平等 共同对村民会议负责,这需要要重新修改法律、党章和在时间中探索,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对党政联席的监督,如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这并没有消除党的领导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党支部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切身为村民着想党的权威自然回树立起来,党的领导也自然能实现。若不然即使口头上天天强调党的领导,利用强制手段让村民服从党的领导,党的权威最终也不可能实现,反而会削弱。
村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不明也是两委之间冲突的重要诱因,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划分,做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各司其责与分工配合,如可以采用村规民约等手段健全职责划分。
另外要提高党员素质与开创党支部领导的新局面,创新领导方式与方法,党要适应村民直选的形势,农村党组织的权威要通过民众的确认,能不能得到群众的挑选与承认是新时期党评价党员素质的标准,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要通过切实地为人民谋利益,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才能建立其“合法性。”


参考文献:
徐增阳 任宝玉 : 《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问题吗?》 载于 《中国农村观察》 2002年第1期
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载于《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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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米勒 未农波格丹诺著:《布莱克韦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邓正来中文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肖唐镖邱新有著《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对十五个村委会选举的观察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报2月版
詹姆斯;斯哥特著《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叛》 程立显 刘建芝等译 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版